《赋能:打造应对不确定性的敏捷团队》读后感2300字
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勒,科学管理学之父,作者口中比马克思更伟大的人。泰勒在线性思维的世界里,发现了科学管理的奥秘,运用穷举法,通过将所有可能性的解决方案进行固化来获得最优的结果。比如福特汽车的流水线生产模式,就是对泰勒思想的生动实践。彼得·德鲁克甚至说,没有泰勒,美国无法击败希特勒。
《赋能》的作者是美国特种作战司令部的指挥官,在他的领导下,美军在阿富汗击毙了本·拉登。在他的笔下,伟大的泰勒理论出了问题,精锐的特种部队预先做好的各种方案、流程无法击败恐怖分子。明明过去行之有效的战法,却无法应对人肉炸弹,无法应对去中心化的对手。
作者分析了问题出现的原因。在现代组织结构当中,哪怕是最精锐的团队,也被局限在信息的深井之中。所有的小团队,都各自对上负责,互不联系。当面对极端复杂的局面时,这种组织结构的问题就会凸显出来。初到阿富汗的美军,跟在恐怖分子的后面苦苦追逐,各种情报、信息像潮水般涌到指挥部却无法得到高效处理。各个团队都在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却不能有效协同,形成合力,于是精锐的美军被装备远远落后的对手戏耍的狼狈不堪。
作者举了一个案例在做进一步说明。著名的福特平托汽车油箱设计缺陷案。原来福特汽车公司并非如此冷血,主观上就想用“汉德公式”来处理问题,问题也是出在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上。这个案例刷新了我的认知。
那美军最后是怎么摆脱困境的呢?
作者改造了整只部队的组织架构,打破了信息深井,让所有信息都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共享,让一线指挥官拥有最大限度的决策权,使得部队的响应速度大大加快,充分发挥美军信息化和战斗力的优势,使得恐怖分子在更高频次的打击当中苦苦挣扎,直至获得压倒式的优势。
作者提出在世界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的今天,我们应该越来越关注整体,营造有利于自身的“生态”。为了更高层次上的胜利,甚至可以忍受在较低层次上的低效率。
作者的表述高端大气上档次,但对于中国人来讲,有点简单问题复杂化了。老祖先早就说过,要抓大放小,要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甚至作者所谓领导者应该像园丁,主要的任务是创造环境、维系氛围,这个思路和中国古代皇帝追求垂拱而治也非常接近。西方学者在智慧的层次上,并未超越我们的老祖先。
基本同意作者的观点,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赋能方式要注意一点,赋能不能是由于领导需要推卸责任,有效的赋能要建立在领导足够担当的基础上。
知识点:
福特平托汽车案对汉德公式的挑战
1970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研发了轻巧便利且价格低廉的平托汽车,但在之后的几年里,有证据显示由于油箱设计存在缺陷,平托汽车在遇到微小的碰撞后便容易发生爆炸和着火,这种设计缺陷至少致使3人死亡。在死者亲属对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索赔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福特汽车公司早已知道油箱设计的缺陷,并已做过成本效益分析,以确定是否应花费额外的成本在油箱外放人一个特殊的盾牌,来保护油箱并防止它爆炸。他们经过计算得出,增加一部平托汽车安全的费用需要11美元,乘以1250万辆轿车,共需要1.375亿美元。随后,他们做了另一种计算,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平托汽车油箱着火或爆炸有可能会导致180人死亡,180受伤,按当时的法律赔偿标准,每个死亡的人赔偿20万美元,每个受伤的人赔偿6.7万美元,然后是无伤亡的事故2000次,这些车辆受损的维修费用为每辆车700美元,这些费用总和为4946万美元,其价格远远低于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因此他们没有安装那个安全设备。如果套用汉德公式,B>PL,福特汽车公司是不用负过失责任的。但在本案的审理中,当福特公司的这个成本效益分析备忘录在审判中出现时,震惊了陪审团,震惊了社会,这种将人的生命价值作为预计损失的做法,使福特汽车公司遭到了巨额赔偿。
汉德公式的由来
1.主要案情
卡洛尔公司在纽约港从事拖船作业,康纳斯公司的安娜c号驳船由卡洛尔公司拖航,该驳船上的船工于1月3日下午5时离开驳船一直未归,次日下午2时,安娜c号驳船为因风和潮水的冲撞脱离了驳船队,撞上了一艘油轮。
2.汉德法官的认定
汉德法官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事故发生时,安娜C号驳船上没有船工,是否构成过失。因为如果当时驳船上有船工,本有可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避免损害。按以往的判例,对于驳船船主未安排船工在船上,驳船脱锚并造成其它船舶损害时是否负责的问题,不存在一般规则。
3.汉德公式的提出
每艘驳船都有可能发生脱锚现象,脱锚后将有可能碰撞到其他船只,要防止驳船脱锚而碰撞其他船只,应由三个防范义务的变量决定:(1)驳船脱锚的盖然性(Probability,以下简称P);(2)驳船脱锚后对其他船舶造成的损害(Loss,以下简称L);(3)驳船船主为防范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所需的成本(Burden,以下简称B)。如果B<PL,驳船船主应当负责,反之则不应当负责。即只有在潜在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盖然性乘以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有过失侵权责任。
4.案件的判决
该案件中,驳船安娜c号脱锚及可能造成的损害随着地点和时间而变化。例如,如果遇到风暴或港口拥挤,停泊着的驳船撞来撞去,危险会更大。另一方面,船工不能被当作囚犯,即使他生活在驳船上,他也有随时上岸的自主权。不过,在该案件中,船工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离开驳船,并连续21小时不在船上,而此时正值一月,白天时间较短,战争运输繁忙,驳船被挤来挤去。在这种环境下,汉德法官认为:“要求驳船安娜C号船主应在白天工作时间内保持至少有一名船工在船上,是公平的。”因此,驳船安娜C号负有过失责任。反之,如果安娜C号船主因雇佣一个24小时船工而增加的成本为3万美元(B),而平均一年给其他船舶造成的损害是2万美元(PL),即B>PL,则采取此项安全措施就导致经济上的“无效率”,安娜C号将不负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