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700字
四、主权者说
主权者在说主权时已提到过了,但实际上这个概念在这本书中是有点模糊的——卢梭有时把主权者当作全体人民,公民,有时却又像是把主权者当作了政府这一团体或是国家这一概念,有时又将之当作一个体看待——不过我觉得这其实并不影响我们对本书的理解。
可以代入地说,主权者就是“我们”,“我们”便是契约的主体,我们有着全部的权利。但我们之中的“你”或者“我”显然无法代表“我们”(除非“我们”是个无论何时都极团结的团体),于是服从关乎“我们”利益的命令便是契约的终极目的了,这种命令表现形式为法律。而“我们”是不能也不会在决议的根本上犯错误的因为作为契约的主体,“我们”没有理由使自己从事任何有损于最初结合行为的事情。
对于另一个主权者“你们”来说,“我们”同“你们”即两个不同的意志,相当于处于敌对关系或竞争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妨碍“我们”同“你们”进行交流——尤其是有益于利益产生的交流。
五、人民者说
这里人民的理解应为普通层面上的“老百姓”,而且由之来阐述应许会亲切许多。
咱老百姓要是穷,不管如何,是听从于一个叫统治者的家伙还是信一张叫法律的纸,只要能赚到钱,就干,当时是应为勤奋能干之化身——由是法律将较好实施;咱老百姓要富了,各自搞各自的小生意,都希望自己能屯多点大饼,要是有人说为了平等应奉献一部分出去,保准不愿意——由是法律实施困难。
老百姓小时候听的故事都哪儿来的?爷爷奶奶讲的。由此一代传一代,也没有怎么进大的学堂进行过跨界的交流,教思想碰撞一下,因而思想愈发顽固——“人民不能容忍别人,哪怕是为了消除他们的缺点而去触碰其缺点”——究竟是爷爷奶奶讲的哟!
卖凉鞋的大妈一胃疼,便叫唤着“要死啦”。要是全部老百姓都胃疼,那恐惧是无法想象的。“暴力和革命,就如同疾病影响病人的大脑,能够让人民达到如失忆般的效果,由是人民在动乱中失落,由是国家便分崩离析。”——当然这种事例十分少见。
对接下来的书中的叙述我是有异议的,因此便不再麻烦咱老百姓了。卢梭把国家的大小构造及地区的习俗气候对法律的限制作用似乎看得太大了——我总是认为一部好的法律是具有普适性的,犹是宪法。不过对于其行政管理的“杠杆原理”我还是认同的,俞偏远俞难管理,且繁复的管理层次确实需要虽国家、政体规模之大小而调整——“对人民来说,行政机构如此累计叠加,还不如一层权力的统治,反而生活会更美好。”
那么怎么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呢?即是一个民族看,虽然发现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没有负荷过法律束缚;就是那种信念贼坚定,心态贼好,做事贼勤奋,为人贼中庸的人民咯!
六、法律之论
法律的两大终极目标:自由和平等——“自由是目标,因为国家的力量是每个个体依赖的汇集;平等是目的,则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就不能形成。”
于是法律的制定原则便显现出来了——尽量的在公众意志的基础上彰显人权,实现平等——哦,卢梭给平等的定义是“权力不能变成暴力,富人不能富到能收买奴隶,穷人也不能穷到出卖自由。”我觉得这又是一个很不靠谱的标准,有些人指不定给100块就卖身了,有些人你许诺他1000万他也宁死不从。所以可能还是换个方面,用现今民法中的话来说: (一)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本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双方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不以种族。性别、年龄、地位等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卢梭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所以照我看来,在我们国家,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进行的,但是制订过程中却存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
七、政府之论
“政府就是主权者和其臣民之间相互沟通的中介媒体。”
我感觉上边这个定义就是在说:政府就是个让人们用来同自己说话的电话——貌似是的,只是这个电话实在太复杂太强大。
卢梭先讨论了主权者人数与政府管理者人数在有着不同大小构造的国家中的比例关系,就是国家越大政府人越少,国家越小政府人要越多,多到比剩下的主权者还多——而这被其称为真正的民主,因为此时的政府的团体意志在投票制度下是真正代表公众意志的。若是少到一个小团体则是贵族制,少到一个人,那就是君主制了。我读了后甚不解,总感觉卢梭定义的民主和今天很不同,不过这也可以理解,毕竟时代跃迁大,理论总是无法保持完美的契合。 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八、宗教之论
“不存在不凭借宗教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因为总是需要一种莫名的力量在人民尚未获得利益之前就让其相信向其承诺的利益。”
所以宗教是个很强大的东西,卢梭言倘能把宗教信仰同国家民族之公众意志统一起来,那是极好的——我也以为是极好的,当然我还赞成在建立国家之后抛弃那个宗教。卢梭还重点谈了基督教,因为其“服从”、“平等”的思想,生发出许多有意思的事情——然而我不想细谈了。
“当十字架驱走了鹰,罗马的全部活力也都消失殆尽了。”
最后,谨以我最诚挚的敬意,向卢梭先生拔发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