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区
在中国大陆,指省(第一级行政区)和县(第二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準区划形式,中文字面原意即行政督察区,源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并以“专区”作为固定的区划术语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至1970年改称地区为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专区
- 行政级别:準行政区、省级派出机构
- 前身:行政督察区
- 从属区域:省级行政区
- 管辖区域:县级行政区
- 政府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 行政长官:专区行署专员
历史沿革
从1932年起,蒋介石在全国普遍设立行政督察区,由省政府派遣专员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部分恢复了三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在省以下设立专区,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实际上也是一种介于二级与三级之间的虚三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也只有省和县二级,专区(地区)不是一级政区。
地位
专区在中国大陆一直作为準行政区划形式存在,属于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儘管1970年改称为地区,但随着渐渐的演变和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至此地区称为一级地方政府存在,不论对其行政地位如何修正,成为事实上的一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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