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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社保局

惠州市大亚湾社保局

惠州市大亚湾社保局,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42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惠州市大亚湾社保局
  • 地址: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42号
  • 公交路线:k2路
  • 邮编:516081

简介

公交路线:k2路 邮编:516081 管辖範围:荃湾港区、澳头镇、东马港区等

职责简介

1、负责大亚湾经济区参保单位和个人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徵收、管理、审核、拨付工作。
2、承办大亚湾经济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职工保险关係转移,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续保工作。
3、审核大亚湾经济区参保职工待遇享受条件、计算其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保险金。
4、负责大亚湾经济区参保单位和个人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处理和管理,参保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5、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宣传谘询服务,受理大亚湾经济区民众来信来访。
6、负责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範围内计画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惠市军转〔2002〕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执行。 第三条成立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市军转办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受省军转办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拟定和落实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跟蹤服务工作。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第五条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在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下同),可在市直、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县、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惠州市,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部队驻地在惠州市的,均可以到惠州市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的可到惠州市安置。 (八)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惠州市安置。 (九)配偶具有惠州市常住户口且在惠州市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画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受刑事处罚的; 7.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伪造档案和户籍材料,欺骗组织,以达到进入惠州安置的目的,一经查实,其干部档案退回部队,并取消其今后在惠州安置的资格。 第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市直、县(区)安置的原则: (一)分配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原则: 1.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稚园等单位工作;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市直单位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3.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为双军人,其中一方驻地在惠城区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4.原籍在惠州(或入伍地在惠州)的军队转业干部; 5.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且配偶户口在惠州市。 (二)分配到惠城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不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稚园等单位工作; 3.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惠城区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4.由市统筹安置的。 (三)分配到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阳区或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3.由市统筹安置的。 (四)分配到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东县、博罗县或龙门县的; 3.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志愿到山区县照顾安置原则,由市统筹安置的。 军队转业干部除按以上原则分配外,可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安置实际情况调整市直和各县(区)的安置任务,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必须无条件完成调整后的安置任务。 第七条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许可权: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截至当年3月31日,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下同)的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方案。安排副处级单位副职领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安排正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县(区)和市直单位不能以年龄偏大、职务偏高、专业不对口、籍贯过于集中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并且要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许可权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第八条对计画分配到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条款确定职务。对计画分配到财政核拨、财政核补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第九条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在副处级单位任副职领导职务(副处级)。 2.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如无职位空缺,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正科级)。 3.任职未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安排主任科员或副科级领导职务。 4.任职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 5.任职未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任职未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职务安排的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广州市军转办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粤军转〔2009〕134号)精神执行。 第十条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副团职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或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副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2.正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表述的内容详见附属档案1)。 第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到山区县安置的,在职务安排上予以照顾。正营职干部一般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营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主任科员。 第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到中央、省属或市属企业工作的,可不受市直、县(区)分配原则所规定的去向的限制,并可不参加考试考核;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如没有编制空编,採取增加临时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在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定职时,涉及领导职数的,可採取先进后出的方法解决;涉及非领导职数的,可不受非领导职数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实行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鈎的考核选调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详见附属档案2),以职级、分数高低作为主要安置依据。 (三)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分类分配办法(详见附属档案3),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和军队转业干部填报的志愿确定到各类单位的安置资格,採取指令性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单位岗位和职务。 第十五条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在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人事部门下达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指标,应纳入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画,属机关单位接收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须经考试考核确定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儘快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画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给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规範性津贴补贴均按照其军队职务等级所对应的地方职务等级进行套改,车改补贴按地方所任职务确定档次。节日津贴、车改补贴等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第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画安置範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省人事部门下达给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画,适用于接收随调配偶。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按《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惠府〔2007〕149号)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可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範围内计画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惠市军转〔2002〕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执行。
第三条成立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市军转办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受省军转办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拟定和落实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跟蹤服务工作。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第五条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在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下同),可在市直、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县、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惠州市,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部队驻地在惠州市的,均可以到惠州市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的可到惠州市安置。
(八)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惠州市安置。
(九)配偶具有惠州市常住户口且在惠州市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画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受刑事处罚的;
7.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伪造档案和户籍材料,欺骗组织,以达到进入惠州安置的目的,一经查实,其干部档案退回部队,并取消其今后在惠州安置的资格。
第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市直、县(区)安置的原则:
(一)分配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原则:
1.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稚园等单位工作;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市直单位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3.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为双军人,其中一方驻地在惠城区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4.原籍在惠州(或入伍地在惠州)的军队转业干部;
5.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且配偶户口在惠州市。
(二)分配到惠城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不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稚园等单位工作;
3.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惠城区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4.由市统筹安置的。
(三)分配到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阳区或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3.由市统筹安置的。
(四)分配到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安置的原则:
1.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回原籍(入伍地)安置的;
2.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东县、博罗县或龙门县的;
3.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志愿到山区县照顾安置原则,由市统筹安置的。
军队转业干部除按以上原则分配外,可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安置实际情况调整市直和各县(区)的安置任务,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必须无条件完成调整后的安置任务。
第七条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许可权: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截至当年3月31日,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下同)的正团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副团职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方案。安排副处级单位副职领导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安排正科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县(区)和市直单位不能以年龄偏大、职务偏高、专业不对口、籍贯过于集中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并且要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许可权上报定职定位意见。
第八条对计画分配到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条款确定职务。对计画分配到财政核拨、财政核补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第九条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在副处级单位任副职领导职务(副处级)。
2.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如无职位空缺,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正科级)。
3.任职未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安排主任科员或副科级领导职务。
4.任职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
5.任职未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任职未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职务安排的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广州市军转办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粤军转〔2009〕134号)精神执行。
第十条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副团职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或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副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2.正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表述的内容详见附属档案1)。
第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到山区县安置的,在职务安排上予以照顾。正营职干部一般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营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主任科员。
第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到中央、省属或市属企业工作的,可不受市直、县(区)分配原则所规定的去向的限制,并可不参加考试考核;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如没有编制空编,採取增加临时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在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定职时,涉及领导职数的,可採取先进后出的方法解决;涉及非领导职数的,可不受非领导职数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实行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鈎的考核选调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详见附属档案2),以职级、分数高低作为主要安置依据。
(三)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分类分配办法(详见附属档案3),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和军队转业干部填报的志愿确定到各类单位的安置资格,採取指令性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单位岗位和职务。
第十五条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在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人事部门下达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指标,应纳入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画,属机关单位接收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须经考试考核确定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儘快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画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给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规範性津贴补贴均按照其军队职务等级所对应的地方职务等级进行套改,车改补贴按地方所任职务确定档次。节日津贴、车改补贴等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第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画安置範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省人事部门下达给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画,适用于接收随调配偶。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按《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惠府〔2007〕149号)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可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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