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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範

法律规範

法律规範

法律规範,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规範。它是构成法的体系的最基本细胞。

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线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樑。法学家对于法律规範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要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法律规範
  • 外文名:legal regulations
  • 属于: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範
  • 基础: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
  • 目的:连线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樑

定义

法律规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準则。

关係特徵

规範一般可分为技术规範和社会规範两大类。
法律规範是社会规範的一种。技术规範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在当前技术发展极端複杂的情况下,没有技术规範就不可能进行生产,违反技术规範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导致生产者残废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灾和其他灾害等。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範确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範。对违反技术规範造成的严重危害,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 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技术规範与作为社会规範之一的法律规範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关係,法律规範可以规定有关人员负有遵守和执行技术规範的义务,并确定违反技术规範的法律责任,技术规範则成为法律规範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社会规範是调整人们社会关係的行为规则。在阶级社会中,调整人们社会关係的行为规则,除法律规範外,还有道德、习惯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等,但法律规範与其他社会规範有明显的区别:
①法律规範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範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②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範,其他的社会规範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範,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③除习惯法外,法律规範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档案(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範除某些社会团体制定的规章(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性质)外,一般没有正式档案的形式,而大都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或社会生活习惯中。法律规範和统治阶级的其他社会规範在社会生活中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其他社会规範,在统治阶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範,获得法律规範的属性。
法律规範是一般的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至于只适用于某一具体的事或人的具体命令或判决,虽然也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它不是法律规範,是法律规範在具体条件下的适用,是非规範性的档案。强调法律规範与非规範性档案的区别,对防止行政、司法专横,维护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结构

根据有的法学着作,法律规範通常由3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它们构成法律规範的3个要素。

假定

指适用规範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範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範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个法律规範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假定部分。在许多情况下,假定部分未明确写出,可以从规範条文中推论出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条没有明确写出假定部分,但可以推论出来,即夫妻一方先亡而有遗产,便是假定。

处理

指行为规範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幺、禁止做什幺、允许做什幺。这是法律规範的中心部分,是规範的主要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规定应当做什幺;第21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是规定禁止做什幺;第10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规定允许做什幺。

制裁

指对违反法律规範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律规範的制裁部分在法律条文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有些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制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有些法律规範的制裁部分,规定在其他法律档案中。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制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中。不论制裁部分怎样规定,法律规範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範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範的一个标誌。
法律规範这三个部分是密切联繫不可缺少的,否则就失掉法律规範的意义。但这三个部分不一定都明确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有的条文未叙述假定部分,有的把假定与处理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刑事法律规範往往把假定与处理结合在一起,从表面上看它只有处理与制裁两个要素构成。有的未直接规定製裁。因此,法律规範与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

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準,可以把法律规範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範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範、义务性规範和禁止性规範
1、授权性规範
授权性规範,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範。
2、义务性规範
义务性规範,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範。
3、禁止性规範
禁止性规範,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範。禁止性规範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範。禁止性规範与义务性规範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範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範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 按照法律规範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範和任意性规範
1、强制性规範
强制性规範,是指法律规範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範。强制性规範表现为义务性规範和禁止性规範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範和禁止性规範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範。
2、任意性规範
任意性规範,是指法律规範允许法律关係的参加者在一定的範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範。
三、按法律规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範、委任性规範和準用性规範
1、确定性规範
确定性规範,是指法律规範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範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範。大多数法律规範是确定性规範。
2、委任性规範
委任性规範,是指法律规範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範。
3、準用性规範
準用性规範,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範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範和构成性规範
1、调整性规範
调整性规範,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範。
2、构成性规範
构成性规範,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範。与调整性规範的不同,在构成性规範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效力

法律规範的效力,是指法律规範的生效即法律规範在什幺时间、什幺地方、对什幺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时间效力

法律规範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範在什幺叫开始生效、在什幺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1.法律规範的生效时间
法律规範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
2.法律规範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规範终止生效的时间通常有: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法律自然失去效力。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效力。5.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即停止生效。法律规範终止生效还可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3.法律规範的溯及力
法律规範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範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刑法的适用上现代各国通常採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空间效力

法律规範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範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我国法律规範的空间效力有;在全国範围内生效;在局部区域生效;某些法律、法规还具有一定域外效力。

对人效力

法律规範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範适用于哪些人。对这个问题,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我国法律规範对人的效力也採取折衷主义原则。

区别

1.从规範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範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範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準。
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範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繫,法律规範的适用範围较为狭窄;法律原则的适用範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
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範主要是规範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係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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