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企业智慧财产权运用示範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画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工业企业智慧财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通知》(工信部科〔2012〕39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业企业智慧财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2014〕8号)的部署和安排,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工业企业智慧财产权运用示範活动(以下简称示範活动)。
活动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示範活动,进一步加强部省互动,集中宣传地方试点工作经验和企业运用智慧财产权的典型案例,在行业内形成示範带动效应,带动工业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能力整体提升,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创新环境机制改善,为进一步深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驱动战略创造有利条件。
活动内容
遴选示範企业
1.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从培育工程试点企业(见附属档案1)、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範企业、省(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中选拔出有特色、有成效、有带动作用的省级智慧财产权运用示範企业。示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掌握自主智慧财产权关键核心技术,主导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
(2)按照《工业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指南》要求,建立了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智慧财产权战略;
(3)智慧财产权运用成效突出。自主智慧财产权技术成果产业化程度高,能充分体现智慧财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价值,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智慧财产权布局,建立了智慧财产权预警和维权应对机制。
2.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遴选示範企业应遵循“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并按如下步骤进行:
(1)指导企业参照《工业企业智慧财产权运用能力评估推荐指标》(附属档案2)开展自评估;
(2)结合企业自评估情况,遴选出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完善、智慧财产权运用能力强、运用效益显着并具有重要示範作用的企业作为省级智慧财产权运用示範企业。
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企业典型案例
1.请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情况,总结工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鼓励支持企业创造和运用智慧财产权的政策措施、工作机制及主要做法,提炼出工作成效和特色经验报部(具体内容参考附属档案3)。
2.请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本地区示範企业智慧财产权运用典型案例。案例应真实客观、有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企业智慧财产权运用能力和效果(具体内容参考附属档案4)。
开展“媒体走进试点”系列报导
我部将根据省(区、市)报送的典型案例材料组织开展“媒体走进试点”系列报导。推广省(区、市)培育工程的经验,宣传示範企业的典型案例,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请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部做好“媒体走进试点”系列报导工作,利用相关媒体,加强宣传,形成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智慧财产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其他事项
请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7月30日前,将省级智慧财产权运用示範企业信息表(附属档案5)、省(区、市)培育工程经验总结、示範企业典型案例等材料函送我部(科技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