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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高县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高县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将作为今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主体方案,不再每年发文,若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
一、深入持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我县将继续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执行费率和保障金额
根据《农业保险大灾风险準备金管理办法》要求和《财政厅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4〕13号)档案规定,主要保险品种的费率具体为:水稻、玉米费率4.5%,每亩保费18元;油菜费率3.4%,每亩保费10.2元;小麦费率3.4%,每亩保费10.2元;马铃薯费率4.8%,每亩保费16.8元,高粱费率6%,每亩保费18元;能繁母猪费率6%,每头60元;育肥猪费率分别为规模化4%,每头28元、散养户5%,每头35元;公益林费率0.13%,每亩保费0.65元;商品林费率0.16%,每亩保费1.2元;。上述各险种保费分担结构维持不变。
三、承保机构的选择
2015-2017年度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公司。
四、开展内容
(一)保险品种。
1.能繁母猪保险。
2.育肥猪保险。
3.水稻、玉米保险。
4.油菜保险。
5.小麦保险
6.森林保险(公益林、商品林)。
7.马铃薯保险。
8.高粱保险。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按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险种条款为準。
(三)保险金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
序号
项目
保险金额
费率
定额保费
保费分担比例
(元/头、元/亩)
(元)
中央
省级
县级
农民
1
能繁母猪
1000
6%
60
50%
18%
12%
20%
2
育肥猪
700
规模化4%
散养户5%
规模化28
散养户35
50%
18%
12%
20%
3
水稻
400
4.50%
18
40 %
28%
7%
25%
4
玉米
400
4.50%
18
40%
28%
7%
25%
5
油菜
300
3.40%
10.2
40%
28%
7%
25%
6
公益林
500
0.13%
0.65
50%
31%
9%
10%
7
商品林
750
0.16%
1.2
30%
25%
14%
25%
8
马铃薯
350
4.80%
16.8
40%
28%
7%
25%
9
高粱
300
6%
18
——
——
75%
25%
10
小麦
300
3.4
10.2
40%
28%
7%
25%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分工
(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任务;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统计,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编印情况简报;组织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灾后查勘定损或对争议进行复勘;受理涉及农业保险方面的举报,对反映和检查发现的问题,转请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对承保公司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调辖区内所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负责种植业险种指导性计画的落实(如果农户种植面积大于指导性计画,按农户实际种植面积投保),组织好农业保险的摸底和参保户数、面积(头数)登记、统计、审核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对农民应交纳保费的收取。宣传农险政策,协同做好理赔服务,设立大灾应急小组。对有争议的疑难案件,要及时研究并报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防止涉农群体事件的发生,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正常、平稳、顺利进行。协助县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完成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保险工作。
(三)县财政局:做好保费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组织好本级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监管承办保险机构“农险资金专户”,监管审核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业务费支出。
(四)县农业局:做好种植业保险的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工作考核、监督审核等工作。强化政策宣传。积极做好农业技术服务和防灾,减灾工作,降低种植户成灾风险。组织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协助做好种植业鉴定、技术指导工作。对承办保险机构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县畜牧兽医局: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畜牧的死亡率,稳定畜牧业生产。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售病死猪肉,杜绝传染源。
(六)县林业局:加强对森林保险的宣传,提高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全县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为森林保险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协助受灾面积、受灾原因和林木权属等工作;督促受灾户及时造林更新,恢复植被,督促对承办保险机构按《四川省森林保险实施规程》开展工作。
(七)承办保险机构:积极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动员,并在县内主要媒体上宣传;印刷足量的宣传资料,确保乡镇对民众的宣传之需;加强投保管理,严格业务流程,规範操作程式,对理赔程式、理赔标準和承保情况要及时公开;组织做好查勘定损日常工作,加快查勘速度,缩短理赔时限,公开理赔结果,及时将理赔资金直达农户“一折通”账户,切实维护农户合法利益;加强与各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联繫,及时与上级保险经办机构汇报沟通工作中的问题;按月、季、年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报表。
(八)县气象局:收集提供试点品种所需相关数据和水文、天气等专业资料,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及时予以防範,同时协助做好灾害的界定工作,出具灾害形成的气象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採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县保险品种业务的开展,确保种植业保险在每年4月30前、养殖业保险在每年5月30日前、森林保险在每年11月1日前,各职能部门对所负责的保险品种投保数量进行审核,并向县政府提出县级配套资金申请。
六、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一)加强保费收取的规範化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应交的保费。凡由乡镇人民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负责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
(二)加强理赔支出的合规性管理。
承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分清责任,确保理赔标準统一、程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赔款公示制度,不得採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民利益。同时,应该按照《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财发〔2007〕366号)的规定,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告理赔情况,通过“一卡通”发放赔付资金,最佳化操作流程。
(三)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管。
财政部门要按照宜财发〔2007〕366号档案规定,加强对保险补贴资金、理赔支出和经费开支的监管,确保补贴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强化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统一原则,统一基本做法,统一口径,将纳入每年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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