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六盘水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发展六盘水市
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7号),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最佳化环境,不断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加快发展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积极为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範,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造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民众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全市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1600元/人,全社会保障水平大幅提高。
二、强化保险对民生事业的保障功能
(一)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扩大商业养老、健康保险覆盖面和保障人群。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託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医疗卫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画。
(二)推动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项工作计画。鼓励发展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範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积极拓展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增值服务,促进商业保险与健康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老年护理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行为监督,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範化。
(三)加大社会特殊人群、弱势民众风险保障力度。针对留守老人及儿童、民政救助对象、流动人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完善意外救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无养老保障人群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残疾人等人群的普惠型保险业务,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四)加快教育类保险发展。利用教育基金积累和保费豁免功能,保障投保家庭子女教育。努力拓宽学生平安保险覆盖面,积极为在校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助学贷款风险多渠道分担新机制,创新发展国家助学贷款模式,为借款学生提供个人信用保障。
三、发挥保险服务灾害事故防範救助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的功能。将保险纳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加强应急、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与保险机构的对接,完善灾前预防、灾中减损、灾后补偿的保险服务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涉灾险种,不断扩大涉灾保险覆盖面,重点提高水利、能源、交通等重要公共设施的保障水平,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结合我市风险特点,探索建立强降雨、洪涝、乾旱、滑坡、土石流和森林火灾等巨灾风险的指数保险制度,按照灾害等级进行保险赔偿,确保救灾资金的科学评估和及时到位。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巨灾保险政策支持,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动以政府为主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向“政府+市场”的风险分散机制转变。
四、运用保险功能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一)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支持开展餐饮、旅游景区、会展等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扩大承运人、旅行社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完善校方责任、实习责任、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险。支持保险经纪机构在医疗、教育、公众责任保险等领域发挥功能作用。积极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
(二)发挥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发展治安保险,为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执法人员提供保险服务。完善交强险制度,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逐步推广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对在公共场所发生的爆炸、劫持、袭击等暴恐怖事件或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区和流动人口管理,探索推广出租屋综合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保全服务产业链整合。
五、拓展保险支持“三农”领域
(一)大力提高“三农”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宣传,引导更多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自愿参保,切实用足用好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全面推进水稻、森林、能繁母猪、油菜、马铃薯、玉米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项目,逐步提高农房保险的保障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林、畜产品保险,逐步扩大我市农业保险服务领域,创造条件,逐步覆盖我市“3155工程”特色农业产业领域。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保费较低、保障适度、适应农民需求的商业养老、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农村人身保险保障体系。
(二)加快完善“三农”保险发展机制。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完善财政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机制。推进农业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拓宽基层保险服务网路,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参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工作机制,保障猪肉卫生安全。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準备金制度。
六、拓展保险服务经济提质增效的功能作用
(一)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鼓励保险公司以独资、合资形式,在我市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或创投基金,支持我市经济建设。
(二)利用保险机制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各方参与的合作新模式,大力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担保、无抵押”融资,使贷款保证保险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重要工具。
七、强化基础建设,提升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强化保险业诚信建设。坚持把营造诚信文化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加快构建由保险法规、市场监管、信用评价等组成的保险诚信监督体系,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保险机构採取措施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加强保险信息基础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增强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为保险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全市各级党校学习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保险手段的能力。加强中国小、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通过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保险教育和宣传,倡导理性投保、依法维权,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三)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引进专业性保险机构进驻我市,引导保险市场向专业化、差异化竞争转变。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向县域农村延伸服务机构,健全覆盖面广、管理规範的基层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
八、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範和化解工作
(一)促进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建立稳定的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加强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以防範化解风险为导向的监管制度和手段,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与保险监管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以及保险欺诈等行为,净化保险市场环境。
(二)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大力发展和规範保险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司法鉴定和保险诉讼代理的执业行为管理。综合治理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严格查处各类损害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鼓励保险行业协会开展行风评级管理,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完善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保险机构跨行业沟通协调和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保险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研究和落实有关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範围,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保障水平,支持健康养老保险改革创新。公安、司法、工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尊重保险机构市场主体地位,坚决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活动,维护保险契约双方合法权益。
(二)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路、专业技术等优势,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在健康、养老等服务类公共产品领域,支持各级政府委託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由政府依法给予一定支持。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健康保险、科技保险、企业和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建立工作落实和督办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认真抓好已明确的政策的落实。市政府金融办、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跟蹤落实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认真做好各项目标任务的量化分解、责任落实、跟蹤服务等工作,并定期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各县(特区、区)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