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户”)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涉农类以及其他有关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对象为在本区区域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户。
第四条本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以市场运作为主,按保险规律办事。
(二)合理保障、保费共担。农业保险在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的基础上,逐步从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产值收入过渡,提高农业保险投保覆盖率。投保农户除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外,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愿保尽保、公开透明。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不得限制农户自主投保权益,并对投保结果和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公开。
第二章 保费补贴
第五条 保费补贴範围
对关係国计民生、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保险标的险种,除中央、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标準外,同时给予区、镇二级财政保费补贴。具体保费补贴险种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市、区二级财政共同给予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5大类21项(单位保额和费率标準详见附属档案)。
(一)种植业类:水稻、麦子、油菜、鲜食玉米、蔬菜、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险种;
(二)养殖业类: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羊、家禽、淡水水产养殖保险险种;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
(四)涉农财产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民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
(五)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和费率标準根据年度保险方案另行确定)。
区、镇二级财政给予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4大类7项(单位保额和费率标準详见附属档案)。
(一)种植保险类:葡萄气象指数保险、粮食作物收入保险、春秋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
(二)涉农人员保险类:务农人员(农机驾驶员、种植业、养殖业)意外保险;
(三)综合保险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保险;
(四)养殖保险类:生猪收入保险。
“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保险、生猪收入保险的单位保额和费率标準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範围财政保费补贴标準和承担比例
(一)水稻、能繁母猪、生猪和奶牛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準为80%;
(二)油菜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準为70%;
(三)蔬菜种植(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準为70%;
(四)麦子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準为60%;
(五)淡水水产养殖和大棚设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準为60%;
(六)家禽、农机具综合、民众性渔船综合和杂交水稻制种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準为50%;
(七)鲜食玉米、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準为40%;
(八)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标準不高于90%。
水稻、麦子、油菜、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六项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範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30%,农户自缴保费20%。
其他险种由市级财政承担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的40%,区级财政承担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的60%。
第七条 区级範围财政保费补贴标準和承担比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準为70%,其中:区级财政承担60%,镇级财政配套10%。
(二)葡萄气象指数、粮食作物收入、春秋季绿叶菜成本价格、务农人员意外、“种养”结合生态农业、生猪收入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準为70%,其中:区级财政承担50%,镇级财政配套20%。
其他创新型或试点型保险险种按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求执行并作相应配套。
第八条鼓励区域特色农业保险、各类指数类和收入类农业保险及涉农财产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区、镇二级财政根据项目特点给予一定标準的财政保费补贴,承担比例根据具体方案商定。
第九条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可提高有关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附加险责任等,由此产生的保费补贴部分,由镇级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条农户在投保时,须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单位补贴保额足额投保,按规定缴纳自付保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有关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附加险责任等,由此产生的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区、镇二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区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农委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镇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镇级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区财政局、区农委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区农委、区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工作。每年7月底前,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下年度农业保险投保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包括资金测算表、资金承诺函等),并行文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区农委、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上年度(截止到上年度12月底)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标準,编制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行文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各镇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清算管理工作,涉及的镇级财政配套资金应足额编制年度预算,及时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自行办理结算与清算。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算、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清算结果报区农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区採取农户自付保费方式,区、镇二级的财政补贴资金按要求及时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分别自行结算。
第十七条如农户发生退保、批改等业务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在审核扣除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后,退付农户相应保费。
第十八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应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情况的审核,避免出现违规投保情况。
第十九条区、镇二级根据市农委下达的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档案,对清算审计结果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每年3月底前,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协助区农委将上年度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录入上海市涉农资金监管平台,并在“农民一点通”进行公示。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镇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基层服务体系,并结合本地财政状况、特色农业发展和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相关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议,落实保险资金配套政策,并报备区农委、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区、镇农业和财经部门採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农户保险意识。
第二十三条区、镇农业部门鼓励和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做到农户愿保尽保,不得限制在沪外来务农人员投保需求。在不增加农户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第二十四条区、镇农业和财经部门督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实施农业保险“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準公开、监督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等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作用,保证保费补贴资金髮挥效用。
第二十五条鼓励举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工作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农补贴资金髮放中违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9〕23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区、镇农业和财经部门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擅自更改补贴标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补贴保险险种条款,须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属档案: 1.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
準
2.种源类农业保险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準
3.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準
4.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保费标準
5.民众性渔船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
準
6.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準
7.葡萄气象指数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準
8.春秋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方案
9.粮食作物收入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準
10.务农人员意外保险单位保额及保费标準
附属档案1:
种植业和养殖业类保险险种单位保额及费率标準
单位:元/亩(吨、头、羽)
险种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
种植业类 | 水稻(亩) | 1000 | 2% | 20 | |
麦子(亩) | 400 | 3% | 12 | ||
油菜(亩) | 600 | 4% | 24 | ||
鲜食玉米(亩) | 1000 | 3% | 30 | ||
蔬菜(亩) | 露地 | 3500 | 10% | 350 | |
保护地 | 8000 | 6% | 480 | ||
水果(亩) | 西甜瓜(夏收) | 2500 | 10% | 250 | |
西甜瓜(秋收) | 2500 | 13% | 325 | ||
西甜瓜(一茬多收) | 4000 | 13% | 520 | ||
柑橘 | 3000 | 12% | 360 | ||
葡萄 | 4000 | 12% | 480 | ||
桃 | 4000 | 12% | 480 | ||
梨 | 4000 | 12% | 480 | ||
草莓(一茬多收) | 12000 | 4% | 480 | ||
其他水果 | 3000 | 12% | 360 | ||
食用菌(吨) | 6000 | 8% | 480 | ||
养殖业类 | 能繁母猪(头) | 2000 | 6% | 120 | |
生猪(头) | 800 | 5% | 40 | ||
奶牛(头) | 10000 | 4% | 400 | ||
羊(头) | 1000 | 1% | 10 | ||
家禽(羽) | 肉禽 | 18 | 2.5% | 0.45 | |
蛋禽 | 30 | 4% | 1.2 | ||
肉鸽 | 25 | 6% | 1.5 | ||
淡水水产养殖(亩) | 鱼 | 2000 | 2% | 40 | |
蟹 | 2500 | 2% | 50 | ||
虾 | 2500 | 18% | 450 |
附属档案2:
种源类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準
单位:元/亩(头、羽)
险种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杂交水稻制种(亩) | 2500 | 6% | 150 |
青菜制种(亩) | 1250 | 12% | 150 |
种公猪(头) | 5000 | 3% | 150 |
种禽(羽) | 80 | 4% | 3.2 |
附属档案3:
大棚设施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费率标準
单位:元/亩
类型 | 单位补贴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
竹质棚架 | 2000 | 4% | 80 | |
GP-C622Z(六型棚) | 23100 | 2.2% | 508 | |
GP-C832Z(八型棚) | 32000 | 2% | 640 | |
GLP-630(连栋棚) | 59000 | 1.8% | 1062 | |
GLP-6330(连栋棚) | 85200 | 1.8% | 1533 | |
GSW8430(连栋棚) | 96000 | 1.8% | 1728 | |
玻璃温室 | 430000 | 0.15% | 645 | |
温室薄膜(国产) | 1500 | 18% | 270 | |
温室薄膜(进口) | 2000 | 7% | 140 | |
遮阳网、防虫网 | 1000 | 10% | 100 | |
菇棚 | 彩钢菇棚 | 100000 | 0.5% | 500 |
竹草菇棚 | 20000 | 5% | 1000 | |
保温膜 | 1000 | 16% | 160 |
备注:实际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年折旧率计算。
附属档案4:
农机具综合保险险种单位补贴保额及保费标準
单位:台(套)
类型 | 功率 | 单位补贴保额 | 单位保费 |
农用型拖拉机 | 14.7千瓦以下 | 6000元 | 350元/年 |
14.7千瓦以上 (含14.7千瓦) | 15000元 | 700元/年 | |
兼用型拖拉机 | 14.7千瓦以下 | 15000元 | 830元/年 |
14.7千瓦以上 (含14.7千瓦) | 35000元 | 1350元/年 | |
其它自走式农用机械 | 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 | 240元/月 | |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 | 260元/月 | ||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 | 300元/月 | ||
30万元以上至40万元 | 340元/月 | ||
4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 400元/月 | ||
50万元以上至60万元 | 460元/月 | ||
60万元以上至70万元 | 560元/月 | ||
70万元以上至80万元 | 600元/月 | ||
80万元以上至90万元 | 660元/月 | ||
9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 710元/月 | ||
10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 | 930元/月 |
备注:实际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年折旧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