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狄亚标準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Guardian Independent Certification Ltd(简称 GIC英国)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主要业务是管理体系认证和培训,获得英国 UKAS 和大洋洲 JAS-ANZ的认可。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卡狄亚标準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 外文名: Guardian Independent Certification(beijing)
- 地点:北京
- 包括:英国、新加坡、印度、伊朗
GIC中国
--关于GIC
她在全球英国、新加坡、印度、伊朗等地设有二十多个分公司、办事处,拥有 2,000 多名高素质的审核员,颁发了30,000 多张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Guardian Independent Certification(beijing)(简称 GIC中国)是GIC英国在华直接投资成立且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 (CNCA)批准在中国合法经营的认证机构。分包 GIC 英国的认证业务。GIC中国的管理及工作人员、审核员能够定期接受GIC英国安排的国内外管理、审核及技术等专家的定期培训,因此能够为获证客户带来国外最新标準认证信息,技术发展及管理概念。 GIC中国保持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对所有获证客户提供优惠的证后服务:增值审核:根据客户需求引入“业绩改进指南”、“现场管理”、“供应链管理”、“卓越绩效评价”等现代管理方法在审核中提供增值服务。培训服务:根据客户需求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如内审员培训、内审能力提高培训,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项培训等,请关注 GIC中国网站的培训计画。GIC中国始终秉承“专业到位、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以其丰富的行业管理和实践经验、大量的高素质的人才、庞大的专业化的审核队伍、公正客观的职业精神确保服务质量满足法律法规和客户增值的要求。也正籍此,GIC中国的认证服务获得客户的普遍认同,成为各行业企业的理想合作伙伴。客户已遍及中国、中国香港、美国、西班牙、日本、韩国、朝鲜、越南等国家和地区。
全球资源
GIC在全球二十多个国家设立了分公司或当地办事处,认证业务範围覆盖亚洲、欧洲、美洲和大洋洲的大部分地区。在世界範围内,GIC有一大批认证人员随时準备为有需要的组织提供他们所希望获得的认证服务。GIC中国可以基于GIC的全球共享资源,在客户所在的国家和地区能为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分配最节省的审核资源,审核人员的当地化,为实现客户与审核人员保持良好沟通提供了最好的条件。无论是正在寻求国际发展还是在当地开拓市场的组织,都可以享受GIC中国以灵活的方式、专业的水準在世界各地及时提供的国际性一流服务。
专业审核
GIC中国拥有一批具有各行各业丰富经验、具备高超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灵活专业审核技艺的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确保在对组织的审核过程中熟知其产品或服务特点,能够做出对过程有效性的準确判断,从而可以为组织在改进过程、产品方面提出有意义的指导。审核中的沟通和交流取决于审核人员的心理、道德、专业素质,GIC中国高素质的审核人员,能够确保审核过程的气氛融洽、审核发现客观、审核结论公平。
优良服务
GIC建立了完善的认证及审核准则和程式,认证过程的各个环节和活动,均在準则的许可和程式的限制条件下进行,确保审核成为正式有序的、客观独立的规範活动,不会为客户带来不能预料的失误,在具有强大的专业审核能力的支撑背景之下,GIC中国能为组织提供增值审核服务,在审核企业过程中,对于组织体系效率及一致性的分析和判断的过程可以增强客户理解管理体系运作的有效性及效率现实意义。GIC中国拥有一批思想活跃、素质和才能兼得的客户服务人员,他们能够随时保持与客户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可能产生任何附加成本。
注册标誌
GIC英国在欧洲较早开展认证业务,是世界公认的认证服务的领先机构之一,其品牌在全球有相当影响。获得GIC认证的组织,可以向客户及相关方证明组织管理体系符合有关的国际标準,展示组织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使用GIC注册标誌,可以利用GIC全球品牌的影响,在组织的企划推广中更容易获得客户、社会认可和接受。
多国多体系全範围认可
GIC英国是获得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的国际认证机构,授权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证书。GIC英国同时也获得了大洋洲联合认可组织JAS-ANZ的认可,授权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证书。GIC中国分包GIC英国的认证业务,基于上述认可和授权,GIC中国可给予客户认证并颁髮带有认可标誌的证书的专业範围覆盖了所有39类行业分类中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无论客户的业务範围类型如何,GIC都有条件满足客户所可能的要求和希望。
认证认可
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 GIC 英国获得由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从事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1)和环境管理体系(ISO 14001)认证服务的资格。认可证号为:045。UKAS是英国政府承认的国家认可机构,它对依照国际标準提供认证服务的组织进行评审。UKAS的运作必需遵照由英国贸工部长与英国政府签订的理解备忘录。英国贸工部準许UKAS使用皇室许可的皇冠标誌,并将这标誌的使用权下放到UKAS认可的认证机构。GIC英国获UKAS授权颁发和管理皇冠标誌证书。皇冠标誌证书表示得到英国政府的认可。 GIC颁发的UKAS证书都同时带有UKAS及IAF标誌。关于GIC英国的UKAS 认证範围,请浏览下列网站:
澳大利亚与纽西兰联合认证认可体系 (JAS-ANZ)
JAS-ANZ, Joint Accreditation System of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即澳大利亚和纽西兰联合认可体系, 又称大洋洲认可委员会,是由澳大利亚和纽西兰政府通过正式协定建立的世界上最权威的认可机构之一,负责对认证和检查领域的一致性评估机构提供认可授权,是享誉世界的对认证机构和审核员培训和注册机构进行认可的专业机构。
JAS-ANZ标誌, 即大洋洲国际中心认可标誌, 简称国际中心认可标誌。 该标誌中的由虚线构成的矩形代表着合格评定的世界区域, 中间的蓝色C字母代表该认可机构在全球认可界的中心地位。覆盖了中心十字虚线右轴的红色水平线则代表该认可机构充分的公正性。
GIC英国获得JAS-ANZ(澳大利亚与纽西兰联合认证认可体系)许可,授权颁发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 14001)认证证书。认可号为 S3510506UL (QMS),(EMS),以及 H3530506 FSMS)。
GIC英国获得许可的认证範围公布于JAS-ANZ网页上。获证企业的证书将印上JAS-ANZ许可标和IAF标识。
GIC颁发的JAZ-ANZ证书都带有JAZ-ANZ及IAF标誌。
GIC中国获GIC英国授权提供所有GIC英国的认可的範围内的认证服务。
GIC英国被国际公认的、权威的UKAS及JAS-ANZ的认可,向客户有效的证明该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技术能力。对于获得GIC认证证书的客户来说是权威和信誉的象徵。
---关于证书有效期及再认证
根据《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ISO 17021:2011)的规定,对于经过GIC评定符合相关标準要求的组织,授予有效期为三年的认证证书。但是,对于认证依据标準处于过渡期的,IAF 或认可机构另有规定,认证证书有效期可能少于3 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扩大/缩小认证範围审核的组织,我司予以换髮有效截止日期不变的认证证书。获证客户应按本须知中“关于认证资格的保持”的规定接受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审核。对于监督合格并足额缴纳认证费用的组织,我司将授予“监督合格”标贴,并贴于认证证书上,表明该认证证书延续有效,无“监督合格”标贴的认证证书无效。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GIC 中国将向贵组织发《再认证沟通确认函》 ,沟通协调再认证审核事宜,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换髮新的认证证书,进入下一个证书有效期。获证客户可以结合监督/再认证,向GIC 提出扩充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GIC将结合监督/再认证,对申请方进行完整体系审核,对经评定合格的组织,授予有效期三年的认证证书。
——关于认证证书及标誌使用的说明
客户在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资格后即享有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誌和认可标誌的权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誌的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範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誌,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誌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誌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具体参见附属档案: 《使用UKAS 和UKAS 认可的认证机构标誌规则》和《JAS-ANZ认可标誌使用控制程式规则》
---- 关于认证资格的保持时间要求
我司对获证客户定期的监督审核在证书的有效期内每年一次非均衡分布进行,在上次现场审核后的第10、20 个月对其相应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审核。任何情况下,两次审核的末次会议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2 个月。确因特殊原因,获证客户无法按时接受定期监督审核,申请延期在1个月内的,可于定期监审时间之前,书面向GIC中国市场部提出延期申请,获準后可延期。对于超过1 个月的延期申请,请慎重做出,避免因延期使两次审核的末次会议日期的间隔超过12 个月而导致认证证书的暂停。保持认证的条件获证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保持认证:
1)按规定的周期接受例行监督审核,两次审核的间隔未超过12 个月;证书到期前3个月接受再认证审核;接受非例行监督审核/认可机构的稽查/见证评审;
2)审核组现场监督/再认证审核后作出推荐继续认证注册的建议。推荐条件为:现场审核未发现不符合项,或仅存在少量轻微不符合项,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採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书面验证措施有效;或者虽然存在一个严重不符合项,但已在规定的3个月内採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并经审核组现场验证纠正措施有效;
3)内审、管理评审和纠正措施有效,具有自我完善机制,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持续有效;
4)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无顾客重大投诉(QMS)/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污染物严重超标(EMS)/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OHSMS);
5)上次审核的所有不符合项纠正措施保持有效;
6)获证的组织要按认证收费规定按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誌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如获证客户管理体系的重大更改、出现严重事故或投诉等,GIC 中国可酌情增加审核的频次,严重的需提前再认证。
---关于认证範围的扩大
当客户要求扩大或缩小认证範围时,须填写《获证客户信息变更/通报表》及扩大认证範围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如:修改后的体系档案等,书面提交GIC 中国,GIC 中国评审通过后将会準备一份补充协定以反映範围、收费的变化,并将其提交给客户。 扩大範围的审核可单独进行,或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一起进行。依据所扩大活动的程度或複杂性,可以在扩大审核之前增加第一阶段审核。
---关于认证範围的缩小
获证客户要求缩小认证範围时,应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司审查并确认缩小範围后,对原体系的影响不大时,可直接换髮认证证书,否则需现场确认后换髮证书。 如果审核组在监督审核或其他时机发现获证企业在认证範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将缩小证书覆盖範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换髮新证书后,获证客户必须将原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并立即停止对被缩小的认证範围的相关宣传,包括这部分的範围的证书和标誌使用。
---关于非例行稽查审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GIC 将对获证客户进行非例行稽查审核:
----国家认监委、有关认可机构、地方质量监督或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的非例行稽查;
——国家监督抽查获证客户产品出现不合格;
——获证客户发生用户严重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
——组织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採取法律行动的;
——组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环保部门採取法律行动的;
——其他需作非例行稽查的情况。
---关于非正常情况下的处置
当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规则要求,或获证客户申请,我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採取暂停认证、撤销认证的措施。
暂停认证
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GIC 将暂停其认证证书和标誌的使用资格。
——获证客户对其管理体系进行了修改,且该修改影响到体系认证资格的保持,但未通报GIC 中国。
——监督审核发现获证客户管理体系存在不符合项,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採取有效纠正措施,且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
——监督审核后,不按审核组规定提交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实施结果或纠正措施验证无效
——客户违反认证证书及标誌的使用规定,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採取有效纠正措施;
——客户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服务出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重大不符合/事故;
——客户未按期限约定交纳认证费用;
——客户未按规定的时限接受GIC对其实施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
——特定情况出现时不能接受GIC对其实施提前监督审核或非例行审核;
——客户违反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及要求,国家、地方、行业抽查出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不合格,未能有效整改;
——有充分信息表明该获证客户六个月以上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发生其它违反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情况的。
获证客户认证资格暂停期限一般为3 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期至6 个月。GIC 暂停获证客户认证资格时,将向获证客户发出《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同时在GIC 网站上公告,并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获证客户应按通知要求,停止使用带有认证标誌的认证证书、其它对外宣传材料。在暂停期内发生国家行政部门及相关组织对贵组织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责任的追究,GIC 不再承担此类风险。
撤销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GIC 确认,将撤消获证客户认证资格。
1)监督审核发现获证客户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导致客户的管理体系失效,且3 个月内无法纠正的。
2)恢複审核时发现暂停原因未消除或有效消除,或暂停期内违规使用认证标誌,且暂停期即将期满不可继续暂停的。
3)暂停期满前,获证客户未能按GIC要求接受恢複审核。
4)获证客户严重违反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及要求,发生严重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情况;
5)获证客户拒不接受规定的例行监督审核;
6)发现其他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情况或其他认证机构不可接受的情况。
★获证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构成申请撤销认证资格:
1)由于认证要求和/或依据标準发生变更,获证客户不愿符合新要求;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时,获证客户不愿向GIC 提出再认证申请;
3)获证客户提出申请撤销申请。
GIC 撤消获证客户认证资格后,将向该获证客户发出《撤销认证证书通知书》,同时在GIC 网站上公告,并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获证客户须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UKAS和JAS-ANZ规定,从接到撤销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认证标誌的认证证书、对外宣传资料和/或产品包装,并将证书邮寄给GIC中国。对撤消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的违规活动,一切后果由该获证客户自行承担。
恢复认证资格,获证客户被暂停认证资格后,应针对暂停的原因及时、认真的纠正。纠正措施有效实施后,获证客户可以向GIC 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申请,经GIC 验证满足要求后,恢复其认证资格。恢复认证收费标準为:结合监督审核进行恢复认证现场审核时,加收1-2 人日费用;如需专门增加一次恢复认证现场审核时,则按认证契约收取一次监督审核费。
--- 关于信息通报
信息通报制度的是GIC 中国与获证客户间进行沟通的一种手段,该制度要求获证客户应建立程式,以确保向我司提供最新的信息。当获证客户发生如下情况时,应在一周内填写《获证客户信息变更/通报表》(见附属档案2),附上必要的资料或说明,以书面形式向我司通报:
——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
——组织结构变更;
——主要工艺/设备变更;
——体系档案变更;
——认证产品标準变更;
——产品範围变更;
——重大环境因素、危险源变更
——法律、法规清单变更;
——企业人数变更
——名称、通讯地址、电话、经营场所等发生变更;
——资质未得到正常保持,如营业执照未按年度进行年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开工许可证、资质许可超出有效期;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
——EMS/OHSMS 内、外部监测出现不合格;
——有重大人身安全/质量/环境事故;
——有申、投诉、政府处罚、媒体曝光情况;
获证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名称、注册/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人身安全/质量/环境事故、消费者重大投诉等)未及时通知GIC 的,GIC 保留给予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权力。当以上变更涉及换髮证书、费用变更时GIC 中国将会準备一份补充协定以反映範围变更内容及收费的变化,并将其提交给客户。
---关于申诉、投诉,争议
为了维护GIC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护获证客户的合法权益,GIC建立《Complaints, disputes and appeals(投诉,争议和申诉)》程式,获证客户对有争议的事项可通过申诉、投诉求得解决。
申诉
申诉:获证客户对GIC做出的与其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获证客户对GIC做出的各项决定如有异议,有权进行申诉。申诉期为接到GIC的处理决定或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逾期将承担不予受理申诉的风险。接到客户申诉后,GIC中国将对申诉进行评估并在三个月内向获证客户做出书面回应。在书面申诉的同时,申诉人应预付1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支付与申诉有关的、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如逾期未预付保证金,获证客户将承担不予受理申诉的风险。
投诉
投诉--相关方向GIC或相关主管部门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覆的、对GIC或其获证组织的活动不满的书面表示。 如果GIC收到来自获证客户或第三方的有关证书的投诉,GIC有义务调查投诉的原因。并向投诉人提交正式的书面回应。由获证客户责任造成的投诉,调查所用的一切费用均由获证客户承担。由GIC责任造成的投诉,调查所用的一切费用均由GIC承担。
争议
争议:GIC 与获证客户在认证过程中就认证程式或其它某一方面认识的不一致,不同意见的书面表述。 争议一般採取现场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直接致电给我司相关部门寻求解决。GIC 争议、申诉、投诉受理部门为综合部。
---关于获证客户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1、在已认证的业务範围内宣传,按照GIC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誌。
2、享有向对GIC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申诉、投诉的权利。
3、要求GIC承诺保守审核中获取的获证组织的秘密。
4、对审核人员和审核计画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
5、可以提出注销部分或全部认证範围。
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规範和GIC公开档案的有关规定。
2、获证客户在持证期间按规定的时限接受例行的监督审核。
3、为进行审核、监督、再认证、非例行稽查和解决投诉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準备待审查的档案、开放所有区域、提供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配合相应的人员。
4、正确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誌,被暂停认证客户,在暂停期间不得使用认证证书。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或认证有效期已过的认证组织应按规定销毁并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及相关认证档案。
5、获证组织应该建立信息通报程式,如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管理体系有关的重大变更、或国家和地方抽查产品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测不符合、或者出现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顾客/相关方重大投诉等在一周内向GIC报告。
6、获证客户的固定多场所变更后应及时通报认证机构,以便认证机构能保持最新的场所名单,未能提供这些变更信息的将被视为对认证证书的误用,并按程式採取相应措施。
7、获证客户应建立处理顾客和相关方投诉的程式并保留其处理记录。
8、获证组织应接受GIC为持续验证获证客户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而进行的必要的非例行稽查审核。
9、必要时获证客户应为UKAS、JAS-ANZ等认可机构的见证评审做出安排;
10、按时缴纳与认证有关的费用。
公正性声明
公正性是使社会各方建立信任的必要条件,是第三方管理体系认证实现其价值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GIC 作为为社会各届提供认证服务的具有法律地位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的要求,按照第三方认证制度準则,做如下承诺:
1. 认证服务在已认可的业务範围内向所有的申请方开放。
2. GIC 现在和将来都不从事与管理体系认证公正性相悖的客户管理体系认证谘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
a.不为客户管理体系提供体系设计、实施和维护等谘询服务;
b.不为客户管理体系提供内部审核服务;
c.不与提供谘询服务的机构进行“一条龙”式的合作,也不进行有关这方面的诱导、暗示或宣传;
d.不安排与受审核方有利害关係的人员参与对其进行的审核或评定;
3、确保管理层及其各级人员和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都不受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任何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
4、确保全体人员、相关机构或活动、分包方和专兼职审核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不为个人、集体或其他方利益导致违反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发生,杜绝不正之风。如有违反,将受到严肃处理。
5、对认证审核人员有如下规定:
a.专职审核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认证谘询活动;也不得应组织之邀请为其提供内部管理体系审核;
b.曾在最近两年内对拟认证委託方提供过谘询活动的专兼职审核员不得参与对该组织的认证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GIC 将解除其聘用契约,并向CCAA 汇报情况。
6.开展认证活动坚持以顾客和社会需求为关注焦点,不採用非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準。并认真贯彻实施《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和《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範—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7、GIC 具有完善的申诉、投诉及争议的受理和处理制度;
8、GIC 在履行公正性和认证业务经营等方面,诚恳接受理事会、认可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