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简称“河南省农促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关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愿为促进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奉献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企业家、农村致富带头人等社会各业界人士参加联合组成的公益性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农业厅,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依法接受河南省农业厅、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 别称:河南省农促会
- 成员:987 名
- 主管单位:河南省农业厅
促进会管理
河南省农促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思想和政策为指导,以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为準则,以支农、惠农、护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为己任。其宗旨是:服务三农,发展创新,促进和谐,共建小康。
河南省农促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农业厅,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接受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民政厅及其他法定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河南省农促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章程》,选举河南省政协主席王全书、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王明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代生任名誉会长,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其文任会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常务副检察长杨柏林任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子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厅级检察员金海洲任驻会副会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学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道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尚宇等25位同志为本会顾问,省委组织部原常务副部长王笑南等33位同志为本会副会长,另有14位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河南省农促会成立以来,在河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单位会员由成立时的24 个发展到目前的668 个,个人会员由成立时的184 名 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作用得到积极发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正在充分显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稳步健康发展。
建设宗旨
以农为本,发展创新,促进和谐,共建小康。
组织机构
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内设机构及业务分工
办公室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和综合科。
秘书科,负责办文(起草、印製、收发档案);办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涉及全局性的会议);党务工作;组织、安排员工学习;车辆管理;来访接待;会长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综合科,负责档案管理、保密、财务、工资、社保、劳保、办公用品、安全、消防、水电、卫生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
会员工作部
负责会员发展、会员联络、会员服务;会员会费缴纳的告知,会同其他部门收缴会费;负责与专家谘询委员的联络及会员培训等。
项目策划发展部
负责组织新农村建设的项目策划和实施,包括农促会与地方政府合作的项目及农促会单独承担的项目的选定、论证、资金的筹措和对项目具体实施的监督措施的落实等。
法律政策服务部
负责对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为农促会的各项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依法处理农促会工作中出现的涉法问题;为会员提供法律谘询和服务;对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必要时可以农促会的名义向有关机关提出立法、修法或者制定、修改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协助河南新农网办好网上法律服务工作。
河南新农网
负责对农促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导,配合农促会其他部门开展舆论宣传工作;为农促会会员提供展示平台和农业科技的推广平台;宣传报导河南省新农村建设的部署、工作安排和要求,各市新农村建设的动态、成就、经验、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等;报导其他国内重要新闻。
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分支机构及业务範围
三农理论与实践研究室
负责进行“三农”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指导绿色循环现代农业示範园区建设;开展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培训;负责专家谘询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
负责研究农村经济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总结推广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成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全省涉农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社会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国际合作专业委员会
负责农促会与国外的项目合作和交流等。
豫台合作专业委员会
负责农促会与台湾的项目合作和交流等。
农村教育专业委员会
负责组织农村教育发展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问题研究和交流;推动农村教育改革实践;接受教育部门、行业部门委託,发挥社团的行业组织作用;进行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估和教育谘询服务等工作;开展农村教育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委员会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整合省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源,发挥桥樑和纽带作用,密切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繫;开展项目开发、技术培训、产品推广、信息交流、谘询服务和交流协作等活动,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途径。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英文名称为:Henan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Constructing New Socialist Rural Area,缩写为HCPCNSRA。
第二条 本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关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愿为促进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奉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专家学者、企业单位、企业家、农村致富带头人及社会各界贤达、各业界人士参加联合组成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思想和政策为指导,以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为準则,以支农、惠农、护农、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为己任。其宗旨是:以农为本,发展创新,促进和谐,共建小康。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农业厅,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接受安河南农业厅、河南省民政厅及其他法定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南省省会,郑州市金水路6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调查、研究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情况,向领导机关反馈情况和建议。
(二)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信息、项目、资金、技术以及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对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提供谘询服务,并组织力量开展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各类培训,帮助农村干部、技术人员、产业、行业管理人员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管理水平。
(四) 整合社会资源,包括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通过项目合作、项目扶持等形式,为各地农村之间、农村和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之间的沟通、合作创造条件,为各界人士提供发挥其优势,齐心协力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平台。
(五) 组织会员参加有益于新农村建设的社会活动,着力促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城乡协调发展的活动。
(六)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政策、新农村建设的成果、经验、动态,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七)承担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託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合法的企业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类社会服务组织的单位或个人;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的符合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 高层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域的高层人员;
(四) 在经济、法律、科教、卫生等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五)本省各地成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六)其他社团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持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在地区的会员民主协商后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审定本会的工作计画和重要工作;
(五)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六) 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者延后召开,亦可採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者延后召开,亦可採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由较强工作能力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理事会认为虽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但仍需任职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主管、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在会长领导下,由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的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审批新会员,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各工作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其人选由会长提名,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各工作部门接受本会办公会议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委託的研究课题和项目开发所拨付的专项资金;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经费。本会委託办公会议行使统一管理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依法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法人代表更换必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主管、登记机关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依法进行清算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核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