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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保险

农机保险

农机保险是由保险人(包括各种保险组织)为农机拥有者、使用人员在农机田间作业、道路运输、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在减少农户风险损失和保障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农机保险
  • 外文名:insurance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

种类

农机保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补偿农机拥有者在农机事故中因农机具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农机具损失险。第二类是为了补偿在农机事故中因人员伤亡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人身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实施的主要是拖拉机交强险,也有一些地区实施了联合收割机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人身伤害险包括驾驶员和机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针对农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大型机库的财产保险。所以,我国农机保险试行的险种主要有农机损失保险、农机具机上人员意外伤害险、拖拉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涉及的农机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在实践中逐步扩展到其他农机具。

发展进程

第一阶段,上世纪80年代的起步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首次开展了拖拉机第三责任险,同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保险公司开始探索不以赢利为目的经营模式,随后新增添了驾驶人保险、农机具损坏等相关农业机械保险业务,统一归属于农业保险管理。
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的萎缩阶段,首次试行商业性质的农业保险,但也很快由于经营不善,参保率不达 10%而停办。
第三阶段,各地的改革试点阶段,2005年上海率先开始了农机具的综合保险试点,2008年和2011年江苏和北京分别开展了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2009、2010、2013年陕西、湖北、湖南三省先后进行了农机互助保险的尝试与探索。

政策依据

我国《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动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2004 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採取财政支持、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的机製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与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档案一再强调农业保险在发展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的模範引导作用,加快最佳化农业保险的多样性、普遍性以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多元化和区域化,继续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施行,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农业保险条例》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农机保险属于涉农保险的法律地位,是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农机保险事业发展的法律依据。

保险模式

第一,联合保险机制。即由农业及农机保险公司、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监理部门、农机推广机构等4部门实行责任共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把风险补偿、产品供应与监督管理、科技服务等4大优势有机结合在一起。
第二,共同保险机制。在联保机制的基础上,推广共保机制,能够充分利用原有的民众资源,扩大目标户群总量,进一步减少保险事故,降低保险费用,化解经营风险。
第三,相互保险机制。相互保险机制是指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了自保而相互保险,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套用广泛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投保人具有双重性(既是保险公司股东又是被保险人),因此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灵活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损与费差损等问题。
第四,补贴保险机制。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机保险补偿机制,设立农机保险补偿基金。由当地政府、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组成,三位一体集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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