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採矿许可证
採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採矿企业颁发的,授予採矿企业以採矿权的正式法律文书。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採範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覆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档案颁发;特定矿种开採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採範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覆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档案颁布。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颁发採矿许可证的办法和个体採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採矿许可证
- 性质:採矿
- 需要:申请
- 属性:名词
概念
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採矿许可证许可权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採矿权
办理程式
探矿权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画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採矿许可证的法定许可权,编制探矿权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画,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託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採矿许可证由委託机关审核颁发。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画,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档案。
招标拍卖挂牌档案,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託有探矿权採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採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开採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採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档案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準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量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
(一)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开採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採矿权价款;
(五)採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七)办理登记时间;
(八)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契约效力。
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採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採矿权价款。採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档案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价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採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未依法办理採矿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中标人、竞得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