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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制度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制度

为进一步规範本局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制度
为进一步规範本局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局党组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本局副处级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属各单位、部门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单位(部门)副处级以下干部(含三个副处级单位的副处级干部)的轮岗交流。
四、轮岗交流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工科组织实施。
五、轮岗交流的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担任正、副科职连续满三年的;
(三)一般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
(四)按规定需要迴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轮岗交流期限:
(一)需要重点培养的;
(二)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
七、轮岗交流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式进行:
(一)政工科拟定干部轮岗交流方案;
(二)正科职及其以上轮岗交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并参考本人意愿,由政工科提出轮岗交流意见,报局党组决定;其他轮岗交流人员,由政工科徵求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意向交流单位(部门)意见后,提出轮岗交流意见,报局党组决定;
(三)局领导、政工科与轮岗交流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做好交接,办理有关手续。
八、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一)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式进行,集体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二)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否则,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轮岗交流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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