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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的管理,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对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的徵收、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探矿权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规定(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试行以来,在探矿权採矿权价款收取、分配和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管理,推进探矿权採矿权市场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和探矿权人採矿权人的权益。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 类别:通知
  • 时间: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背景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画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内容主体

一、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採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採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採矿权并按照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契约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採矿权价款;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的要求,切实加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的收缴管理,不得随意减交、缓交或免交。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採矿权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国务院第240号、241号令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採矿权使用费,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探矿权採矿权价款抵顶。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强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的徵收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採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关于探矿权採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的规定,加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的徵收管理,及时将价款收入上缴财政部门。对于中央财政投资形成的探矿权採矿权价款,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对于共同投资形成的探矿权採矿权价款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权益;对于其他方式形成的价款,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管理。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採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0]439号)的规定,加强探矿权採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转增国家资本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批准。对于已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办理与探矿权採矿权价款有关的手续。凡是没有及时缴纳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探矿权採矿权登记手续;凡是没有按照《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缴纳完结档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申请。
探矿权採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採矿权的,按照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其转让所得全部收缴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繫与合作,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探矿权採矿权价款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式,及时编制和申报预算,凡是预算没有经过批准的,不得使用价款。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规範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探矿权採矿权过程中发生的场租、佣金、公告、评估、资料複製等成本支出管理,确定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费用的支出标準、程式、支出方式、预算编制和审批、支付等。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探矿权採矿权价款管理办法,不断规範价款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国家财产收益,维护矿权人的权益,推动探矿权採矿权市场建设和完善,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要加强探矿权採矿权价款收支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价款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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