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採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採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採矿权出让给採矿权人,并按规定向採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採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範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準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採矿权使用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採矿权使用费
- 外文名:usufruct outlay of mining right
- 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 词目::採矿权使用费
释义
如果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採矿权使用费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吊销其採矿许可证。
基本资料
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词目:採矿权使用费
英文:usufruct outlay of mining right
释文: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组成部分。即国家将矿产资源开採权,出让给採矿权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採矿权人收取的準予使用权利的费用。採矿权申请人直接通过申请取得的採矿权和通过国家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採矿权都必须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依法按矿区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採矿权使用费。设定採矿权使用费的目的与探矿权使用费相同,也是国家控制对土地的过多占用。但因採矿权对土地占用的时间与矿山服务年限相联繫,一般不作分时段限制。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遇到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採矿权使用费:①开採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②开採国家紧缺矿种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④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