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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的决定在1997.07.03由国务院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颁布时间:1997.07.03
  • 实施时间:1997.07.03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徵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徵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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