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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福州市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福州市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经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2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以榕政综〔2014〕328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出让方案、出让档案和公告、报名和交易、交易结果确认与契约、交易中止和终止、交易结果公示、法律责任、附则9章57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州市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榕政〔2003〕2号)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福州市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 印发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榕政综〔2014〕328号
  • 类别:政府规章
  • 印发时间:2014年12月29日
  • 施行时间:2014年12月29日

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4〕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管理办法

福州市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市场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及国土资源部对採矿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採矿权招标是指通过招标方式将採矿权有偿出让给择优确定的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採矿权拍卖是指以即时的公开竞价方式,将採矿权有偿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採矿权挂牌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通过向社会公开询价、竞买者报价竞买的方式,将採矿权有偿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採矿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採矿权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採矿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是指符合採矿权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採矿权交易机构指具备採矿权交易职能和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第六条 实施採矿权许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採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採矿权:
(一)新开发的採矿点,但由探矿权人申请採矿权的除外;
(二)依法收回採矿权后重新出让的;
(三)依法注销、吊销採矿许可证后重新出让的。
其中,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环境治理要求高的矿产地,应当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採矿权;开发利用技术和环境治理没有特殊要求,市场关注度高、意向竞买人多的矿产地,以拍卖方式出让採矿权;开发利用技术和环境治理没有特殊要求,市场关注度一般的矿产地,以挂牌方式出让採矿权。
第七条 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矿业权设定方案,且矿区範围内无探矿权、採矿权权属纠纷。
第八条 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前,由县级政府授权的单位完成矿区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安全预评价及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及评审、林地预审等採矿权前置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水利、林业、财政、交通、公安、发改、物价等部门组成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辖区内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十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相关利益关係,完成矿区範围涉及的各项前期投入、临时用地、地面物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并达成协定。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监、环保、水利、林业、财政、交通、公安、发改、物价等部门做好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準备工作。
矿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审批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各项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託採矿权交易机构或政府建立的产权(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活动,承办编制出让档案、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以及确认交易结果等工作。

第二章 出让方案

第十二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画,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前,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委託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採矿权价值评估。採矿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起始价以採矿权价值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确定,且不低于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照矿区地质情况、开发利用方案、环保和安监部门出具的相关控制性要求,以及有关补偿赔偿的协商方案等,编制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託组织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出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委託机关批准实施。
寿山石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应的地质矿产概况;
(二)矿区範围、开採矿种、开採方式、出让方式、出让年限;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控制性要求;
(四)土地复垦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控制性要求;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控制性要求;
(六)与土地、山林、道路等相关权利人的协商方案;
(七)拍卖、挂牌起始价;
(八)缴交採矿权价款方式及期限;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出让档案和公告

第十六条 採矿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档案,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七条 出让档案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採矿权出让公告;
(二)採矿权出让须知;
(三)採矿权地质简介;
(四)矿区位置图;
(五)成交确认书(样式);
(六)採矿权出让契约(样式);
(七)投标、竞买申请表;
(八)委託书;
(九)法人代表证明书;
(十)投标、竞买承诺书。
第十八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採矿权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入口网站(採矿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入口网站;
(三)採矿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网际网路交易平台;
(四)福州日报或福州市级以上其它主流报刊。
在不同平台发布同一採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 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採矿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採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开採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出让年限等;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报名申请的手续和时间,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档案的途径;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準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採矿权存有异议的提示;
(十)拟出让採矿权的矿区实地踏勘的时间、地点;
(十一)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报名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企业法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名参加採矿权投标、竞买,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提供其符合採矿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採矿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与採矿权投标、竞买应按要求缴交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採矿权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缴交交易保证金后,採矿权交易机构发给交易通知书,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出让採矿权的,每宗标的具备竞买资格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採矿权交易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拍卖。
第二十五条 採矿权拍卖、挂牌现场公开竞价活动由国土资源部认可的採矿权交易主持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持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採矿权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日、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前提出。申请一经受理,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採矿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组织交易,接受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投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 採矿权交易的竞价仅指採矿权价款,不包含组织出让工作所必须的地质勘查、各种方案编制审查、评估、地面物理赔、原採矿权人矿山建设投入补偿、办理採矿审批登记涉及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採矿权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前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採矿权招标出让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档案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採矿权交易机构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採矿权交易机构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档案,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开标与评标会合併召开。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採矿权交易机构检查投标档案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採矿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档案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在开标后立即退场,评标委员会立即开始评标。
第三十二条 採矿权招标出让程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领取招标档案;
(三)投标人在有效期内递交标书;
(四)举行评标会,评标委员会按决标条件和程式评标并择优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通报评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 採矿权拍卖出让程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领取拍卖档案;
(三)在公告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
(四)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五)竞得人与出让人、採矿权交易机构当场签订採矿权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採矿权挂牌出让程式:
(一)发布挂牌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领取挂牌出让档案;
(三)竞买人在有效期内递交报价书,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在公告的时间、地点举行挂牌现场会;
(五)採矿权交易机构根据竞买报价确定竞得人;
(六)竞得人与出让人、採矿权交易机构当场签订採矿权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採矿权拍卖出让时,或採矿权挂牌出让转为现场竞价时,竞买人举牌应价的,按照1个应价加价幅度计算并确认其出价;竞买人报价的,应在举牌时明确报出具体出价。
第三十六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採矿权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竞价。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交易结果确认与契约

第三十七条 採矿权招标出让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档案确定的评标标準和方法进行评标,择优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档案都不符合招标档案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三十八条 採矿权拍卖出让按下列规则确定竞得人:
(一)有底价出让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底价出让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
第三十九条 採矿权挂牌出让按下列规则确定竞得人:
(一)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其报价高于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二)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挂牌出让底价,则确定有效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若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则以最先递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三)无底价出让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无人报价或所有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的标书、竞买人的报价无效:
(一)投标人、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二)在截止时间后递交标书或竞买报价书的;
(三)标书或竞买报价书不规範的;
(四)不按规则报价的;
(五)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档案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招标成交的,採矿权交易机构应立即通知中标人在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二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及採矿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的採矿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出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採矿权出让契约的签订时间;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採矿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四条 出让人与受让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籤订採矿权出让契约。採矿权出让契约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和採矿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让採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範围、拐点坐标、开採标高、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要求;
(三)出让採矿权的年限;
(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五)申请办理採矿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採矿权交易机构根据其性质依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準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準应予公开。

第六章 交易中止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採矿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採矿权交易行为中止。採矿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採矿权交易。
(一)出让人提出中止交易;
(二)出让的採矿权存在探矿权、採矿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採矿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採矿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採矿权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提出终止交易;
(二)招标标底、拍卖或挂牌底价泄露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的;
(四)出让人、採矿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竞买人串通,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五)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採矿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採矿权交易的,应向採矿权交易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採矿权交易机构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採矿权交易,需经出让人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採矿权交易机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七章 交易结果公示

第四十九条 採矿权交易机构应在採矿权出让契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在国土资源部入口网站(採矿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入口网站、採矿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网际网路交易平台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有必要採取其他方式公示的,公示期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应公示交易结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採矿权简要情况;
(四)採矿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採矿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採矿权交易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不影响採矿权审批的,中标人或竞得人于签订採矿权出让契约之日起9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採矿权出让契约、缴纳採矿权价款凭证、相关证照及其他所需相关材料,向县级以及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採矿权登记手续,领取採矿许可证。採矿权出让年限自颁发採矿许可证之日起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採矿权交易过程中,投标人、竞买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採矿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出让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小组成员,以及参与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予以处理。因上述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不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採矿权出让契约,或不按规定缴交採矿权价款、採矿权交易服务费的,中标或竞得无效,承担违约责任,
已缴交的交易保证金、採矿权价款不予退还,并应赔偿组织该採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全部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交易取得的採矿权受法律保护。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因国家建设、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矿权的,应对採矿权人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五条 採矿权交易活动中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五十六条 採矿权转让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受让人的,参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採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2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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