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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有偿取得

矿业权有偿取得

矿业权是探矿权、採矿权的统称。

《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採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採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範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準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準: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矿业权有偿取得
  • 外文名:compensated gaining of exploration-miningrights
  • 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 相关法律:《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
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词目:矿业权有偿取得英文:compensated gaining of exploration-miningrights
释文:矿业权申请人在取得国家批准的矿业权时,按其占有的面积大小、勘查或开採的矿种以及使用的期限长短,依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批准授予矿业权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均向矿业权人收取矿业权使用费(或称为出让金、进入费、租费、占用费等)。矿业权使用人在获得或使用矿业权时,就应当向国家缴纳矿业权出让金或使用费,矿业权人在有偿取得矿业权后,才能使用,也可以依法转让矿业权。一般把有偿取得矿业权称为矿业权一级市场,把依法转让称为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实现,是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制度,有利于加快勘查进程,缩短勘查周期,提高找矿效益,提高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减少矿业权纠纷,为矿业权的依法流转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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