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採的矿体后,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区块範围内的最低勘查投入,并保持该範围内的探矿权继续有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探矿权保留
- 外文名:reservation of exploration right
- 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 保留时间: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学科
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词目
探矿权保留
英文
reservation of exploration right
释文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採的矿体后,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区块範围内的最低勘查投入,并保持该範围内的探矿权继续有效。待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探矿权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法定期限前,可以申请该範围内可供开採的矿体範围继续保留,经批准后可以不投入勘查,但必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每次不超过2年,最多只能申请2次。建立探矿权保留制度,有利于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以在保留期内筹资进一步勘查或开採,也可以融资进行合资、合作勘查与开採,还可以依法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而获取投入回报。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实行了探矿权保留制度。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採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採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 2 次,每次不得超过 2 年;保留探矿权的範围为可供开採的矿体範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