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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幼稚园收费管理问题答记者问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幼稚园收费管理问题答记者问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幼稚园收费管理问题答记者问是在2012.08由教育部发布的解读档案。

基本介绍

  • 发布部门:教育部
  • 类别:答问
  • 发布日期:2012.08
  • 效力级别:部门规範性档案
  近日,记者就民众关心的幼稚园收费与管理问题採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问:日前有媒体报导个别城市幼稚园收费标準上涨幅度较大,检查情况如何?
答:媒体报导个别城市幼稚园收费标準上涨幅度较大后,我们立即责成有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涉及的幼稚园收费情况进行了核查。这几所幼稚园都是民办幼稚园,有的幼稚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调整了收费标準。这种收费标準调整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式,符合法律规定。有的幼稚园虽然提出了调整收费标準的备案申请,但不符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备案程式和规定,被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或纠正。
问:请问目前幼稚园制定和调整收费标準的政策是什幺?
答: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印发了《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办法》规定,公办幼稚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办幼稚园制定和调整住宿费标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关于民办幼稚园保教费、住宿费标準的制定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作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準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準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去年印发的《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重申了这一规定:民办幼稚园制定和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準,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要求,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稚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契约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準,由民办幼稚园在最高标準範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準,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问: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印发了《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请问目前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答:各地正按三部委要求开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工作。今年上半年,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召开专项治理督查工作会议,对规範幼稚园收费行为等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逐项摸底和督促,并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全国通报。从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经出台了《幼稚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其他个别省份正在办理会签手续或正在继续研究制定工作。
问:请问下一阶段规範幼稚园收费的工作有哪些考虑?
答: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继续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督促尚未出台实施细则的省份加快工作进度,尽力确保秋季开学时出台实施细则。二是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物价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稚园成本监审和备案工作,使民办幼稚园收费标準的制定和调整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三是加强幼稚园收费及执行标準的信息公开工作,使收费程式公开、明确、便捷,方便民众监督,使收费依据公示、清晰,便于民众了解。四是积极协调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将各省份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执行情况、各类幼稚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列为今年下半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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