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艺术教育协会
中国儿童艺术教育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HILDREN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CAEA。中国儿童艺术教育协会是由从事少儿艺术教学研究与热心少儿艺术教育事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组成,是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社团组织。
中国儿童艺术教育协会设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协会自成立以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幼教工作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动学校实践课程、活动课程以及课外、校外活动的开展,鼓励学生设计和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实践、审美和创新能力,面向全国中小学生、幼稚园、幼教机构等开展优秀美术、书法、乐器演奏、舞蹈、武术等演出评选活动,促进青少年儿童艺术教育质量的提高,以“关注儿童、服务儿童”为宗旨,积极开展各种民众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儿童艺术教育协会
- 外文名:CHINA CHILDREN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
- 缩写:CCA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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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宗旨
以研究16岁以下青少年儿童的艺术发展与教育规律,积极回响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领导个人和团体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发展而努力,支持并鼓励个人和团体的有建设性的教育工作,服务青少年儿童接受高质量的艺术机构教育。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儿童艺术教育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HILDREN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CAEA。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少儿艺术教学研究与热心少儿艺术教育事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组成,是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民间社团组织。是社会主义儿童艺术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尊师重教传统,宣传“科教兴国”思想,团结组织广大儿童艺术教学研究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儿童艺术教学研究与创新活动,加强儿童艺术学术交流,促进少儿艺术教学科研人才的成长,增强我国儿童艺术教学研究工作者的科研能力,转化科研成果,促进我国儿童艺术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职责:收集整理儿童艺术教育信息和教研成果,为广大儿童艺术教学研究工作者提供谘询服务,积极宣传中国儿童艺术教学研究专家,展示中国社会主义儿童艺术教育事业的辉煌经历,吸收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向有关儿童艺术教学团体、机关单位举荐人才。聘请优秀知名儿童艺术培训教育学校校长、儿童艺术期刊编辑、儿童艺术教育企业家、儿童艺术教学研究专家担任学术顾问和荣誉理事,成立专业委员会,由各优秀学校组成教学研究中心。
第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地址:北京。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工作:
(一) 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发推广儿童艺术教研科技成果,为广大儿童艺术教学研究工作者提供谘询服务。
(二) 接受教育部门的委託,积极组织全国性大型儿童艺术教学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及教育评估等活动。
(三) 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儿童艺术教育期刊、儿童艺术学术论文集、儿童艺术科普读物、儿童艺术电子声像等出版物。为儿童艺术教学研究工作者的学术成果提供出版和发行服务。
(四) 积极与各类儿童艺术期刊和新闻媒体紧密合作,为儿童艺术教学研究工作者提供学术论文发表园地。
(五) 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关注农村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学生群体,资助她们重返校园。
(六) 设立儿童艺术教育人才基金,由会员自主选题,基金提供资助。为在儿童艺术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进行奖励,每项奖金3000-10000元。
(七) 为国家教育部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儿童艺术教学研究活动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一)凡是从事儿童艺术教学工作,有教学实践经验,作出一定的贡献,在当地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获得多项荣誉或奖励的中国儿童艺术教学研究工作者和海外华人儿童艺术教学专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二)由本会会员、理事及高级研究员特别推荐的,自愿遵守本会章程,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三)被本会组织编辑的全国性大型学术论文集聘为编委或副主编者,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聘为本会高级研究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标準:
1、具有中高级以上的儿童艺术教学职称。
2、作出突出贡献的儿童艺术教研专家、学者。
3、儿童艺术教育组织、院校机构、各级教学研究中心的业务骨干。
4、拥有多种儿童艺术学术专着和科研成果。
5、由儿童艺术学术机构、期刊社或本会会员、理事特别推荐。
6、在本会组织的全国性大型评选活动中获得一次以上的奖励。
(二)团体会员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2、与本会专业範围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外的团体机构。
第九条 入会程式:
(一)由本人、单位提出申请,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长审核资料,呈报会长审批签字。
(三)会长授权秘书处颁发证件。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拥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可免费享有出版社、教育企业等赞助本会的书籍期刊、教学物资等。优秀会员和高级研究员在本会网站上开设专栏介绍,教学业绩突出者本会将向所在单位特函予以通报表彰;
(五)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访问、参观、旅游等各项活动,本会酌情减免会员部分或全部费用。
(六)会员可优先优惠在本会编辑合作的报刊、网站上发表文章、报导。优秀会员可聘为由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编委、副主编。
(七)本会积极协助会员着作出版、成果推介、教材推广等。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贯彻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维护本会声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和委託之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儿童艺术教学资讯,提供有关资料。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提示后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本会将公告除名。
第十三条 对本会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将予以表彰,会员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l次。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职权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适当时机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审议下一步工作计画。其成员由会长、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会主任委员组成。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儿童艺术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十九条 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本会学术顾问及名誉会长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一)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二)不另立章程。视情况可成立委员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若干,为便于工作,可设常委会,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各机构管理办法另定。
(三)机构的挂靠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各机构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协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需经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个人捐赠。
(三) 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资金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做分配奖金等个人性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解释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组织审查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终止程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协会动态
组织全国青少年艺术培训机构优秀节目选拔赛,通过严格公正、公平公开的大赛评选,为每一个节目每一位参加大赛的孩子做好评审测评工作,为大赛优秀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盃等。
组织参加国内外青少年交流演出活动。
组织全国青少年艺术表演展示演出活动,聘请有关知名人士参加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