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隶属于中国艺术节基金会,2016年6月1日正式启动,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筹措少年儿童艺术教育发展资金,支持中国少年儿童艺术及其相关项目,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发展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致力于中国少年儿童艺术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
- 外文名:Chian Children Art Education Special Fund(英文缩写:CCAESF)
- 成立时间:2016年6月1日
- 所属机构:中国艺术节基金会
- 常驻地点:北京
业务範围
1、资助和支持中国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及其相关活动,支持少年儿童艺术学习、培训、创作、推广和国际交流;
2、资助优秀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项目,以及公益性少年儿童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
3、资助有助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扩大中国文化影响力的交流项目;
4、资助、支持国家重点文化项目,举办以少年儿童为主要内容的大型演出、影视创作、舞台表演、艺术展览;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託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大型演出、影视创作、舞台表演、艺术展览;
5、资助和开展青少年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和素质教育爱心工程;
6、资助少年儿童文化艺术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文化艺术典籍的编辑和出版;
7、建立与国外机构、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少年儿童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基金宗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筹措少年儿童艺术教育发展资金,支持中国少年儿童艺术及其相关项目,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发展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致力于中国少年儿童艺术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机构动态
1、2016年5月26日,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正式获得批覆。现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主任孟文,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长王城。
2、2016年7月23日,由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主办的“子梦无涯 妙笔生花”少儿公益书画展在西安举办。来自文化、书画、文艺、表演、影视等艺术界的十多位知名人士及各界代表近百人参加了本次活动。此次展览活动旨在促进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少年儿童艺术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央电视台着名少儿节目主持人刘纯燕、着名歌唱艺术家貟恩凤等知名人士和艺术家受邀担任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艺术顾问。
3、2016年9月8日,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走进陕西紫阳县高滩中学,向该中学捐赠了包括音乐、美术、舞蹈、绘画等四间艺术教室的教育教学器材,总值达25万余元,全部由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无偿捐助。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的名称是中国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CHILDREN ART EDUCATION SPECIAL FUND,缩写CCAESF
第二条本基金属于公募基金。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範围是 全国。
第三条本基金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筹措少年儿童艺术教育发展资金,支持中国少年儿童艺术及其相关项目,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发展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致力于中国少年儿童艺术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六条本基金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1、资助和支持中国少儿艺术教育专项基金及其相关活动,支持少年儿童艺术学习、培训、创作、推广和国际交流;
2、资助优秀的少年儿童文化艺术项目,以及公益性少年儿童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
3、资助有助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扩大中国文化影响力的交流项目;
4、资助、支持国家重点文化项目,举办以少年儿童为主要内容的大型演出、影视创作、舞台表演、艺术展览;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託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大型演出、影视创作、舞台表演、艺术展览;
5、资助和开展青少年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和素质教育爱心工程;
6、资助少年儿童文化艺术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文化艺术典籍的编辑和出版;
7、建立与国外机构、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少年儿童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由5-25名管委组员成管委会。
本基金主任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主任的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三)在本基金的业务範围和领域内,具有相当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四)无任何犯罪记录者;
(五)对基金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条主任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主任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管委会成员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管委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
(三)罢免、增补管委会成员应当经管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管委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係的不得同时在管委会任职。
第十一条管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髮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
(三)对本基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督导权;
(四)推荐基金管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基金的决议,维护本基金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基金委託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管委会。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管委会会议由基金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管委会成员提议,必须召开管委会会议。如基金主任不能召集,提议管委会成员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基金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专项责任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管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管委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管委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基金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条管委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噹噹场製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管委会成员审阅、签名。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管委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管委会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管委会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管委会成员、管委会成员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管委会会议,有权向管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领取报酬的管委会成员不得超过管委会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管委会成员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管委会成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管委会成员、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从管委会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担任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的工作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的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管委会特殊程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检查管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档案。
本基金副主任、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画;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为公募专项基金,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补贴和专项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的增值和利息收入;
(六)基金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画。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捐赠协定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定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与本基金宗旨和业务範围规定的相关活动;
(二)本基金专项资助的少儿文化艺术项目;
(三)奖励对中国少儿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四)本基金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画;
(二)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投资。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覆。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定,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定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定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定。
第四十条本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管委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髮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终止,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继续资助本基金已经开展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6年5月26日管委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管委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