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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下设分支机构,在研究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将联合併动员全国从事环境艺术设计的设计师、设计机构、设计企业,研究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精髓,结合中国地域文化为老建筑赋予新的时代气息,新建筑彰显中国民族文化特色,为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环境艺术设计影响世界做好工作。

专业委员会接受建设部、国家民委等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依法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
  • 外文名: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COMMITTEE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在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委员会联合和动员全国从事环境艺术设计的设计师、设计机构、设计企业,研究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精髓,结合中国地域文化为老建筑赋予新的时代气息,新建筑彰显中国民族文化特色,为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环境艺术设计影响世界做好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研究会章程,提高民族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创新能力,促进中国民族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任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中国各民族、各地区各个历史时期传统建筑文化资料,总结和研究历代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设计方法、施工工艺、工具、材料等)形成与发展的成就和经验,并提出理论性成果;同时结合当代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实践和发展进行总结与研究。
(二)研究中国各民族建筑的变迁与发展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气候和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人口变化等的关係,深层次地揭示民族建筑中环境艺术设计发展的规律,为民族建筑的环境艺术设计提供保护、开发与发展的依据。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主管部门提供对于民族建筑的环境艺术设计项目之保护、开发与修复等建议,为民族建筑的环境艺术设计项目提供保护、开发的意见谘询或设计方案。
(四)广泛宣传、弘扬中国民族建筑中的环境艺术设计文化,编印、出版有关民族建筑的环境艺术设计研究资料信息和论着;开展有关民族建筑环境艺术设计的公益活动,普及并增强民众对于保护民族建筑中环境艺术设计文化的意识。
(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相关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举办讲座、专业培训班,培养从事民族建筑的环境艺术设计保护、开发与建设的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民族建筑中环境艺术设计工作的意见和呼声。
(八)完成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委员

第五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环境艺术设计相关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计师个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本条例,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经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委员会审定,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程式
(一)向环境艺术设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
(三)经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由本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铜牌。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三)获得本委员会提供的各项优惠待遇;
(四)享受本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请本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本委员会利益;
(二)积极完成本委员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三)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接受本委员会监督;
(五)为本委员会及行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六)将最新基本情况(联繫方式、法人等)及时递交本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七)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主任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机构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审定;
(二)确定本委员会工作方针和计画,研究决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查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五)审议本委员会有关机构设定或撤销;
(六)审议通过关于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行使职责。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执行主任会议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设计本委员会工作计画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提出修订本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向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按入会程式,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
(六)主任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至少二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二)为行业发展有杰出贡献或专业理论成果;
(三)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衷于行业公益事业,为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主任会议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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