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前身为郊区人民检察院。1959年4月,成立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时任郊区公安分局局长陈跃兼任。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 时间:1959年4月
- 前身为:郊区人民检察院
- 地区:包河区
发展
1960年6月,合肥市将郊区辖区分别划归东、西、南、北城市人民公社。1961年2月,北市区人民委员会成立后,建立北市区人民检察院。1963年5月撤销北市区人民委员会成立郊区区公所,同时撤销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1978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各级党委抓好检察机关组建工作。1979年3月筹建郊区人民检察院,次年元月对外办公。人员编制6名,其中检察长1名。
1980年元月检察院受理案件,设刑事检察、经济法纪检察、办公室,人员编制17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
1981年1月,检察院内设刑事、法纪、经济、秘书4个股。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严打整治斗争期,检察院编制增加到25名。
1984年4月,检察院内设秘书科、经济检察科、刑事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4科,人员编制34名。
1985年,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科,编制由34名调整为40名。
1986年,检察院设立调研室和监所检察科,人员编制44名。
1990年5月,检察院撤销经济检察科、刑事检察科、秘书科。设立刑事检察一科和二科、办公室、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以下简称反贪局)。反贪局内设经济犯罪侦查队、经济罪案举报站和驻区税务检察室。人员编制50名。
1994年9月,撤销调研室,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同年7月,在合肥淝河汽车製造厂、合肥江淮汽车製造厂设立两个检察室,1995年4月撤销。
1996年7月,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
1997年11月,检察院内设机构11个、人员编制58人。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反贪局(反贪局下设侦查一科、二科和综合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技术装备科、监察室(纪检组)等。领导职数24名(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检察长助理1名,按院领导副职级别配反贪局局长1名、检察员3名、纪检组长1名、科室局部门领导职数14名)。
内设机构
2002年3月区划调整后,郊区人民检察院更名为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10个,人员编制52人。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原政工科)反贪局(反贪局下设侦查一科、二科和综合科)、渎职侵权检察科(原法纪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原审查批捕科)、公诉科(原审查起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等。检察院配备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纪检组长1人;政治处主任1人(由检察院副职兼任或由院领导副职干部专任);按副检察长级配反贪局局长1人、检察员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