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于1997年6月28日经浙江省八届人大第37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九届人大第30次会议修正。《条例》共分总则,投资的範围、方式,优惠待遇,居民待遇,投诉处理,附则6章34条。
《条例 》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 发布机关:浙江省第八届人大
- 词性:名词
- 分类:档案
- 实施时间:2017年12月1日
基本信息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修正)
修订信息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 65 号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 9月30日
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 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可以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最佳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 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本省扶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待遇。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在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环境保护、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製造、文化、养老产业等领域投资创业。
第八条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本省投资创业,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入驻本省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 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资金等支持。
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科技创新、智慧型製造、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
第九条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各类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照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画指标奖励;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依法建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具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在科技成果转化 、创新创业人才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实习实训等产学研合作。
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为台湾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就业项目推荐、培训教育等服务,并可以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租金补贴。
本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应当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谘询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场地、融资等支持。
本省设立的青年创业类基金可以为台湾青年在本省创业提供谘询服务、项目评估和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本省的政府採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
第十三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区域总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管理、出入境、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十五条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谘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支持金融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 者再融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在本省设立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培育、融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第十七条省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市、县(区),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上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招聘信息专栏。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市、县(区)组织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专场招聘会。
第十八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 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联繫,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辅导、谘询评估、教育培训、市场开拓、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服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旅游、交通、通讯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 儿园、中国小(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有关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本省医疗机构就诊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已经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 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着作权登记等活动。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智慧财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智慧财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智慧财产权保护,依法处理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智慧财产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维护智慧财产权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实行徵收,并按照所在地同等标準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发生与投资有关的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
(二)申请仲裁;
(三)向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複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的纠纷时,可以邀请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知识的台湾同胞协助调解。
第二十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向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投诉, 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 应 当 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并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材料。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投诉电话,方便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投诉。
第二十六条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属 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办理, 并告知投诉人。对移交的投诉事项,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当 场能够办理的事项,应当 当 场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 、协调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覆投诉人,同时告知同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投诉事项重大、複杂的,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八条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公职律师等,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谘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法干涉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主权的;
(二)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实施检查的;
(三)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或 者个体工商户参加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的;
(四)违法对台湾同 胞投资者的投资或者动产、不动产实行徵收、徵用的;
(五)未依法处理投诉事项的;
(六)向 台 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摊派或者违法收费的;
(七)其他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权, 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解读
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係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岸一家亲”理念,强调“要实施惠及两岸同胞的政策法律措施,扩大台湾基层民众受益面和获得感”。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与台湾同胞投资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这对我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及其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1997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后于2001年12月、2004年5月、2009年12月进行了三次修正。随着浙台经贸合作的深化,我省台湾同胞投资的形式、领域和需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台湾同胞投资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原《条例》不少规定已不适应我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的现实需要。省政协委员、台湾同胞等也通过多种渠道提出希望修订《条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推动《条例》与上位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更好地适应浙台经贸合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增进两岸同胞的亲情和福祉,故对《条例》进行修订。
意义作用
我们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是一贯的、明确的。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出“我们将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现互利互惠,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愿意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条例》的诸多规定,是对台工作重要理念、措施在浙江的具体化。《条例》的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推动两岸关係和平发展,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对台工作中的落实,有利于扩大和深化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对于台湾同胞投资有着诸多意义和作用:
一是增强投资保障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法具有预测和强制作用。我省为市场经济大省,对法治浙江建设非常重视。《条例》的修订施行,旨在使投资创业更具法律保障。将我省吸引台湾同胞投资的经验做法和优惠政策升格为地方性法规,能够提高我省各级政府对台湾同胞投资承诺的强制力,政策措施不因人员的调整而改变;能够提升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发展的预期,安心在浙江发展。
二是发挥法治保障的引领性和创新性。法具有指引作用。我省《条例》修订施行,是在国家层面的上位法修正后,各省(市、区)中率先进行的。《条例》在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投资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有诸多创新性规定。这些规定从法治的高度,引领和推动我省各项台胞投资保障政策措施创新发展。
三是提升权益保障的程式性和规範性。权益保障涉及方方面面。《条例》对于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程式、义务、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也充实了不少内容,这将进一步提高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台湾同胞权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公平公正地协调处理问题有法可依。
特色亮点
新修订《条例》的特色亮点,可以概括为“一个扩大、两个充分、两个凸显”:
(一)扩大了台湾同胞投资认定和保障範围。原《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从岛内直接来本省投资或从境外转投资,新《条例》增加了“再投资”的概念,明确在大陆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视同台湾同胞投资。这是本省立法创新。同时,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的对象,明确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的相关权益一併予以保障。
(二)充分体现同胞亲情同等待遇。《条例》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本着在浙台商就是浙商,对台湾同胞在浙江投资兴业提供同等待遇作了规定。一方面,从台湾同胞的角度,明确为台湾同胞在浙江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另一方面,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明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享受本省扶持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待遇,俗称“双靠待遇”。
(三)充分体现发展机遇率先分享。在同等待遇的基础上,明确率先分享发展机遇,包括明确鼓励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引导对接特色小镇、开发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等。这样,旨在扩大开放、优势互补,加大对台湾同胞投资的吸引和保障力度,鼓励台湾同胞到本省投资创业,参与浙江的发展建设,实现互利互惠。
(四)凸显对创业创新的扶持。《条例》很重要的一个意涵,就是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发扬“店小二”精神,努力为台湾同胞在浙江投资发展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到位的服务。以台湾同胞最为关心的问题为着力点,从用地、融资、用工和“五险一金”、驾驶证换领等方面,创新地方立法先例,为台湾同胞创业创新送“乾货”。为回响中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帮助台湾青年来浙就业创业,《条例》还特别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在浙江发展。
(五)凸显运用法治维护合法权益。《条例》关于台湾同胞的权利救济途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援助制度、邀请调解制度等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相对完整和超前;对台湾同胞特别关心的智慧财产权保护和徵收问题予以回应,进行了规定。《条例》体现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保障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台湾同胞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