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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局政府採购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震局政府採购实施细则

为规範我局政府採购行为,提高政府採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採购工作程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国地震局政府採购管理细则》、《中国地震局政府採购规程》,制订本细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浙江省地震局政府採购实施细则
  • 地点:浙江省
  • 实质:地震局政府採购实施细则
  • 章数:八章

档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浙江省地震局所属单位实施政府採购活动适用本细则,局计财处统一负责管理全局政府採购工作。
本细则所称政府採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以契约方式採购政府集中採购目录内或者採购标準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採购目录和限额标準根据採购资金来源分别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内容为準。
第三条 实施政府採购的程式包括编制政府採购预算和实施计画、确定政府採购方式、制定採购档案、施行採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契约、验收、採购资金支付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二章政府採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 政府採购方式和适用範围如下:
(一)公开招标,对于单项或批量採购资金达到限额标準以上的,必须採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
1.只能从有限範围内供应商处採购的特殊项目;
2.採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採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
3.工程项目在限额标準以下的;
(三)竞争性谈判,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
1.招标后无投标人、无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成立的;
2.技术複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採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工程项目在限额标準以下的;
(四)单一来源,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採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採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採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採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契约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规格和标準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採用询价方式进行採购。
第五条 政府採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和单位自行採购。
政府集中採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中的政府採购项目委託集中採购机构代理的採购活动。
部门集中採购,是指由中国地震局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採购活动。
单位自行採购,也称分散採购,是指政府集中採购和部门集中採购範围以外、採购限额标準以上,在採购活动开展前需经政府採购管理部门审批的採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採购预算和计画管理
第六条 政府採购预算,是反映採购单位年度政府採购项目及资金的计画,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计财处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审核汇总局机关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申报的该财政年度内政府採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各部门在上报年度计画需求时,应同时报送本部门一般採购需求,其主要内容为本部门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所需採购的政府採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準以下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预算、申报理由等,经计财处汇总审核,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与预算批覆的政府採购任务一同随年度工作实施计画印发各部门执行。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按照批覆的部门预算和经局务会议审定的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计画组织编制局政府採购实施计画,按时上报中国地震局。政府採购实施计画主要内容包括採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名称、採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九条 政府採购预算和一般採购预算及其实施计画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应当在实施採购前30日内,向计财处提交调整申请,计财处根据申请调整内容的需要,由资产购建与处置技术论证小组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后,安排调整和编制追加计画,实施採购。计财处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年度调整或增加的政府採购实施计画报送中国地震局。调整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调整理由:採购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的内容:预算、数量、技术指标等;
(三)调整前后比较:调整前后在目标、预算、数量、技术指标、质量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四)採购预算审批许可权按《浙江省地震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权审批。
第四章 採购计画的实施
第十条 政府採购採用政府集中採购、部门集中採购和单位自行採购三种组织形式。一般採购主要以自行採购为主,计财处负责我局政府採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确定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上的採购项目,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採购;公开招标限额标準以下的採购项目,应当依法採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採购。
第十二条 属于集中採购机构採购的,应委託有资质的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代办,并按照《採购法》、《招投标法》和有关政府採购实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式办理。
集中採购机构採购中採用协定供货、定点採购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或浙江省政府採购中心规定的程式执行。
部门集中採购项目的实施交由中国地震局选定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办。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组织採购的,应按照《中央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式办理採购事宜。
第十四条 採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自行组织採购政府採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準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按如下程式办理採购:
向有关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或询价函→编制和发放招标档案→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契约:
(一)货物10万元以上、工程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成立由计财处、审计监察处和项目承担单位组成的採购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档案及组织开评标等活动;低于上述金额的由计财处和使用单位採购代表共同组织实施。
(二)对于重大的、技术複杂的或者对技术指标意见不一致的项目,应根据《关于成立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技术论证小组的通知》浙震发〔2007〕10号精神,对採购方式、技术参数、评标细则等进行论证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採购目录以外的办公用品、耗材等逐步实行定点採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採购行为必须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书面函。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特殊状态下的採购项目,如地震应急等,由局应急管理部门填写应急物资派购单,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计财处在不影回响急需求的前提下,自行选择採购方式,迅速完成採购任务,为地震应急提供物资保障;同时做好紧急採购项目採购档案和凭据的保存工作,并对採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五章 契约签订、验收
第十九条 计财处应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採购契约事宜。
第二十条 政府採购契约应当使用财政部监製的政府採购格式契约文本。契约必备条款包括:招标档案中规定的契约通用条款、契约标的质量及数量、契约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契约附属档案、中标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採购契约应採用中文简体字,说明书应为中文,专用字母,计量单位除招标档案有特殊要求外,均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契约必须採用书面形式,契约正文统一採用A4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採购契约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託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契约专用章),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或招标档案规定的契约生效条件达成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採购契约履行中,採购单位需追加与契约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契约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契约,但所有补充契约的採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契约採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审计监察处等部门根据採购契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负责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委託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完成双方应签署货物验收单,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财务部门的付款凭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登记入账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一般採购契约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第六章 採购资金支付和招标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契约签订后,应按招标档案或契约约定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期限至契约结束,遵照契约条款支付货款。集中採购的项目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标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计财处负责对每项採购活动的招标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从採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局审计监察处应加强对政府採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政府採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採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採购的採购标準、採购方式和採购程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採购契约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计财处应加强对政府採购的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政府採购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单位内部採购制度建设;
(二)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政府採购预算和实施计画;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服务对象的质询答疑工作,注意收集採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加以研究解决;
(四)切实加强採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式所採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予办理转帐、报销、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在採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的质疑按採购方式的不同分别由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和局计财处答覆。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按照财政部关于供应商询问、质疑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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