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民政厅
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浙江省民政厅
- 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 类别:民政厅
- 性质:组织机构
主要职能
(一)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画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画和政策,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省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九)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範全省地名标誌的设定和管理,负责全省标準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十)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準;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二)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四)办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五)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承担核应急安置专业组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室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负责草拟综合性的档案、计画、制度、讲话;组织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政府信息公开、办公自动化、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办公室主任:陈金伟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指导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省民政行政执法;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厅本级行政複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协调行政规範性档案制定、审核、报备、清理。 政策法规处处长:陈金伟
(三)计画财务处
负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全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厅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採购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计画财务处处长:陈平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
(挂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负责民间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地方性基金会和以省级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设在本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省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金常明
(五)优抚处
拟订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补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开展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负责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优抚处处长:孙国平,
(六)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和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站)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安置经费的计画分配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军供保障工作和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处长:王浩
(七)救灾处
(挂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办公室牌子)负责全省救灾减灾工作;负责核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管理省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市县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省级救灾仓储管理,指导市县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监督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开展减灾宣传和减灾示範单位创建活动;牵头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监督老区经费的使用,承担省革命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省内欠发达县的结对帮扶工作。救灾处(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办公室)处长(主任):江宇
(八)社会救助处
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建立全省分层分类救助制度,开展全省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省医疗救助工作;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困难民众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其他特殊病种的免费治疗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省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指导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指导敬老院管理工作。社会救助处处长:蔡国华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指导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陈建义
(十)区划地名处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审核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承办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和指导本省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承办由省直接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城乡地名标誌的设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区划地名处处长:汪勇飞
(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準;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牵头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实施工作;负责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长:黄元龙
(十二)社会事务处
(救助管理处与其合署、挂省收养登记处牌子)。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公墓建设的审批工作;指导全省“三沿五区”坟墓整治、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省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及丧葬有关事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负责涉外送养儿童的文书资料审查、申报和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殡葬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社会事务处(救助管理处、省收养登记处)处长:朱军耕
(十三)人事处
(挂社会工作处牌子)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指导全省民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民政科技及标準化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画和政策,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人事处(社会工作处)处长:陈澄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在我厅设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民政工作监督监察。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王轶
直属单位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苏长聪
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简称:省老龄工委)于2000年9月成立,是省委、省政府主管全省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组织,由省委组织部、宣传部以及民政、计画、劳动、司法、财政、建设、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22个成员单位组成,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老龄工办)是省老龄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归口省民政厅管理,为副厅级单位,内设人事秘书处、权益保护处、宣传教育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职责是:办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省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实施办法,拟定年度工作计画,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繫、协调工作,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联繫协调老年人协会和老年社团的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开展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推动老年学术进步和理论发展;办理老龄问题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宜;承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管理省老年活动中心、省老龄科研中心等下属事业单位;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老龄工办下设浙江省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浙江老年电视大学、浙江老龄文艺大学、浙江省老年经济管理服务中心5个事业单位。
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主任:廖卷清
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的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2月的浙江省电站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2001年2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省三峡库区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电站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合併组建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为隶属省民政厅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内设综合处、移民安置处、扶持开发处和资金管理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省三峡库区移民、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和后期扶持工作;负责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和移民扶持工作。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7号海军招待所内
邮政编码:310007
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主任:龚益民
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负责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欲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情况,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2号2号楼 邮政编码:310006
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主任:徐文忠
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浙江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行、销售、管理中国福利彩票,为社会福利事业筹集资金。自1987年建立以来到2008年已累计发行各类中国福利彩票184.6亿元,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61亿余元,资助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项目10000多个,充分体现了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目前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有电脑福利彩票(玩法有全国联销“双色球”、“3D”、 “七乐彩”,华东联销的东方“6+1”、“15选5”)、网点即开票刮刮乐和视频彩票中福线上,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52号东清大厦E座12楼邮政编码:310003
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
馆长:周云龙
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是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浙江省、杭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主要负责革命烈士事迹和史料的徵集、研究和陈列,纪念革命先烈,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相关社会服务。烈士事迹陈列展厅2400平方米,着重展示了360余位革命先烈的斗争事迹,几乎涵盖了浙江人民近百年革命斗争史的丰富内容。纪念馆位于风景优美的西子湖畔云居山上,馆区实行开放式管理,是广大民众乐于光临的纪念场所,每年接待省党政军领导集体和民众性大规模祭扫革命先烈活动以及日常参观活动。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万松岭路100-1号邮政编码:310002
基本简介:
1985年省委、浙江省政府决定在杭州一级风景保护区内的云居山上兴建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1987年12月举行了奠基仪式,1990年3月举行烈士纪念碑揭幕式,并决定恢复停建的纪念馆主馆工程。1991年9月,纪念馆建成并对外开放。 烈士纪念馆工程包括:烈士纪念馆、烈士纪念碑、大型铜浮雕壁、大型花岗岩群雕、纪念广场、上山甬道、上山车行道、停车场、园林小品等二士多个建筑项目。总占地面积7万平方米,投资1700万元。
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

烈士纪念馆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是我省规模最大的烈士纪念建筑,内分7个厅,共陈列了自辛亥革命以来直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近350位革命烈士的斗争史迹,通过1000余张照片、400多件革命文物将历史背景与具体人物联繫起来,以史串人,观众既可从巨观上把握近百年来浙江革命发展的轨迹,又可详细了解先烈悲壮、动人的斗争情节。展厅内採用雕塑、沙盘、油画等表现手段,以及运用电影、录像等形式,力求全方位、多层次表现革命烈士斗争的史实,对民众进行生动直观的革命传统教育。
纪念馆碑高27米,碑身系汉白玉贴面,线条简洁、庄严挺拔,呈“风帆”形,象徵浙江革命斗争如“钱江潮”中的航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风破浪前进。碑座採用黑色花岗石贴面,顶面和前面上方,用枣红色花岗石贴面,象徵革命烈士的鲜血洒遍祖国大地,碑正面镶嵌着陈云同志题写的"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金光闪闪的大字.浮雕壁环绕纪念碑的东西两侧和北面,长82米,高4.5米,它婉蜓曲折,寓意钱江潮水,既增强了纪念碑的艺术效果,又丰富了瞻仰内容,在浅灰色花岗石上饰面上镶嵌了紫铜板锻轧的浙江自辛亥革命以来各历史时期革命先烈英勇斗争的群像.东端迎面行军礼的战士立像和西端手托橄榄枝、和平鸽的母子立像,表示向先烈们致敬.
大型花岗石群雕座落在纪念馆碑对应的主甬道南端,採用散点布局,与自然景石融为一体。
上山甬道长560米,入口位于万松岭路中段,一对高大方正的变体狮形门柱和汉白玉贴面花圈祭坛,使入口处显得庄重而有新意.沿甬道拾级而上,登上378级台阶和休息平台,即到纪念碑前.纪念馆和纪念碑前各设有一个能容纳3000余人进行悼念活动的广场。
烈士纪念馆的建成为美丽的西湖增添了一个新的景点。苍松翠柏,烘託了革命纪念地庄严肃穆的气氛。春天,杜鹃漫山,玉兰夹道;秋日,霜叶遍地,桂香四溢。在馆区各制高地还建立了一些园林小品和茶室等服务设施。有“左揽湖右揽江”的积义亭,有掩映于松林之间的云松亭,而最为人所称道的是南面车行道转弯处的浙江陆军监狱牲烈士纪念亭。亭内安放了“浙江陆军监狱牲烈士纪念碑”,碑的正面是陈云同志题写的“死难烈士永垂不朽“,背面是华东师範大学教授苏渊雷撰写的碑文,以及沙孟海、郭仲选等书面名家题写的亭名、楹联,更增添了纪念亭的文化内涵。此亭也是杭州南线风景区内俯瞰西湖全景的最佳处。总之,园林式建筑是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建筑的显着特色之一。
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建设过程中曾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全省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省财政拨款1300余万元,全省各市(地)及全省青少年纷纷解囊,达400万元。各机关、厂矿团体等多次到工地参加义务劳动,成为纪念馆建设的一段佳话。
1992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浙江革命烈纪念馆被列为全国重点列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浙江省荣军医院
院长:张新根
浙江省荣军医院位于嘉兴市区,是浙江省唯一一所收治特、一等伤残军人的优抚医疗机构,主要为本省籍特、一等伤残军人提供医疗、休养、康复服务,为全省二等及以下伤残军人提供短期疗休养服务,为所在地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公益性医疗康复服务,同时提供对外医疗服务,是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68号邮政编码:314000
浙江民政康复中心
主任:胡玉民
浙江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是一所集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和科研于一体的社会福利性质的医疗康复机构,主要为脑瘫、弱智、肢残和聋哑等各类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和特殊教育,承担全国和本省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指导基层、社区和残疾儿童家长开展康复活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科研、教学和合作交流,为普通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中心现有医护、特教等专业技术人员40余名,其中高级职称5名,为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观音塘路103号邮政编码:310016
浙江省区划地名档案馆
副馆长:严斯敏
浙江省区划地名档案馆承担全省区划、地名档案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工作;负责对下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开展地名档案研究和业务培训;开发利用地名信息资源,编辑地名资料,为地名工作及相关部门提供服务。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118号
邮政编码:310005
浙江省军用饮食供应站
站长:方金土
该站主要承担过往部队、新老兵、支前民兵、民工在运输途中的膳食和饮水供应,同时承担各类会议、旅游团体和游客的接待任务。现有标準客房、套房200余间,大、小会议室、多功能厅、KTV包厢、棋牌室等配套设施齐全。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7号邮政编码:310009
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
支部书记:赵时龙
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建于1958年11月,原名为浙江省假肢工厂,主要承担各类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的研製、生产和修理,为伤残军人、社会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主要产品有假肢(上、下)、各类矫形器、手推轮椅、电动轮椅、手摇车等。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118号 邮政编码:310005
领导介绍
王剑侯党组书记、厅长
分管範围:
主持省民政厅全面工作
李立定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
分管範围:
协助厅长负责双拥、优抚、安置和福利彩票发行等工作,分管优抚处、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省勘界办、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省荣军医院、省军用饮食供应站、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
万亚伟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範围:
协助厅长负责人事、计画财务、机关党建、工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工作,分管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计画财务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工作处、省兰溪七里坪农场。
俞志壮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範围:
协助厅长负责文秘、信访、外事、政策法规、救灾减灾、对口支援、接受社会捐赠、老区扶贫和社会救助等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救灾处(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办公室)、社会救助处、省民政研究中心、省社会捐赠工作站、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梁星心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分管範围:
协助厅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收养登记、婚姻登记、救助管理、殡葬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等工作,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事务处(救助管理处)、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苏长聪党组成员、副厅长,省老龄办主任
分管範围:
协助厅长负责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老年服务和老龄等工作,分管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处、老龄综合处、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省老年活动中心、浙江老年电视大学,联繫省老年事业发展基金会。主持省老龄办全面工作。
廖卷清党组成员、副厅长、巡视员,省移民办主任
分管範围:
协助厅长负责水库移民安置等工作,分管移民综合处、移民资金管理处、移民安置处、移民扶持开发处。主持省移民办全面工作。
罗卫红副厅长
分管範围:
协助厅长负责宣传、区划地名、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等工作,分管宣传处、区划地名处、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省收养登记处)、浙江民政康复中心、省区划地名档案馆。
杨援宁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分管範围: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专员办公室。
方金土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分管範围:
李刚副巡视员
分管範围:
协助厅长联繫省慈善总会。
赵时龙副巡视员
分管範围:
副巡视员:陈家耀
工作原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制度化、规範化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民政厅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扶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範、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厅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民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民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依法履行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民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厅长负责;省老龄办主任、省移民办主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託,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厅长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厅期间,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主持工作。
厅办公室主任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六、各局、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民政厅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在分管厅领导的具体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八、省民政厅重大工作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及时向社会发布。
九、厅长办公会议参加对象为厅领导班子成员和综合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全省民政工作重要事项,审定拟发的重要档案;
3、研究制定综合性工作计画、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4、审定报送省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
5、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6、讨论决定以下工作事项:筹备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审批;烈士审核报批;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其他经费、物资分配方案;厅推荐上级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厅名义表彰的全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厅名义或冠以“全省”称号的各类荣誉的评定;以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等重要事项;以厅名义批覆或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
7、讨论决定厅机关各项制度;
8、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厅属单位的重要事项;
10、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厅务会议参加对象为厅领导班子成员,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副厅长负责召集。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2、各局、处(室)、厅属单位交流、汇报本单位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安排;
3、部署全厅工作;
4、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业务工作会议分三类:
1、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义召开,由本厅具体承办的会议。
2、二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一类、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由厅办公室牵头筹办;具体业务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局、处(室)或厅属单位为主筹办,厅办公室协助。
3、三类会议。以厅名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等。三类会议和培训,由有关局、处(室)筹办。
会议、培训承办局、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培训所发生费用的把关和审签,经相关局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及时交厅计画财务处审核,并由厅计画财务处统一直接支付。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十二、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徵得厅长同意;局、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或休假,应当事前徵得分管厅领导同意。
十三、各局、处(室)、厅属单位要主动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
十四、各局、处(室)、厅属单位遇到突发性或重大事件,应按《浙江省民政厅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向厅领导、厅办公室报告,特别重要的情况,应立即报告。要按《浙江省民政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和《厅机关民政信息报送基本要求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及时向厅办公室报送各类动态信息。
各局处室和厅属单位代厅领导参加会议后,要及时向厅领导报告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并向厅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
十五、厅机关各局、处(室)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繫。及时、準确、全面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六、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轮值人员除特殊原因外均须参加值班。节假日和特殊情况,实行厅领导带班,加强值班工作
第五章 办文和督查制度
十七、各局、处(室)、厅属单位报送厅办公室核签的各类公文,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公文管理办法》、电子公文传输和电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报省厅的请示、报告事项,及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民政厅办理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厅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厅长审批。
十九、以省厅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会议纪要、规範性档案、内部管理规定由厅长签发;报送给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公文由厅长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到两个厅领导的,由厅长签发。
其他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但重要事项须经厅长同意。
二十、厅电子政务系统投入使用后,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二十一、厅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决策、决定、批示、重要信访件、党代会提案建议、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以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蹤检查和督促办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制定,督查事项登记、立项和跟蹤,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与反馈等日常工作。各局、处(室)、省老龄办、省移民办、有关厅属单位做好本单位督查事项的办理和结果反馈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二十二、根据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要求编制预算。各局、处(室)必须认真执行省财政厅批覆的部门预算,按照省财政厅批覆的项目和金额使用经费,不得新增项目,也不得超预算,并根据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用款进度编制月度用款计画,厅计画财务处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各局、处(室)各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厅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十三、各局、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编制政府採购预算,厅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採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实施政府採购。
二十四、民政经费分配方案,由业务处室提出,厅计画财务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涉及经费、计画、物价、标準、统计等事项的,按“一个口子对外,一个口子对下”原则办理。拟制上述事项档案,有关局、处(室)需事先商厅计画财务处同意。
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
二十五、公务接待坚持热情、节约的原则。民政部副司(局)级(含)以上领导来我省,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处(含)以下人员因公来厅,原则上由对口业务局、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接待。
二十六、外省(市、区)民政厅(局)领导来我省,由厅办公室会同对口业务局、处(室)或直属单位接待。
二十七、省直机关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干部或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来我厅商谈工作的,原则上由厅领导出面接待,相关局、处(室)配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来厅商谈工作的人员,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二十八、各局处室和厅属各单位应严格按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编制因公出国(境)计画。
二十九、从严从紧掌握出国(境)公务访问(含专访、考察、国际会议及培训)。国外邀请单位必须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繫或出具邀请函。
三十、出访团组应在出访前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出访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出访行程安排进行,要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第八章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三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央、省政务公开各项法规政策要求,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提高公开时效,切实维护人民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十二、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须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上公开,并可根据不同内容和特点,以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十三、民政行政审批、许可、招投标、政府採购、人事任免、应急管理等事项根据许可权和时限要求进行公开。
三十四、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浙江省民政厅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严禁在网际网路上处理涉密档案信息和将涉密计算机及载体联入网际网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九章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十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关事项的落实。
三十六、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要依法行政。对职权範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範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乾股,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係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係、谋私利。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请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範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範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採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指定地点为二号楼101号房间
本机关还将採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儘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範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民政厅,通信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邮政编码:310007,受理点:民政厅二号楼101号房间。
(三)受理方式
目前,我厅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属档案)(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上下载。“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到受理地点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複印件。“申请人”委託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託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複印件,及“申请人”的委託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繫方式(固定电话或行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覆形式;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收费标準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準,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複製、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範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範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採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指定地点为二号楼101号房间
本机关还将採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儘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範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民政厅,通信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邮政编码:310007,受理点:民政厅二号楼101号房间。
(三)受理方式
目前,我厅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属档案)(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上下载。“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到受理地点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複印件。“申请人”委託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託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複印件,及“申请人”的委託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繫方式(固定电话或行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覆形式;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收费标準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準,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複製、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五)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覆。鑒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覆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的问题不能当场答覆的,本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确需延长答覆期限的,经厅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覆。鑒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覆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的问题不能当场答覆的,本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确需延长答覆期限的,经厅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驻民政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投诉,也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驻民政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投诉,也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