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
2002年5月24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
- 颁布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02.09.24
- 实施时间:2003.01.01
条例全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2年5月24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清江污染,保护和改善清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内清江干流及其支流(以下简称清江)。
第三条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防治结合、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方针,按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清江保护与开发。
第四条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清江保护、污染治理、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及其年度计画。
第五条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江保护及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计画、水利、林业、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範围,对清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清江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清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资金:
(一)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清江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二)按规定用于环境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资金。
以上各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审计部门对以上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并公布审计结论。
第八条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计画,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合理地布局工业和规划城乡建设。
第九条 清江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II类标準保护。
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清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划定清江水环境功能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排放和倾倒各种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设定码头、趸船等设施;
(四)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清江污染防治实行浓度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画,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任务。
超过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不得新建有污染清江的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增加污染负荷的项目。
第十一条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清江水质监测网路,定期公布水质状况。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标準,对清江水环境污染作出界定。
第十二条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标準,对排放口实行规範化管理。
纳入排放口规範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设立排放口标誌,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口配备总量计量装置并安装连续监测仪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清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凡向清江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三产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準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超标準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处理设施有重大变化的,应当申报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清江水环境,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时,凡发现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截污管网建设,逐步建立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建设城市垃圾处理厂,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生活污水的治理,新建的产生生活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採用先进技术;对原有住宅小区及楼、堂、馆、所化粪池限期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 在清江干流及一级支流的河床及两岸河堤20米範围内不得修建工业、商业、民用建筑和其他与清江水污染防治无关的设施,已经建成并对清江水质造成污染的建筑、设施必须限期治理,逐步拆迁。
第二十条 自治州及其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营造清江沿岸绿化带、防浪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并按照林权建立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清江沿岸两侧到第一层山脊划为清江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炸石、取土、挖沙、採矿,砍伐林木、採挖树蔸(桩),狩猎以及烧山开荒等一切破坏河床、河岸、库岸、自然景观的行为;
(二)向清江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向清江倾倒废石、废渣、废土、动物尸体、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清江及库区炸、电、毒杀鱼类及其水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清江梯级开发形成库区后,库区资源的规划、开发、保护、治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水电开发业主单位共同负责。
水利水电工程大坝上游距坝址300米、下游距坝址200米範围内的水面,由水电开发业主单位负责管理。
前款规定範围以外的库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处罚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及其所辖有关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在清江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面水环境质量II类标準是指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的水环境质量标準。
(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区域。
(三)水环境功能区是指根据水域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内其他主要河流,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后评估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州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安排,常委会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评估的基本情况
《条例》于2002年5月24日州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为防治清江污染,保护和改善清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实施以来,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总体效果较好。由于《条例》立法时,清江水布垭大坝还没有蓄水,2007年水布垭库区形成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清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的颁布实施,清江保护与开发矛盾越来越大,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条例》已不适应现实形势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立法后评估,修改完善《条例》势在必行。
为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瞿赫之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于德海,副主任邓正平任副组长的《条例》立法后评估组。印发了《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立法后评估专题调研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3月中旬,瞿赫之、于德海分别带队,深入恩施、利川、建始、巴东等县市开展了评估调研。赴县市调研前,召开了工作启动暨培训会,瞿赫之同志作了动员讲话;组织恩施、利川、建始、巴东、宣恩、鹤峰等县市及州直相关部门进行了《条例》立法后评估自评工作。在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汇总、整理和分析,最终形成此评估报告。
二、《条例》实施的绩效评估
《条例》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效与做法是:
(一)深化宣传教育,环保意识明显增强。各级各部门按照《条例》第六条要求,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环保世纪行、“六五”普法教育等载体,广泛宣传贯彻《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保护母亲河的责任和义务观念。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积极回响,清江保护的舆论氛围十分浓厚,为《条例》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坚持科学谋划,规划先行指导实践。各级政府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把清江保护、污染治理、生态建设纳入了“十一五”、“十二五”规划及年度计画的重要内容。结合《条例》实际,编制和实施了《恩施州清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恩施州城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恩施州清江流域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一批专项规划。相关县市也编制了相应规划,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措施。2011年5月国务院批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将清江干流重点河段近期防洪治理工程纳入主要支流治理规划,规划总投资涉及我州2.46亿元。2012年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将我州三峡库区及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149个项目纳入了规划。2012年12月,恩施港总体规划经徵求交通运输部意见后,由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强化综合治理,保护防治稳步推进。贯彻落实《条例》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争取并实施了一批与清江治理相关的重大项目。完成了全州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标示设立,建立了定期巡查、水质监测和报告等工作制度。全州八县市整体纳入国家西部生态文明示範工程试点範围,恩施、利川、建始、鹹丰4县市纳入国家三峡库区影响区範围,已下达资金1.54亿元(含巴东三峡库区县),建设28个污水垃圾处理项目。2012—2013年共争取三峡电站中央分成水资源费2800万元,用于恩施市大龙潭、车坝河、清水河、利川市一水厂等城市饮用水现状(应急、备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恩施、利川城市防洪工程。流域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1座。积极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和农村生态家园等工程,对清江流域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地减少了水土流失。
(四)探索清江开发,综合效益正在提升。坚持《条例》“统一规划、防治结合、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方针,加强清江保护与开发,生态、社会和经济等综合效益逐步显现。一是清洁能源开发方面。清江干流现已开发利用三渡峡、龙王塘、大龙潭、水布垭等8座水电站,支流共开发电站68座。二是旅游资源开发方面。2011年颁布实施《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为全州旅游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建成了齐岳山、佛宝山、腾龙洞、恩施大峡谷、梭布垭石林、水布垭大坝等景区景点,旅游人数和综合效益不断攀升。三是库区航运开发方面。2012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清江恩施港为湖北省重要港口。目前清江水布垭至恩施段四级航道里程已达到76公里、五级航道里程达到34公里,最大通航能力提升到1000吨级。
(五)强化执法监督,违法行为得到惩处。2009年,州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条例》执法检查。利川市人大连续8年听取市人民政府实施《条例》情况的报告。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全州环评执行率已达95%以上。开展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全州各类矿山企业由1034家减少至655家。恩施市依法关闭水泥企业3家、造纸厂4家、化肥厂1家、造船厂1家,淘汰燃煤锅炉40余台,对9家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14个。利川市依法取缔沿江两岸非法採矿点42处、採石点9处、加工双灰粉厂4处;责令饮用水源区内3家塑胶加工厂和1家屠宰厂搬迁。建始县立案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6家,责令改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141起,撤除销毁灯光网37处、拦河网13处,销毁绞盘2台。
《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是:
(一)清江管理机制不顺。清江开发保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随着国家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清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清江综合监督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仅靠一两个部门是不能胜任的,需要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条例》关于部门职责定位沿用上位法模式,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导致职责不清、界定不明,各自为政、相互推诿的现象比较突出,在执法实践中存在多头治水、无人负责的局面,急需一个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对清江进行综合管理。全州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无一县市达国标,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能力弱,乡镇环保工作难以落实。
(二)清江总体规划有待完善。目前,清江流域的开发缺乏巨观的规划指导和约束,重清江局部开发,轻全流域系统开发;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轻长远利益、整体利益;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地质灾害监测与治理等方面缺乏系统规划。大龙潭电站建成后,恩施城区段生态流量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三)清江水体污染令人担忧。清江流域城区或集镇附近的部分支流污染严重。近期监测结果显示,恩施市龙洞河官坡桥断面、高桥河河口断面、高井河河口断面、利川市转转河汪营镇河段为劣Ⅴ类水质。污染源重点是:一是重点工程施工污染。如,沪蓉西高速、渝利铁路在修建过程中,在利川境内向清江直接排放废渣100多万方、废水20万吨,污染面积达2平方公里。二是矿山污染。流域内共有矿山企业338家,占全州总数的52.6%,开山炸石、取土、挖沙、採矿等污染严重。如,利川市石坝和马鹿池2座煤矿紧挨清江,产生的矿井污水都直排到河道。三是农业养殖污染。清江沿岸的畜禽养殖大户和企业布局不合理,大都沿江而建,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直排粪便、污水垃圾等直排清江。巴东县境内清江河段有渔业养殖户39户840口网箱,养殖面积达26亩。四是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流域内很多垃圾都在河边随意倾倒、堆放、焚烧,龙洞河穿越城区段两岸、利川汪营镇转转河一带建筑临河堤而建,生活污水直排河中。同时,清江水布垭库区的跨河台网、灯光河网,毒鱼、电鱼行为,砍伐林木、採挖树蔸以及烧山开荒等破坏行为,都对清江生态环境造成相应的污染和破坏。
(四)城乡环保设施严重滞后。一是缺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清江流域乡镇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设施严重不足,目前流域只有凉雾等少数几个乡镇建有污水处理厂,且日处理能力并不能满足需求,大多都直排入河道。二是农村环保设施匮乏。除了已经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有垃圾集中处理点,其余村庄都没有相应设施,导致生活垃圾无法进行统一有效的收集处理,很多垃圾都在河边随意倾倒、堆放、焚烧,造成污染。三是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利川城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龙潭村和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都未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城区清源体育场排污沟沟底太低,致使该排污沟的生活污水未进入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城南新区、工业园区、火车站片区污水排污口低于三号泵站过江管口,致使该区域生活污水无法进入已建成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恩施城区污水系统没有严格做到雨污分流,部分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重点园区和工业聚集区环保基础设施滞后,部分项目排水排污设施建设不到位。
(五)清江防洪安全不容忽视。按照国家防洪标準的有关规定,州城恩施市的防洪标準(重现期)应达到50年一遇。清江干流、支流上的水库均库容小,调蓄能力严重不足,利川、恩施城区防洪能力均不足五年一遇标準。
(六)水库库区地质灾害频发。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地质灾害勘探、治理、监测、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目前这方面的矛盾十分突出。据长江委三峡勘测设计研究院调查,水布垭库区分布滑坡体、崩坡体、危岩体200多处,涉及5县市17个乡镇近万人,地质灾害更是频发,直接威胁着库区人民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清江航运管理亟待加强。水布垭水库蓄水后,随清江淹没区原交通状况改变及旅游业的兴起,许多老百姓打造船只,从事航运和旅游业,有的不符合安全标準,有的直接在木船上装挂柴油机,造成水面污染。加之港口码头建设滞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条例》评估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在《条例》实施及修订过程中着力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增强保护清江责任意识。清江是恩施州土苗儿女的母亲河,自觉保护清江的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要把清江保护作为深化“三州战略”、实施“双轮驱动”、推进绿色繁荣的重要支撑,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体的目标和责任。进一步加大清江保护条例、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各族人民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保护清江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理顺清江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体制机制,建立以各级政府按地域分流域管理为基础、以清江水体质量为核心、以健全防洪排涝、生态环境、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等综合指标体系为载体、各部门职责明确、市场进入、社会广泛参加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和体制。比如参照利川市的做法,成立清江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清江保护工作;落实属地属职负责制、健全河段长制、建立责任追究制等。要研究清江流域生产力布局,建立清江流域重大工业项目布局的巨观调控机制和决策机制,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在该区域内的建设。研究清江流域综合治理投入机制,乡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有关清江污染治理工程要争取进入国家投资项目。州及有关县市政府要安排清江治理的专项资金。建立水布垭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坚持群防群治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确保库区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规划约束管理。规划是保护的蓝图和依据。按照《条例》要求,根据国家对恩施州的功能区划定位,研究制定清江保护与开发的总体规划,确定中长期目标,分级分步实施。制定清江水利开发、水生态修复、污染防治、植树造林、防洪排涝、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系列专业规划。涉河涉水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对不满足河流蓝线和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水利部门、环保部门许可的依据要作为其他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从规划到完工,要全程监督管理。
(四)加快综合治理步伐。把清江保护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和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针对此次评估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按照集中专项行动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建章立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加强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清江流域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垃圾污水治理、非煤矿山、非法打沙淘沙、农业面源及畜禽水产养殖污染、航道船舶等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污水乱排、垃圾乱倒、山体乱挖、沿河乱建、船舶乱行等问题。同时,加大清江保护治理工程项目的争取和实施力度,力争城区污水处理系统能高效运行,清江干流每个乡镇有一座污水处理厂、一座垃圾填埋场。支持利川市建设备用水源项目,加快恩施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确保城区饮水安全。支持恩施市关闭红庙电站,恢复下游河道水生态及流量。
(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大《条例》的执法处罚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组织开展对《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州清江保护条例》的执法检查。着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完成对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拆除不满足河流蓝线控制要求的临河建筑。
(六)适时修订完善《条例》。如:《条例》在制度设计、逻辑结构上,建议分总则、保护与管理、开发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更加清晰明了,便于查阅理解。《条例》过多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款,而未对其进行深化或细化,致使条款操作性和针对性不足,建议将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条例》未能体现“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 的原则,在如何界定清江库区水电开发业主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职责问题上,《条例》修订时要重点考虑。《条例》未能解决建设项目“重审批、轻监管、弱验收”的问题,建议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明确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期监管、竣工验收、违法行为查处各环节具体规定。建议《条例》增加解决生活污水直排、垃圾入河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惩处问题,解决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污水管网监管不到位导致已建成环保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的相应规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
州人民政府:
3月31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州长秦斌代表州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组所作的《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会议认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实施以来,州人民政府把清江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关县市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会议指出,随着清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尤其是城镇化步伐加快,清江保护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突出。不少断面水体污染触目惊心,每天数万吨污水直排清江,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秀美山川构成严重威胁,必须迅速行动起来,儘快改变这种状况。为了切实加强清江保护尤其是清江水体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以下审议意见。
一、凝聚向清江污染宣战的共识。保护好清江“母亲河”,保护好一江清水,人民民众有期盼,人大代表不断呼吁,媒体密切关注,这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清江保护作为实施“三州战略”、实行“双轮驱动”、推进绿色繁荣的重要内容,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环保的关係,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有针对性地採取措施,向清江污染宣战。要进一步加大清江保护条例、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拓展公众参与清江保护的途径,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各族人民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民保护清江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充分发挥保护清江的规划引领作用。要立足长远,理顺思路,把“生态立州”战略深化、细化、具体化,坚持“规划引领、防治结合、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方针,按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摸清清江污染的基本情况,做好清江保护全流域综合规划,确定清江保护的近、中、远期目标,制定科学系统的保护办法和措施。把清江保护、污染治理与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力争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清江两岸城镇的污水、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任务。严格规划约束,凡清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污水、垃圾配套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未纳入城镇排污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加大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沼气池、人工湿地等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
三、明确保护清江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清江保护的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污染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将清江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行政首长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清江保护区域内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委会及村(居)民的相关责任,建立健全以各级政府按地域分流域管理为基础、以清江水体质量为核心的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沿岸广大干部民众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管理格局。清江保护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清江保护工作。
四、加大保护清江的综合整治力度。要研究解决“多龙治水,体制不顺”的问题,实行全域保护、综合整治。建议州及相关县市成立清江保护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实行清江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清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针对此次查找出来和民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行立改,加大清江保护综合执法处罚力度,重点解决污水乱排、垃圾乱倒、山体乱挖、沿河乱建、船舶乱行等问题,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要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调动清江沿岸民众参与治理和保护的积极性。州人大常委会将儘快启动《条例》修订程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为保护清江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制保障。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现将审议意见交州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请将研究处理情况交由有关部门送州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徵求意见后,于2014年 12月底前向州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