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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冬泳协会

南康市冬泳协会

南康市冬泳协会在南康市公安局郭万龙政委的倡导下,在李绍德、刘家玉、郭春平、汤日、刘海燕等同志的积极参与和运作下,于2008年12月7日受赣州市冬泳协会邀请在东河人行桥冬泳后,在赣州市“冬泳餐馆”初步组建,并与2009年6月1日经南康市体育局核批后,2010年3月1日报南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正式成立。2010年9月27日,南康市冬泳协会被批准为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会员单位。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康市冬泳协会
  • 指导 :郭万龙政委
  • 会 长:卢和芳
  • 创立时间:2010年3月1日

简介

概况

协会组建后,以南康市自来水公司前河岸为冬泳协会活动基地,先后在李绍德、卢和芳等人的组织带领下,投入近五万元修建了男女淋浴场所,改建了下水码头,搭建了近百米的钢架棚,安装了音响,购置了个人存物柜,硬体设施进一步完善。
协会组建后,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强化了会员管理,创建了网站平台--南康冬泳网,加强了冬泳朋友的横向和纵向交流,同时,开展了大量的冬泳活动,使南康市冬泳协会美名远播,会员由最初的20余人迅速发展壮大(截止2013年12月7日,拥有正式会员202人),极大地推动了南康全民健身和冬泳活动的开展。得到社会各界支持和好评!

口号

战自然、战自我、胜自我!
我冬泳、我健康、我快乐!

理事会成员

江西省南康市冬泳协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2010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顾 问:郭万龙 李绍德 朱日森

秘书长:刘海燕
副会长:郭志强 赖伟康(採购)
理 事:刘孟斌 郭春平(採购)
徐积庆(会计) 谢开平(出纳)
钟北京 吴箭华(保管)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 称 南康市冬泳协会
英文名称 NankangWinterSwimmingAssociation(NKWSA)
第二条 性质 南康市冬泳协会是由南康广大冬泳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体育团体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冬泳事业,追求身心健康,促进全民健身运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南康市冬泳协会接受南康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 设在江西省南康市金赣西大道自来水公司正前面河岸——南康市冬泳基地。办公地址:南康市宝林大厦九楼。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业务範围: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画纲要》;
2.组织冬泳训练、比赛、表演、培训和其它健身娱乐活动;
3.开展游泳比赛,训练、提高游泳技术;
4.组织开展并参加国内外的冬泳赛事、表演和交流;
5.开展冬泳与健康的理论研究,接待国内外有关单位和友人参观;
6.与其它冬泳组织进行交流;
7.创办和发展冬泳事业,扶持冬泳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条件适宜冬泳运动;
2.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3.自愿参加本协会;
4.努力锻鍊身体,刻苦学习游泳技术,为全民健身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1.个人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入会;
3.交纳入会费;
4.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人身意外保险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等物件,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和理事人员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的;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最高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组织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採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开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拨款;
4、存款利息;
5、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许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许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许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属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协会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办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属档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元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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