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美术家协会
第一条 本团的名称为杭州市余杭区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余杭区範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有较高美术创作水準人员自愿申请加入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是余杭区美术创作团体。
第三条 本团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团结全区美术家。出人才、出精品,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普及美育,为繁荣余杭的美术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余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余杭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为浙江省余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地址:临平景山路42号)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余杭区範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有较高美术创作水準人员自愿申请加入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是余杭区美术创作团体。
第三条 本团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团结全区美术家。出人才、出精品,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普及美育,为繁荣余杭的美术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余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余杭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为浙江省余杭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地址:临平景山路42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範围为:
(一) 有偿出售会员的作品及研究成果;
(二) 举办美术培训班;
(三) 举办美术讲座;
(四) 组织美术创作,策划美术展览;
(五) 其它美术方面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有较高的美术创作水平和美术研究成果;
(四) 参加余杭区级以上(含区级)展览三次(含三次)以上或在区级报刊以上(含区级)发表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作品照片或複印件);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表决权;
(四) 对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余杭区文职审查并经余杭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有关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範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本团体工作,并有较好的社会活动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 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画;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和有关实体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总结年度工作;
(六)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及出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範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四) 政府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费斩定每人每年1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区文联同意报余杭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协定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範围为:
(一) 有偿出售会员的作品及研究成果;
(二) 举办美术培训班;
(三) 举办美术讲座;
(四) 组织美术创作,策划美术展览;
(五) 其它美术方面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有较高的美术创作水平和美术研究成果;
(四) 参加余杭区级以上(含区级)展览三次(含三次)以上或在区级报刊以上(含区级)发表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作品照片或複印件);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表决权;
(四) 对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余杭区文职审查并经余杭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有关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範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本团体工作,并有较好的社会活动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 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画;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和有关实体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总结年度工作;
(六)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及出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範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四) 政府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费斩定每人每年1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区文联同意报余杭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协定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