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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案

死刑保证书案

死刑保证书案

曾在李怀亮被羁押的11年零8个月里,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到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5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被害人母亲杜玉花就民事部分不服提起抗诉。

2013年6月,李怀亮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14项总数额为379.67万元。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点,李怀亮在代理人王永杰和蔺文财陪同下到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被害人母亲的抗诉,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死刑保证书案
  • 外文名:To ensure the project execution
  • 地点:河南
  • 时间:2001年

案件背景

2001年8月2日晚,13岁的女孩郭晓萌(化名)去河堤捉“爬叉”后,再也没有回家,其家人寻找未果后报警。8月4日下午,她的尸体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被发现。公安机关将当晚同在河堤上捉“爬叉”的李怀亮,列为怀疑对象。同年8月7日,时年35岁的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李怀亮先后作了10次供述,其中前两次未供述犯罪事实,第三次至第八次作有罪供述,第九次后翻供并持续至2013年。
李怀亮的两个女儿呼吁法庭放人李怀亮的两个女儿呼吁法庭放人

保证书

签订背景
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定,口头“承诺”判李怀亮死刑。当地司法机关的知情人证实了“保证书”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真实性。
该保证书籤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其内容正是时任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赵明章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协定,即“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儘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两名见证人王铁柱、张建中在保证书上籤了字。
而李怀亮和他的亲属,对这个“死刑”保证书却一无所知。直至保证书流传到网路,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才知道有这幺个保证书。
签订原因
签这份协定,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缠诉缠访,而且当时平顶山中院也知道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 有关方面当时这样做,是想把李怀亮可能无罪释放的结果往后拖,让杜玉花等觉得还有希望,不至于发生大的“意外”。没想到越拖越複杂,到2012年已经关了李怀亮10多年,原被告双方仍在不断上访。有关方面谁都不敢轻易表态释放李怀亮,而郭晓萌被害案也早已过了侦破的最佳时机,成为一桩悬案。
法院回应
平顶山中院在2013年2月26日回应称,将“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不符合客观事实。“保证书”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平顶山中院将保证书与卷宗中的原件核对一致。平顶山中院认为,这仅是杜玉花夫妇的单方诉求表达,并非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定,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名。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平顶山中院承诺,待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平顶山中院的说法,也间接证实了这份“死刑”保证书是从该院内部流出。

案件疑点

叶县法院的庭审证据包括李怀亮的供述、证人杨建新和白海涛等的证言,以及现场勘察记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和物证、物证照片等。但李怀亮当庭辩称没有杀人,他的辩护律师刘昆明认为,除李怀亮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他犯罪。
李怀亮的哥哥李怀珍,在2008年12月6日递交的抗诉状称,卷宗显示现场有O型血迹,但郭晓萌是A型血,李怀亮也是A型血。而在警方的尸检报告中,郭晓萌身上并无出血伤口,李怀亮身上也无出血伤口。但警方和法院均未查明现场血迹是谁的。
叶县警方当初在现场测量脚印时,让湾里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将脚印模子搬上车,赵木申在2004年2月3日叶县法院出庭作证此事,但卷宗却并未记载脚印之事。当时警方测量的现场脚印是38码,而李怀亮穿的是44码的鞋子。现场脚印显示,是空调凉鞋,而李怀亮当晚穿的是平底拖鞋。
在后来警方的检验中,留在郭晓萌体内的精液,也与李怀亮的不符。李爱梅认为疑点太过明显,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怀亮杀人。而法院认定,李怀亮杀人的力证是其供述,而这一供述亦与事实不符。譬如,李怀亮称郭晓萌“下身穿的是裤子,上身穿的是短袖”,而她实际上是“穿裙子和凉鞋”。卷宗还显示,杜玉花当晚在寻找郭晓萌时,曾看见有陌生人从案发方向经过,但并没询问。李怀珍认为,这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案件进展

三次开棺

一边是李怀亮超长羁押,另一边郭晓萌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则强忍着不能为女儿讨回公道的苦闷。郭松章在女儿被害后,曾大病一场。而杜玉花,在李释放前的多年来一直奔波在上访的路上。
这起命案,不仅让郭李痛苦不堪,同样也让湾里村的人无法忘却。从2003年到2007年,为查找郭晓萌系被李怀亮害死的更多证据,警方曾3次开棺验尸。在湾里村这样的中原农村,人过世后开棺,那意味着对死者不敬。但郭家允许3次开棺验尸,足见杜玉花夫妇为女申冤的急切之情,他们觉得“对不起女儿”。杜玉花始终无法忘记女儿开棺验尸的事情,“第三次开棺验尸,我闺女的尸体都腐烂了”。

上访遭拘

在历经三次开棺验尸后,整个案件仍然未有实质性进展。杜玉花夫妇不得不每天去上访,以至于近乎倾家蕩产。看到父母上访为姐姐讨公道,郭晓萌的弟弟也曾私自离开学校去上访,最后辍学打工。
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讲述为弟弟的伸冤之路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讲述为弟弟的伸冤之路
2011年5月5日,杜玉花还前往北京的国家信访局上访。随后,她被叶县公安局的警察郭海停带队接回叶县。杜玉花在叶县公安局的训诫室里,被叶县警方殴打,并于次日收到叶县警方给予她行政拘留一周的处罚决定书。
这份叶县警方下达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杜玉花在2011年5月5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叶县警方认定,杜玉花的上访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此,杜玉花后来再次赴京上访时,声称要控告叶县公安局局长李根太。杜玉花要求李根太必须承担恢复她的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还要赔偿她的全部经济损失5万元。为了不让她上访,后来,叶县县政府给杜玉花家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杜玉花拒绝透露钱的数字,她坚称,“政府给钱跟女儿的事情没关係”。

一审判决

2003年8月,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儘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抗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抗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讯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过12年。

官方回应

就李怀亮被羁押12年严重超期一事,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乾勇说,李怀亮案一日不结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敢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杜乾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
知情人士介绍,李怀亮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是在哪个环节对此案进行纠正,是法院直接宣判无罪,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公安机关撤案,一直没人拍板。因为这不仅关係到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问题,也关係到社会稳定问题。
在一熟悉案情的叶县官员看来,儘管证据不足,但当时警方确实只抓了李怀亮,认为他的嫌疑最大。而“叶县为郭晓萌案花了不下两三百万元”,该官员表示,领导们都很头疼。县里的领导换了好几任,但事情至今尚未解决。

无罪释放

2013年4月25日下午,曾两度对杀人嫌犯李怀亮作出死刑、死缓判决的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李怀亮的脸上却没有丝毫的喜悦,眼神甚至有些呆滞。
谈到无罪释放,李怀亮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谈到无罪释放,李怀亮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

赔偿申请

2013年6月2日,李怀亮的律师王永杰告知称,李怀亮将于3日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14项总数额为379.67万元。
在这份申请人为李怀亮、被申请人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申请书有两项赔偿请求。一是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379.67万元;二是平顶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中院给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主要包括法定赔偿和合理补偿两个部分。
法定赔偿部分,李怀亮提出了87.88万元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一共4279天,另外还加上节假日补助9.85万。另 外,还有6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用于治疗心脏病、高血压的5万元医疗费、5万元护理费、20万元的疾病继续治疗费、以及此前身为盖房个体户的李怀亮的 42.79万元误工费。
合理补偿部分,主要包括一次性购买15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4万、老宅子房屋修理费10万元、远离伤心和不安地域的异地生活安置费60万元、老母10年赡养费医疗费10万元、未成年女儿抚养费10万元、姐姐李爱梅的12年的奔波费用20万元、此次两位辩护律师办案差旅费5万元、另外7次审理聘请律师费用合计25万元。

抗诉受理

2013年4月25日,历时12年的李怀亮杀人案以其被宣告无罪暂告一段落,随后被害幼女郭某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抗诉至河南省高院,要求判处李怀亮死刑,并赔偿15万余元。

二审判决

李怀亮“死刑保证书”刑事附带民事抗诉案,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点在平顶山中院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国家赔偿

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获98万元国家赔偿
李怀亮李怀亮
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二次申赔

2013年,12月23日上午,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赔偿複议申请,再次调整赔偿数额,新赔偿要求金额为147万元。此次李怀亮的申诉请求有6项,新的赔偿要求为147万元,还申请平顶山中院公开为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複议申请书中,申诉请求的6项为:羁押4282天,78万余元;双休日560天,10万余元;法定假日130天,2.3万余元,以上3项均按每天182.35元计算,总计人民币90.6万余元;羁押140.5个月,14万元精神抚慰金,两次判他死刑,精神抚慰金,40万元,一共54万元;释放后身体康复及营养费,3万元。6项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总计147万余元。
複议书中,李怀亮提到,浙江的张辉、张高平服刑10年,赔偿精神抚慰金45万元,“我现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4万元其实并不多”。

社会评论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称,这就是出卖司法公正息访维稳。这一结果不但导致“不上访保证”被推翻,杜玉花夫妇在进入旷日持久的上访程式的同时,李怀亮的家属也因他被羁押而上访。王琳认为,对李怀亮判刑的证据不足,别说是判处李怀亮死刑,就是认定李怀亮有罪也成问题。王琳警告,前有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冤狱之痛,法院想要止争、息讼、罢访可以理解,但不能以製造另一个“赵作海”的方式来进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并依据李怀亮的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体现了司法保障人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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