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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楼板、防火门或防火捲帘分隔的区域,可以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局部区域内(在一定时间内),不使火势蔓延,当然防火分区的隔断同样也对烟气起了隔断作用。在建筑物内採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範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防火分区
  • 外文名:fire compartment;fire zone
  • 採用:防火分隔措施
  • 作用:防火分隔
  • 类型:局部区域

防火分区简介

在建筑设计中进行防火分区的目的是防止火灾的扩大,可根据房间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对建筑物进行防火分区,分区内应该设定防火墙、防火门、防火捲帘等设备。在建筑设计中,通常规定:楼梯间、通风竖井、风道空间、电梯、自动扶梯升降通路等形成竖井的部分要作为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分类

防火分区按其作用可分为:水平防火分区,竖向防火分区。水平防火分隔有: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捲帘、防火水幕等,建筑的墙体客观上也发挥着防火分隔作用。竖向防火分隔有:楼板、避难层、防火挑檐、功能转换层等。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竖向防火分区示意图竖向防火分区示意图

水平防火分区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捲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区套用防火墙分隔。如确有困难时,可採用防火捲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採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防火分区划分

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範》(GB 50016-2014)中关于防火分区和层数的规定如下: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 除本规範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範5.1.1条确定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範5.1.1条确定
2500
三级
5层
1200
四级
2层
600
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定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定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定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内设定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向联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定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採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採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採用防火捲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範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採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迴廊应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定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採用防火隔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採用防火捲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採用防火捲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範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门市、展览厅,当设定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採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定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 设定在单层建筑或仅设定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 设定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採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採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範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範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範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採用甲级防火门。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结,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向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範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定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定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採用实体墙,其门、窗应採用乙级防火门、窗;当採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定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定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定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範第6.2.5条的规定;设定迴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定迴廊和连线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定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採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定自然排烟设施并宜採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定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迴廊均应设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定自动跟蹤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定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誌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厂房和仓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範》(GB 50016-2014)中关于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的要求如下:
仓库失火仓库失火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範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採用多层者外,宜採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採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定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採用防火捲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採用防火捲帘时应符合本规範第6.5.3条的规定;採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範》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採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定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定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定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穀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捲菸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菸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採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採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採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3.3.2 除分规範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数层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300



2、5、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500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700


150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1000
3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2000
700
6000

1500

1000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採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室友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準《石油库设计规範》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製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準《冷库设计规範》GB 50072的规定。
8 “—”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定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範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场地上厂房内设定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定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定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範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定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定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定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临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採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定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定在丙类厂房内时,应採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定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採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定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採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採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範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定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定中间储罐的房间,应採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採用甲级防火门。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定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临,且不应设定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採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準《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範》GB 50058等标準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採用甲级防火窗。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定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定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採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定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採用乙级防火门。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跟规範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範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採用防火墙与存储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範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採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範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胶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定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定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採用不燃材料或採取其他防火措施。

常见建筑构造

防火墙

防火墙是防火分区的主要建筑构件,通常防火墙有内防火墙、外防火墙和室外独立墙几种类型。它是为减小或避免建筑、结构和设备遭受热辐射危害和防止火灾蔓延,设定的竖向分隔体或直接设定在建筑物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墙。其中,防火墙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墙应直接设定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面。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4)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採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定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定排气道。

防火捲帘

防火捲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定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在一定时间内,防火捲帘门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完整性,它主要由帘板、捲轴、电动机、导轨、支架、防护罩和控制机构等组成。防火分隔部位设定的防火捲帘的建筑构造应满足以下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捲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捲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捲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防火捲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捲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除本规範另有规定外,防火捲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範对所设定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防火门

防火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它是设在防火分区、疏散楼梯间、垂直竖井等具有一定耐火性的防火分隔物。防火门除具有普通门的作用外,更具有阻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的作用,可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的蔓延,确保人员疏散。防火门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定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採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定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採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定“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设定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定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5)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6)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準《防火门》 GB1295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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