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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北站站前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孝感北站站前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孝感北站站前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 意义:加强对孝感北站站前广场的管理
第一章 广场管理中心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孝感北站站前广场(以下简称“站前广场”)的综合管理,维护广场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管,营造规範有序、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站前广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站前广场区域,是指孝感北火车站以西、站前路及以东(另含将军大道夏河桥至广场段、高店河三合桥至广场段道路)範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孝感北站站前广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场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广场的场容场貌、交通秩序、户外广告等方面的管理;
(二)负责广场场地、道路、园林绿化、给排水、供电、照明、安防、公厕、污水处理及站前停车场等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广场相关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的服务接待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项广场管理规範、制度。
第二章广场执法管理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将站前广场列为重点执法、管理区域。在县政府统一协调下,由各职能部门委託广场管理中心执法、管理。
(一)县建设部门将城市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方面的部分管理职能委託广场管理中心管理执法;县交通部门将车辆运营秩序、打击非法出租营运车辆和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部分管理职能委託广场管理中心执法;
(二)县公安、卫生、环保、文化、物价等部门根据需要可逐步、分批委託广场管理中心执法或管理;
(三)委託执法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应与广场管理中心签订委託书,明确具体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广场管理中心与各职能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处理机制。
第五条 站前广场区域内新建或临时设立的建筑物、构筑物需按程式报规划部门审批。对下列行为,广场管理中心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坚决制止,并及时通知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二)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堆放物料及其他设施的。
第三章广场公共秩序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站前广场区域车辆停放管理,县交通运输部门管理部门将孝感北站站前广场北区停车场及资产移交广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广场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好广告经营等遗留问题。
第七条 广场管理中心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站前广场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管制方案并严格执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以及客运计程车、公车停靠点,由管理中心进行规划,并实行严格管理。有以下行为的,由广场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广场限制区域的;
(二)在人行道以及划定的禁停区域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为加强站前广场区域车辆运营管理,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中心依法予以查处:
(一)客运班车、旅游客车、计程车、城市公车进入广场区域内不服从站前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
(二)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经营行为的;
(三)计程车倒客、甩客、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按指定站点停靠、上下乘客的;
(四)其他违反运输法规的经营行为。
第九条 坚决打击倒票行为,一经发现,由广场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广场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第四章广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站前广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广场区域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设施,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广场容貌标準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準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在广场周边的护栏、线桿、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占用广场道路打穀晒粮或随意露天燃烧秸秆的;
(四)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广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五)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菸蒂、口香糖、塑胶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六)在广场区域内污染路面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七)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定遮挡围栏、车辆沖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物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第十三条 由县政府投资,在站前广场临站商务片区内规划建设一座垃圾中转站。实行以钱养事的办法,由广场管理中心与县环卫部门签订相关协定,将站前广场纳入清扫範围,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转运、填埋处理。
第五章广场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四条 广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广场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确需在广场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必须经广场管理中心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樑或非指定道路上试剎车;
(三)在桥樑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暴管线的;
(四)擅自在桥樑或路灯设施上设定广告牌或者其它悬挂物;
(五)在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
(六)聚众赌博、打架斗殴的;
(七)从事抽籤、算命、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五条 在站前广场区域内设定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场管理中心审核后,按照户外广告设定规划技术标準、审批程式进行报批。设定户外广告应签定安全责任书。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定户外广告的;
(二)设定户外广告不牢固、不安全,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不及时维修、更换,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广场形象的。
第十六条 广场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划设定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广场区域内道路、桥樑、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加工製作商品;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第六章广场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站前广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广场区域的绿化苗木,保护各类绿化设施。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绿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或在公共绿地内设定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的的;
(二)擅自砍伐、损坏、踩踏花草树木的;
(三)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广场公共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在站前广场区域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必须向广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举办庆典、展览、谘询、商业促销、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活动;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二)县政府规定应当由管理中心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八章广场基础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县政府将站前广场区域内的交通、安防、标识、停车场、美化亮化等公用设施列入建设重点,由县政府投入资金建设,广场管理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高标準规划、建设广场天网工程,并与公安、交警部门天网工程联网,实现广场监控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站前广场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区域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中心按照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广场区域的场地、道路、附属设施和通道,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的;
(二)损毁、侵占广场场地、道路、通道及挪动附属设施的;
(三)损坏、侵占广场公共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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