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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杭州轿车冲撞行人事故

7·30杭州轿车冲撞行人事故

7·30杭州轿车冲撞行人事故

2018年7月30日19时6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文二西路交叉口,一辆小轿车撞倒了十几个行人。截至2018年7月31日早上5时,事故致4死13伤,其中一人伤势较重。案件最终导致5人死亡,4人构成轻伤,3人构成轻微伤。

2018年7月31日,经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目击证人及事故当事人、讯问肇事者等,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採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3日,事故鉴定中心对事故送检车辆制动系统可实现制动功能,灯光及转向系统均无异常。8月9日,确认陈某某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8月30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陈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1月11日9时30分,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上午11时50分,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基本介绍

  • 中文名:7·30杭州轿车冲撞行人事故
  • 事发时间:2018年7月30日19时06分 
  • 事发地点:杭州市竞舟路文二西路交叉口 
  • 伤亡情况:5人死亡、4人轻伤、3人轻微伤 

事故经过

2018年7月30日19时许,陈某某(女)穿拖鞋驾驶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左转至竞舟路行驶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及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之后,陈某某又因慌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加速,将正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导致过往多辆车辆受损。

事故伤亡

截至2018年7月30日20时5分,送往同德医院的伤员中,医院确认,已有2名伤员确认死亡。
截至2018年7月31日早上5时,事故致4死13伤。
经鉴定,事故最终总共造成5人死亡,4人构成轻伤,3人构成轻微伤。

事故原因

发生在杭州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的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经警方调查,涉案嫌疑人陈某某穿拖鞋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行经文一西路竞舟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剎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逐步加速至约132公里/小时,车辆在路口南北向红灯状态下通过后,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事故处置

紧急救援

事发后,伤员均送医院救治,肇事者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公安机关正勘查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开展调查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监控调取等取证工作,肇事车辆已送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肇事驾驶人陈某某现在警方控制下接受医院治疗。
2018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採取刑事强制措施。

检验报告

事发后,公安机关已对肇事驾驶人陈某某做酒精测试和尿样检测,初步排除其酒驾、毒驾嫌疑。
事故发生后,杭州警方委託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涉案的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检验鉴定。该中心对车辆制动、灯光及转向系统作了检验鉴定。
2018年8月3日,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据报告显示,送检车辆制动系统可实现制动功能,灯光及转向系统均无异常。检验报告已陆续送达受害者及家属、犯罪嫌疑人。
2018年8月9日中午,经杭州警方委託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杭州市安康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车辆、车速、涉案嫌疑人驾车时穿的右脚拖鞋鞋底印痕及精神医学和法定能力评定等进行相关鉴定,确认陈某某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批准逮捕

2018年8月30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批准逮捕。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案件材料后,经依法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19时许,陈某某穿拖鞋驾驶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转至竞舟路行驶过程中,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及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尔后,陈某某又因慌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加速,将正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导致过往多辆车辆受损。
经鉴定,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构成轻伤,3人构成轻微伤。经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2019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亲属、受害人及家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民众等40余人到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30日19时05分许,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口欲向南左转时,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
处置过程中,陈某又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至案发前车辆最高时速达132km/h。期间,陈某有驾车避让的行为。
当车辆行驶至竞舟路文二西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篷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的一名被害人带倒。后肇事车辆沖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该辆小型轿车之后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
此后,肇事车辆继续沖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的10名被害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倒伏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2名被害人受伤,及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经鉴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两人轻伤一级、两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请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在民警赶至时投案。经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已对五名死者家属及其余被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作出赔偿,并取得了部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上午11时50分,法庭宣布休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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