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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蕲春车辆相撞事故

5·21蕲春车辆相撞事故

5·21蕲春车辆相撞事故

2017年5月21日凌晨,蕲春县刘河镇石鼓河路段发生一起小车与货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现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1人受伤,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5·21蕲春车辆相撞事故
  • 时间:2017年5月21日
  • 地点:黄冈蕲春县刘河镇
  • 伤亡:5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经过

2017年5月21日凌晨,陈华酒后驾驶白色鄂J33V65牌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沿下蕲线由张榜镇往漕河镇方向行驶。1时许,当该小轿车行驶至下蕲线40KM+230M处(刘河镇石鼓河村5组路段),因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靠右侧车道行驶等原因,与对向行驶的鄂J47008货车相撞(由武穴市至安徽方向行驶),导致小车后轮落入边沟、尾部撞向路边挡水墙(农户在边沟外缘自行修建的非法建筑),小车内部分乘坐人员被甩至车外撞击挡水墙后掉入沟中,致小车上的乘坐人陈文武、夏志成当场死亡,陈华、陈炜、陈良意经抢救无效死亡,纪辉辉受伤。
5·21蕲春车辆相撞事故5·21蕲春车辆相撞事故

肇事车辆

1、肇事小车情况。该车为白色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J33V65,登记车主为占绪全,登记时间是2015年8月4日,该车的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资料信息齐全,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8月,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商业险和车损险。核载5人,实载6人,超员1人。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区间平均速度不低于67.49km/h。
2、肇事货车情况。该车为红色东风“天锦”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鄂J47008,登记车主为当事人李国保,登记时间是2013年12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为货运,于2014年3月14日在武穴市运管局领取营运许可证。驾驶员李国保于2010年6月12日在武穴市运管局办理从业资格证,2016年6月12日换髮,有效期至2022年6月12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该车準载4.99吨,事故发生时实际装载水泥25吨(在武穴田镇亚东水泥厂购买并装载),严重超载。该车于2015年05月在武穴市田镇街道公路旁费升升加工店进行了改装,墙板加高20公分,车厢加长35公分,加装钢板,轮胎加大。2015年12月和2016年12月分别在蕲春县旭明检测站和蕲春县安大检测站通过检测,年审合格。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相关人员

1、小车司机情况。陈华,男,23岁,蕲春县青石镇陈坳村八组人,鄂J33V65小车驾驶人,2015年5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準驾车型为C1,在事故中死亡。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0.27mg/ml,属于酒驾。
2、货车司机情况。李国保,男,31岁,武穴市田镇人,鄂J47008货车驾驶人,于2009年7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準驾车型为B2。2010年在武穴市运管局办理从业资格证,2016年6月换髮,有效期至2022年6月,未受伤。
3、乘坐人员情况。
(1)陈文武,男,21岁,蕲春县青石镇黄土堰村人,鄂J33V65小车后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2)夏志成,男,20岁,蕲春县青石镇盖天村人,鄂J33V65小车后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3)陈 炜,男,23岁,蕲春县青石镇周畈村人,鄂J33V65小车后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4)陈良意,男,22岁,蕲春县青石镇望天畈村人,鄂J33V65小车后排乘坐人,在事故中死亡。
(5)纪辉辉,男,21岁,蕲春县青石镇太平林场人,鄂J33V65小车副驾驶乘坐人,受伤。

事故路段

事故地点位于省道S205下蕲线40KM+230M处,处于蕲春县刘河镇石鼓河村五组,呈南北走向,北至安徽省太湖县,南至蕲春县漕河镇,水泥路面,路宽9米,路肩2.1米,路面中心黄色虚线褪毁,设计车速为70公里/小时。现场往北路面平直,现场往南有弯带缓坡,视线不良,弯道半径约368米,纵坡1.8%。道路东侧路肩外有水沟,无沟盖,沟宽约60公分,深约60公分。根据《公路排水设计规範》(2012版)第3.0.17规定:“路堑段排水边沟宜採用浅碟形或带盖板的边沟,採用敞开式深边沟时路侧应设定护栏。”该路段边沟既无护栏又无盖板,事故发生路段存在非法建筑(农户在边沟外缘自行修建的用于挡水的砖砌和乾砌墙体共80厘米高,根据《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公路用地範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规定,以及《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属非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处置

2017年5月21日凌晨1时6分48秒,蕲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后,青石交警中队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经过初步勘查发现有多人受伤,立即报告交警大队值班室及“120”急救中心,同时进行现场管制,维护交通,展开救护工作。交警大队接报后,县公安局政委胡新志、分管副局长陈佑明和交警大队长骆勇也迅速赶到现场,制定救援方案,调动治安、刑侦、派出所、交警等警力,分设交通疏导管制、现场抢救、现场勘查、善后处理、警务通讯后勤保障5个工作小组参与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和部门领导也先后赶到事故现场。

追究责任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陈华,男,小车驾驶员,该驾驶员陈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既未按右侧通行规定,也未保持夜间安全车速,再加上超员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鑒于其在该起事故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採取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员。
1、李国保,男,货车司机。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且载货超过核定重量,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全全车速,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方茂忠,男,中共党员,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稽查股大金中队中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对黄冈亚东水泥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辖区内非法改装车辆(鄂J47008)长期从事运输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3、王军,男,中共党员,武穴市治超治限治抛洒联合执法大队盘塘治超站站长,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要求对货运源头单位黄冈亚东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监管,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三)建议实施处分或问责的人员。
1、李文胜,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安局青石交警中队副中队长,5月20日夜间执勤民警,带班人,执勤期间未及时发现陈华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规定、未保持夜间安全车速、超员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王惠根,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分管青石交警中队,督导青石中队路面巡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陈寿军,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漕河中队指导员,兼任蕲春县联合治超执法大队副队长,牵头负责治超执法大队交警方面的工作。对辖区内治超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王青福,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兼任蕲春县联合治超执法大队副队长,5月20日至次日上午8点30分八里湖临时治超点执勤带班人,对经过治超点的超限车辆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吕文友,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牵头负责治超执法大队路政方面的工作,对辖区内治超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李 亚,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路政执法工作,未及时发现路政执法大队和青石中队在路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7、吴 铭,男,武穴市治超治限治抛洒联合执法大队盘塘治超站路政员,5月20日至次日上午8:00分治超站当班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查处鄂J47008货车严重超载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建富,男,中共党员,原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维修驾培股股长,已退休,在担任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维修驾培股股长期间,对辖区内非法改装机动车辆的行为配合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9、徐涤新,男,中共党员,蕲春县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股股长,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2月9日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辖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0、骆效林,男,中共党员,蕲春县刘河镇副科级干部,主管交通工作,未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辖区S205省道存在的标线不清、边沟存在缺陷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1、费升升,男,鄂J47008货车非法改装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向当地道路运输部门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并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改装业务,对鄂J47008货车进行非法改装,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其依法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责成武穴市政府对黄冈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存在的超限超载源头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2、责成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冈市交警支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对蕲春安大万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蕲春县旭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责成蕲春县政府就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超限超载等工作存在的问题向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蕲春县政府对蕲春县刘河镇政府、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蕲春县公安交警大队、蕲春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5、责成武穴市政府对武穴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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