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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广东商会

云南省广东商会

云南省广东商会

云南省广东商会于2005年9月28日成立,是广东在滇企事业单位自愿团结在一起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招商局。已有200多家在滇大中型企业入会,涉及冶金、电力、房地产、生物製药、电子信息、建材、化工、轻工、煤炭、商贸、旅游服务等领域,覆盖云南各地。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2011年广东在云南竣工及新建投资合作项目626个,投资总额总计2096.03亿元,安排大学生和下岗工人及农民工就业约20万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云南省广东商会
  • 成立于:2005年9月28日
  • 组织者:广东在滇企事业单位
  • 类别:非营利性、全省性社团组织

商会宗旨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和云南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合作服务;团结在滇的广东企业,积极回响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全力参与云南省的经济建设。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云南省广东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云南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和云南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合作服务;团结在滇的广东企业,积极回响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全力参与云南省的经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滇池路大坝金岸春天小区。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 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遵守国家及云南省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为广东在云南省的企业做好政策、信息服务;发挥协调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
(四)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五) 发挥桥樑作用,促进两省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 帮助广东企业做好在云南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蹤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广东籍人士在云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广东的企业在云南省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机构;
(四) 合资经营的,必须为广东方控股的企业;
(五) 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準为每年收取:会员人民币600元,理事2000元,常务理事5000元,副会长30000元,常务副会长60000元,会长200000元,要求全体会员在每年的9月1日以前提前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九月一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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