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是承保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安装、检验合格并投入运行的客用电梯、货用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的电梯本身的损失以及电梯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 属性:保险
- 相关群体:保险业
- 对象:客用电梯、货用电梯的安全事故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安装、检验合格并投入运行的客用电梯、货用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均可投保本保险。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电梯不在保险财产範围之内:
(一)经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属于报废或检验中发现有严惩缺陷尚未改正的;
(二)尚未领取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电梯财产损失、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人身伤亡、人员抢救及医疗药费,保险人在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颱风、暴风、龙捲风、雪灾、雹灾、冰凌、土石流、崖崩、突出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五)外单位人员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六)乘员乘坐保险电梯或因欲乘坐保险电梯的意外坠井。
第四条保险电梯因製作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造成的事故,保险人承担自身财产损失以外的第三条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确认后,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各款造成的电梯财产、电梯运载的货物、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乘员抢救及医疗费,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烟燻、污染;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本单位其他员工的故意行为,纵容所致或管理不善;
(五)违章驾驶、超载。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也不负责赔偿:
(一)乘员斗殴或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及财产物品损失;
(二)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没收、徵用或限期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自然磨损、氧化、鏽蚀、腐蚀所旨起的自身财产损失;
(四)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中,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档案、帐册、技术资料、图表、花卉、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家禽、家畜以及其他家养的动植物。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範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