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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调节控制系统

自我调节控制系统

自我调节控制系统是指犯罪控制论的组成部分。指个体意识的构成状态。即外界各种信息和刺激是通过人的意识内在结构而产生出複杂多样的行为和心理的,因此,人的意识具有自我调节功能,构成人的各种活动的“自我调节控制系统”。人的许多犯罪活动与“自我调节控制系统”相关。它有装置上的特点,决定人的犯罪行为结构上的意义,在各种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下,进而决定行为动态过程。所以,结构和功能与环境的协调状态的破坏,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其特点是:(1)具有产生各种行为的“自动化控制装置”。在“装置”中,“自我”构成其动力的基础,起控制调节作用,是一切行动,特别是自觉行动的起因,是意识结构的主体。通过它,个体行为可以表现为正常的、变态的、疾病的、符合社会规範的、反社会的、犯罪的等状态。(2)具有完成信息的动态过程。即人的犯罪行为是可控的,其可控的程度依赖于个体的意识状态、反应状态和刺激状态的作用程度。意识状态表明自我的认知——情感系统以及个性特徵;反应状态表明主体有反应刺激的能力及行动后对社会施加的影响;刺激状态则表明个体和环境两方面的信息,也可以用它表明某一具体的犯罪情景。(3)具有其结构意义。自我调节控制系统的结构包括目标控制、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平衡等三个子系统,由此对个体行为起决定性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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