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7月1日印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 发布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5年7月1日
- 实施日期:2015年7月1日
办法发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5〕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办法全文
海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实施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实施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生物工程、医药、海洋科学、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热带现代农业、金融业、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重点和急需领域,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园区,引进100名左右我省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特事特办。即依託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引进一批我省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统筹协调,形成高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办事高效的引才机制。
第四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设立海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项办)。省专项办挂靠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海口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单位)为省专项办成员单位。
各重点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牵头单位)。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牵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非公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委统战部和省工商业联合会牵头;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专项办成员单位和涉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引才优惠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蹤计画、提供配套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特事特办。即依託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引进一批我省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统筹协调,形成高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办事高效的引才机制。
第四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设立海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项办)。省专项办挂靠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海口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省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单位)为省专项办成员单位。
各重点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牵头单位)。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牵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非公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委统战部和省工商业联合会牵头;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专项办成员单位和涉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引才优惠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蹤计画、提供配套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引才标準
第六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引进后每年在省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殊专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着名高校、科研院所或医疗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三)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水平、科研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四)拥有我省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所需的自主智慧财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并在我省各类园区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
(五)其他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七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我省实际,在经济待遇、落户、居留与出入境、保险与医疗、住房、税收、编制岗位与职称评聘、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经济待遇:
(一)对引进带项目、带资金的科技型创业领军人才,政府补助给予每人人民币(以下同)1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对按照本办法引进的其他人才,政府补助每人5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政府资助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服务年限逐年拨付到位。
(二)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用人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併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对引进的人才可採取管理、技术作价入股和股权期权红权以及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企业为引进人才配套的科研启动、安家、购房补贴等经费,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第九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落户、居留和出入境政策:
(一)引进的中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併随迁。
(二)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其申办《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简称“绿卡”);对于未获得“绿卡”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三)对于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保险、医疗政策:
(一)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各项社会保险,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引进人才享受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住房待遇:
(一)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筹集人才公寓,出租给引进人才;
(二)符合条件的,允许购买政策性住房;
(三)引进人才未租用人才公寓,也未在我省购买自住用房的,在琼工作期间,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根据市场行情承担相应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一)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依法免徵个人所得税。
(二)对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依法免徵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依法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
(三)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契约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由所在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票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四)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在我省定居或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小汽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六)进境少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和进境规定範围内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编制已满的,可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先接收再消化;专业技术岗位已达到规定比例的,可通过特设岗位解决岗位聘用问题。
第十四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已在国内其他省市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直接予以确认。
省级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各类人才荣誉称号的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协助推荐“两院”院士的申报评选。
第十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一同来琼并愿意就业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妥善安排其工作;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可商请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中国小,可以优先就近入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其子女参加中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享受本省考生待遇;其外国籍子女申请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四章 途径与程式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要拓宽引才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海外人才机构联繫,包括驻外机构、境外猎头机构、海外留学生社团等,创造条件建立海外引才联络机构。省专项办成员单位组织或参与的各项涉外工作都要兼具引才任务,根据需要组织到海外集中招聘。
鼓励通过师承关係、同学同事关係、合作伙伴关係,以才引才。
第十八条每年上半年,省专项办综合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意见,汇总形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年度工作计画,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十九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申报、认定程式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引进意向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引进人才申报书,向牵头单位申报。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水平、创新能力以及科研成果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建议,报送省专项办。
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省专项办申报。由省专项办会同有关部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直接向牵头单位推荐参加评审。
(二)省专项办徵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的引进人才,由省专项办向用人单位或牵头单位下达同意引进通知书。
(三)申报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供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外国专家须提供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及《外国专家证》;
2.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论文、项目等);
3.国外所获得的荣誉及奖励证明;
4.创业型人才还须提供项目报告、营业执照及资金证明。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根据省专项办的通知,与引进人才签订期限为5年以上的聘用契约或劳动契约,办理引进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定,由牵头单位提出意见,经专项办审核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引进后每年在省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殊专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着名高校、科研院所或医疗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三)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水平、科研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四)拥有我省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所需的自主智慧财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并在我省各类园区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
(五)其他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七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我省实际,在经济待遇、落户、居留与出入境、保险与医疗、住房、税收、编制岗位与职称评聘、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经济待遇:
(一)对引进带项目、带资金的科技型创业领军人才,政府补助给予每人人民币(以下同)1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对按照本办法引进的其他人才,政府补助每人5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政府资助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服务年限逐年拨付到位。
(二)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用人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併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对引进的人才可採取管理、技术作价入股和股权期权红权以及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企业为引进人才配套的科研启动、安家、购房补贴等经费,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第九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落户、居留和出入境政策:
(一)引进的中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併随迁。
(二)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其申办《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简称“绿卡”);对于未获得“绿卡”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三)对于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保险、医疗政策:
(一)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各项社会保险,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引进人才享受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住房待遇:
(一)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筹集人才公寓,出租给引进人才;
(二)符合条件的,允许购买政策性住房;
(三)引进人才未租用人才公寓,也未在我省购买自住用房的,在琼工作期间,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根据市场行情承担相应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税收政策:
(一)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依法免徵个人所得税。
(二)对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依法免徵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依法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
(三)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契约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由所在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票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四)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在我省定居或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小汽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六)进境少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和进境规定範围内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编制已满的,可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先接收再消化;专业技术岗位已达到规定比例的,可通过特设岗位解决岗位聘用问题。
第十四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已在国内其他省市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直接予以确认。
省级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各类人才荣誉称号的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协助推荐“两院”院士的申报评选。
第十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一同来琼并愿意就业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妥善安排其工作;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可商请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中国小,可以优先就近入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其子女参加中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享受本省考生待遇;其外国籍子女申请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四章 途径与程式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要拓宽引才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海外人才机构联繫,包括驻外机构、境外猎头机构、海外留学生社团等,创造条件建立海外引才联络机构。省专项办成员单位组织或参与的各项涉外工作都要兼具引才任务,根据需要组织到海外集中招聘。
鼓励通过师承关係、同学同事关係、合作伙伴关係,以才引才。
第十八条每年上半年,省专项办综合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意见,汇总形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年度工作计画,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十九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申报、认定程式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引进意向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引进人才申报书,向牵头单位申报。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水平、创新能力以及科研成果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建议,报送省专项办。
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省专项办申报。由省专项办会同有关部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直接向牵头单位推荐参加评审。
(二)省专项办徵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的引进人才,由省专项办向用人单位或牵头单位下达同意引进通知书。
(三)申报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供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外国专家须提供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及《外国专家证》;
2.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论文、项目等);
3.国外所获得的荣誉及奖励证明;
4.创业型人才还须提供项目报告、营业执照及资金证明。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根据省专项办的通知,与引进人才签订期限为5年以上的聘用契约或劳动契约,办理引进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定,由牵头单位提出意见,经专项办审核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要创新工作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全心全意提供各方面便利服务,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省专项办建立引进人才专门档案和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建立人才跟蹤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机制,由省专项办负责引进人才的考核工作。引进人才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资助,并取消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为办理引才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提交的申报及考核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给予取消引进人才资格、取消所有相关待遇及追缴政府资助资金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费,包括培养资助、评审选拔、公告宣传等经费,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琼财社〔2009〕1773号)规定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省专项办建立引进人才专门档案和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建立人才跟蹤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机制,由省专项办负责引进人才的考核工作。引进人才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资助,并取消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为办理引才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提交的申报及考核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给予取消引进人才资格、取消所有相关待遇及追缴政府资助资金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费,包括培养资助、评审选拔、公告宣传等经费,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琼财社〔2009〕1773号)规定核拨,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解读
出台背景
近些年来,海南大规模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得到遏制,反走私形势趋于平稳,但走私活动依然存在。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海上偷运走私屡打不止。海南四面环海,管辖海域辽阔,海岸线长达1800多公里,有84处大小港湾和55个民间码头,还有许多可供渔船登入上岸的滩涂、地段,非设关地点多,又地处反走私斗争的重要前沿,毗邻北部湾、珠三角等走私高发地区,地理位置特殊;广西中越边境北仑河地区持续封堵走私路线和广东加大珠江口打击力度后,走私团伙从海上向海南“漂移”,把海南作为走私的目的地和中转站。特殊的地理位置为滋生走私提供了土壤,海上偷运走私活动时有发生。
二是毒品等非涉税走私风险不断增大。近年来,海关缉私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在口岸通关和邮递渠道等现场连续查获23宗携带、邮寄毒品走私案件,还查获多起走私旧电器、废橡胶製品、冻品、“洋垃圾”等非涉税走私案件。可见,毒品等非涉税物品走私风险不断增大。
三是走私活动组织实施日趋严密。近年来,走私分子运用“购、运、储、销”一条龙的走私链条从事各类走私犯罪活动,採取整体运作、分工协作的方式,利用网路平台跨境、境内外金融监管制度差异非法套利等新手段走私等。走私活动组织越来越严密,分工越来越具体,走私活动的团伙化、专业化、智慧型化特徵日益明显。
四是反走私斗争面临新挑战。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不断深入,离境退税政策、离岛免税政策、邮轮游艇开放政策等优惠政策相继落地施行,海南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旅游人数逐年上涨,游艇旅游逐渐成为新潮流,走私活动也发生了新变化。此外,海南口岸多、游客量大、游艇活动範围广,给打击走私工作加大了压力。特殊的政策、特殊的环境为不法分子从事各类走私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给我省打私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但是,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基层打私机构不健全、打私经费没保障、打私工作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反走私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省打私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市、区)的成功做法,制定了本规定。
指导思想
起草《海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指导,以落实机构、经费保障、明确职责、细化案件处理主体为主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规範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最佳化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基本原则
一致性原则。起草本《规定》在重大原则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持一致。
完整性原则。《规定》对打私工作全过程的各环节和涉及的各单位、各部门作了详细的描述。
创造性原则。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省打私工作的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增加了必要的章节和条款。
实用性原则。《规定》在机构设定、经费保障、工作职责和案件查处都作出了具体阐述。
起草过程
《规定》起草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省打私办起草,召开市县打私办和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会议讨论,形成《规定》文稿。
第二阶段:在徵求各单位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办务会讨论修改《规定》文稿,形成《规定(初稿)》送省法制办法核。
第三阶段:根据法核意见,重新徵求省编办、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的意见,经再次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报省政府。
第四阶段: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规定(送审稿)》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规定(审议稿)》。
第五阶段: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前审核意见,对《规定(审议稿)》再完善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主要内容
《规定》分总则、职责、预防、综合治理、联合缉私、处理、奖惩和附则8章,共3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起草的依据,适用範围,工作方针、工作原则、缉私机制,机构设定,经费保障。
第二章“职责”。规定了各级打私机构(含乡镇和街道办、居委会和村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预防”。要求各级政府和打私办建立反走私预警监测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反走私宣传教育和报导工作。
第四章“综合治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打私机构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反走私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反走私举报、监督机制。
第五章“联合缉私”。明确反走私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六章“处理”。明确查处不同类型走私案件的主体、程式和方法。
第七章“奖惩”。明确奖励的具体条件、惩罚的具体情形和给予奖惩的主体。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含义和本《规定》实施的具体时间。
出台重要性
现全国开展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一些省(市、区)相继出台了地方的法规和规章。现海南还没有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为解决我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缺失的问题,规範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健康有序经济环境,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规定》并公布实施。
(一)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全国打私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打私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複杂性,是一项应该管好、必须管好的大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强化打击走私法律法规等各项基础保障。省打私办把出台《海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向省政府汇报出台《规定》的重要性,跟蹤落实每一个环节,有力地推动了《规定》顺利出台。
(二)出台《规定》,是有效解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缺失的重要问题。制度缺失是当前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突出问题,海南更是如此。长期以来,我省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无章可循,尤其在机构设定、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更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省打私办把制定《规定》作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落实。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该《规定》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施行。
(三)出台《规定》,是全面规範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制度保障。《规定》从机构设定到经费保障、从预防打击到案件处理、从省级机构到乡村组织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规定》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设定机构、配备人员、申报工作经费有了制度依据,开展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思路清晰、职能明确,处理走私案件主体清楚,奖惩问责得到制度保障,有力地推动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