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会议中,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採择施行。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接受全国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决定每年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49年12月2日
- 实施日期:1949年12月2日
政策全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会议中,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採择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採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中央人民政府
内容解读
国庆纪念日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种特徵,是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并且变得尤为重要。它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标誌,反映这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
国庆这种特殊纪念方式一旦成为新的、全民性的节日形式,便承载了反映这个国家、民族的凝聚力的功能。同时国庆日上的大规模庆典活动,也是政府动员与号召力的具体体现。显示力量、增强国民信心,体现凝聚力,发挥号召力,即为国庆庆典的三个基本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