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州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海西州州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是海西州财政局2009年12月印发的一份档案。
正文
海西州州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海西州财政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为规範财政性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州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部门预算资金是指按程式编入部门预算的人员经费、公务费、福利费及独生子女费、交通费、取暖费、会议费、接待费、业务费及其他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年初部门预算经州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州财政局将预算指标及时下达到各预算单位,按工作进展情况、时间进度拨付使用。
(二)部门预算中的业务经费、项目前期费经州人大审核后,由州财政局进行分类汇总,按照各副州长工作分工,给予书面通报,并抄送州长。资金的使用由各部门向州财政局提出用款需求,并经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州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拨付。
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三)财政专项资金指:循环经济发展资金、教育发展资金、重大文化体育活动资金、农牧业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维护社会稳定资金以及其他方面的资金。
(四)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是“以项目安排资金、以效益安排项目”。由州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计画和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提出资金使用额度报州政府同意、州人代会审核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併整合,统筹安排。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超出执行期限的,财政部门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州政府审定。
(五)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使用方向进行分口分类管理。用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牧业产业化、农田水利、林业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由农林牧水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于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方面的资金由对口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于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资金由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于科技创新、科技奖励等科技方面的资金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于教育发展方面的资金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他方面的资金按照归口管理的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归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须经分管副州长批准,金额较大的须分管财政副州长或州长同意后,报经州政府,由州政府办公室批覆,财政部门按照州政府办公室批覆拨付资金。对于涉及面较大的资金,由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召集专题会议,徵求相关副州长意见和建议形成统一意见,金额较大资金应经州长同意或向州长报告后下文执行。
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六)基本建设资金指:用于改善农林牧水、教科文卫、公共服务、基层政权基础设施财政切块资金,以及用于国家和省下达的州级项目配套、项目前期费等方面的资金、通过政府融资平台筹措的各类贷款。
(七)基本建设资金规模由州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州委州政府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州发改委提出项目编制计画,报州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式报批。
(八)各地区和各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程式向州发改委申报项目,并将有关书面材料一併报财政部门备案。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与相关业务部门、相关地区共同协商一致后,提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意向,共同行文报州政府。
对于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需要州级配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进行申报,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协商一致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行文报州政府。
(九)由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召集州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充分徵求州长、各副州长意见和建议,或协调涉及工作的有关副州长,形成统一意见,金额较大的资金,经请示州长和分管财政副州长同意后,由州政府办公室下文批覆。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按照州政府办公室批覆,共同下发档案执行。
待分配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十)年初预算未确定主管部门或具体项目的,包括就业再就业资金、低保资金、财政贴息和技改资金、土地出让金、探矿权採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以及其他方面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分管副州长主持,有关部门和州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具体使用方案,共同行文报州政府,经项目归口分管副州长和分管财政副州长批准,金额较大的须经州长同意后拨付。
追加预算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十一)年初预算经州人代会审议批准后,非重特大事项,一律不得随意追加预算。州财政局安排年初部门预算时,对各部门必需基本支出,要结合财力状况儘可能给予安排,把预算做实做细。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由部门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中自行调剂解决。
(十二)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省及全州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州委、州政府决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它经州政府专题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确需解决项目。其余申请追加预算项目一律转到下一年度安排预算时统筹考虑。
(十三)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当年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等资金中解决。动用预备费必须由分管财政副州长或州长批准。动用预算超收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动用州本级预算超收增加当年预算支出的项目,由州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提出安排意见报州政府批准拨付。其中:对申请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经州长同意,由州政府专题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批准拨付;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政副州长审核,州长核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财政副州长批准拨付,并告知州长。
(十四)除州委、州政府确定的临时急办事项外,其它预算调整须集中办理,一般为上、下半年度各一次。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十五)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已确定分配部门、单位及具体支出项目的,由州财政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準下达指标、核拨资金。未确定分配部门、单位的,由项目分管副州长主持,有关部门和州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共同行文报州政府,经项目分管副州长和分管财政副州长批准,金额较大的须经州长同意后拨付。
七、非税收入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十六)非税收入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与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州财政局负责对州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征管,严格支出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实行政府集中调控制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非税收入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执行。
八、财政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十七)财政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採购範围的,必须按政府採购管理程式办理。
(十八)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每年10月底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画的,相关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报经州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扎实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控制车辆费、接待费、培训考察费、会议费等支出,切实保证常规工作和专项工作的资金需求。
(二十)项目计画和资金预算一经批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州政府审定。
(二十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二)财政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将继续给予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