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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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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现金

数字现金又称为“电子现金”,是经银行数字签名的表示现金的加密序列数,它是以David Chaum所研究发展的盲签名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数位化货币,它适合于在网际网路上进行小额实时支付。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数字现金
  • 又称:为“电子现金”
  • 三天:经银行数字签名的表示现金
  • 基础:David Chaum所研究发展

发展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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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种数位化货币是由被誉为数字货币之父的David Chaum发明并且发行的。他作为数学家、密码学家和电脑专家,于70年代末开始研究如何製作数位化货币。数位化货币是以电子化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是由0和1排列组合成的通过电路在网路上传递的信息电子流。数字货币比起传统的实际货币即纸币和硬币,有着明显的优点:传统货币有较大的存储风险、昂贵的运输费用、在安全保卫及防伪造等方面都需要很大的投入。而数位化货币相比于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等电子货币又不同,它是层次更高、技术含量更高的电子货币,不需要连线银行网路就可以使用,很方便顾客。到1995年底,由于乔姆发明的这种数位化货币使用者越来越多,它竟然被一家叫“马克·吐温”的银行所接受,使它可以和用户账户内真实存款转换。
随后许多人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且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第一个数字现金方案是Chaum在1982年提出,他利用盲签名技术来实现,可以完全保护用户的隐私权。1995年,Stadler等人提出了公平盲签名的概念,可以用于条件匿名的支付系统。到了1996年,Camenisch等人和Frankel等人分别独立地首次提出了公平的离线电子现金的概念。公平电子现金中用户的匿名性是不完全的,它可以被一个可信赖的第三方撤消,从而可以防止利用电子现金的完全匿名性进行的犯罪活动。在数字现金的发展历程中,许多公司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有些虽然失败,但付出了巨大的贡献,例如DigiCash,而有些吸取了教训,一直到现在发展成为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例如Mondex,PayPal等。

分类

数字现金根据不同的角度有以下的分类方法:
l 根据其交易的载体可分为基于账户的数字现金系统和基于代金券的数字现金系统。
l 根据数字现金在消费时,商家是否需要与银行进行在线上验证可分为在线上数字现金系统和脱机数字现金系统。
l 根据一个数字现金是否可以合法的支付多次将数字现金分为可分数字现金和不可分数字现金。

存在难点

数字现金的前景显然是十分诱人的,但无论从技术或者实际套用中都一直存在着一些难点,使之无法在短时间内大面积普及。

法律方面

目前,数字现金可以跨国界、脱离银行网路由个人或者商家发行,这样将严重侵害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主权和制定货币的完整性。假设数字现金在不受中央银行调控的情况下被广泛使用,那幺货币的作用将下降;如果相关的借款不受银行最低準备金限制的话,新增信贷的规模也可能会膨胀;同时,数字现金如果流入一个国家太多了,必然使得该国的巨观货币调控机制的活动空间减少甚至失效,将极大冲击一国的货币市场。
对于使用数字现金的消费者,应该有对应的法律条款来保护他们,确保他们不易被欺诈、骗取或在一个诈欺交易中错误被牵连,他们应受到保护而不受到窃听者和伪造者的侵害。
另外一个就是执法人员都担心如果广泛使用匿名的数字现金可能极大妨碍了他们处理诸如洗钱、毒品走私和恐怖主义等,而且担心数字现金通过网际网路大量转移,这样转移的渠道更加複杂。另外数字逃税又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来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例如,将数字现金与现行的结算体系相结合等,但目前相应的立法尚在研究阶段,这也是数字现金尚未普及的主要原因之一。

技术方面

由于数字现金的特点,数字现金应该是不可以重複使用的,它虽然存储于计算机系统、智慧卡等,但不可以被使用者重複使用;另一方面,在使用中数字现金应该是既快又有效的;更重要的一点,使用数字现金的系统必须使得使用者对使用过程有信心,确信无论是系统配件出故障还是系统运载情况如何,都能正常使用。
在安全性方面,数字现金应该是难以伪造或假冒的,包括防止或者查明複製机制等。
虽然法律和技术方面都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难点,但从长远来讲,由于科技的进步,数字现金是货币发展的必然趋势。

电子商务需求

支付问题一直是制约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而数字现金的出现无疑是给支付问题的解决开拓了一条新的路子,数字现金有着比其它电子支付手段更加灵活的特点,更有效地保护客户的隐私,这些都是电子商务所需要的。
电子商务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它的交易必须是有效的、机密的、完整的、可靠不可依赖并且可以鉴别的、可以被审查的。如果数字现金要成为其重要的一环,就必须考虑这些因数。

解决方案

综合以上所述,数字现金的解决方案应该如以下的基本流程:[3]
l 取款协定:用户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上提取数字现金。为了保证用户匿名的前提下获得带有银行签名的合法数字现金,用户将与银行互动执行盲签名协定,同时银行必须确信数字现金上包含必要的用户身份。一般取款协定分为两个子协定:开户协定和取款协定。
l 支付协定:用户使用数字现金从商店中购买货物,通常也应该分为两个子协定:验证数字现金签名(用于确认数字现金是否合法)和知识泄露协定(买方将向卖方泄露部分有关自己身份的信息,用于防止买方滥用电子现金)。
l 存款协定:用户及商家将数字现金存入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在这一步中银行将检查存入的数字现金是否被合法使用,如果发现有非法使用的情况发生,银行将使用重用检测协定跟蹤非法用户的身份,对其进行惩罚。
例如,一个比较着名的电子商务协定Digicash,它是一个匿名的数字现金协定。所谓匿名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中不会暴露其身份。譬如日常生活中,现金交易虽然钞票有号码,但交易中一般不会加以记录。它的协定步骤如下:
1. 消费者从银行取款,他收到一个加密的数字钱币(Token),这个Token可以当钱用;
2. 消费者对这个Token做加密变换,使之仍能够被商家检测其有效性,但却不能跟蹤消费者的身份;
3. 消费者在某商场消费可以使用该Token来购物或购买服务,消费者进一步对该Token用密码变换以纳入商家的身份;
4. 商家检验该Token以确认以前未收到过此Token;
5. 商家给消费者发货;
6. 商家将该电子Token传送给银行;
7. 银行检验该Token的唯一性,至此消费者的身份仍然保密,除非银行查出该Token被消费者重複使用了,则消费者身份仍会被暴露,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也被暴露了
Digicash协定显然在电子商务中是可行的,而且也套用起来了,但它依然是有自己的不足。例如,如果消费者在买东西后,将Token发给商家,但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家究竟是否收到该电子Token。此时,如果消费者什幺也不做,那幺如果商家确实没有收到他的Token,消费者自然收不到需要的货物的,对于消费者而言无疑是有损失的;如果消费者将这个Token又用到其它的商家,在最后银行检验唯一性时显然通不过,可能还落得重複使用数字现金的欺诈罪名。
Digicash协定有缺陷,数字现金的实际套用也面临着技术方面,法律方面等种种困难,但并不意味着数字现金没有前途,或者只是研究学者的一厢情愿。相反,在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和现实世界对电子商务成熟发展的渴求,数字现金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大规模的套用在电子商务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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