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为确保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后,能迅速採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回响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适用地区:海南省
  • 所属类型:地方法规
  • 分类:预案

总则

1.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为确保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后,能迅速採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回响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2.2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有效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同,做好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回响準备,必要时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1.3 编写依据
1.3.1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核应急预案》等。
1.3.2 地方性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起草修订指南》等。
1.4 应急状态分级
1.4.1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範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分为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较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4.2 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是指核设施发生需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準”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省各周边省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準”4级以上的核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是指核设施发生污染,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準;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 应急计画区划分
1.5.1 核电厂。应急计画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画区和食入应急计画区。烟羽应急计画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7至10公里划定的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碘防护的区域。这种应急计画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至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準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计画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至50公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準备。
1.5.2 其他核设施。应在危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他核设施的应急计画区及应急準备的内容。
1.6 干预原则
1.6.1 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通用干预水平、行动水平见附属档案1、附属档案2、附属档案3)。
(1)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干预的最最佳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最佳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3)应当儘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
1.7 适用範围
1.7.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突发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突发事故:
(1)核设施发生的事故。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事故;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事故;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事故。
(2)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辐射源套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伴生矿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置场辐射污染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辐射污染事故等。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属省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专项应急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应急计画,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準备工作;统一指挥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回响行动;组织支援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行动;及时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2.1.2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武警海南省总队、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牵头单位。根据不同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和省军区司令员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成员单位的领导组成。
接到发生较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信息后2个小时内,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启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对事故应急回响进行支援。
2.1.3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下设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其职能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承担。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组织拟订或修订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省核心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準备工作。
(2)综合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启动和行动的配合,传达和贯彻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编写事故报告,负责与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它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3)负责制定核事故和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计画、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
2.1.4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主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核安全局、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和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等职能单位负责人组成。
2.1.5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立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作为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设在辐射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是:
(1)为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準备、应急回响和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有关紧急保护公众和环境的防护措施的建议和提供辐射应急回响的技术谘询。
(2)整理和分析辐射套用设施的辐射环境数据,对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建立本省辐射安全、辐射环境质量资料库。
(3)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进行事故分析和评价(包括事件分级和评价)、事故工况分析和预测;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价和预测;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4)承担本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有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应急技术的培训工作;按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必要的应急演习,保证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
(5)承担日常的应急準备和应急管理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範围内应急组织的通知和启动。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组长由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由省核心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 组织体系框架
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框架图(见附属档案4)。
2.3 应急联动机制
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信息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必须根据单位的情况,通过其监测和评价系统与其制定的应急行动水平(EAL),对本单位发生的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与判定,确定进入应急状态的等级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辐射事故的环境影响的监测。
3.2 报告
3.2.1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监测机构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路和专门通信系统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3.2.2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向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3.3 信息共享和处理
3.3.1核设施营运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各应急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省政府建设的应急信息共享网路系统,及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送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準确性。
3.3.2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3.3.3 发生Ⅰ级和Ⅱ级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及时报告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技术专家组到现场进行监测与救援,并就事故状态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决策参考。发生Ⅰ级和Ⅱ级核事故,核设施营运单位要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回响行动;向核设施主管部门、核安全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採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并协助和配合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预警

4.1 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严重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适用于威胁程度一般,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Ⅲ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Ⅱ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Ⅰ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通过《海南日报》或者海南广播电视台等统一发布。
4.2 预警期的措施
4.2.1 进入预警期后,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4.2.2 进入预警期后,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各部门要採取更加严格的防範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4.3 预警的解除
4.3.1 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对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採取的有关措施。

应急回响

5.1 分级回响
5.1.1 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实行三级管理,即国家级、省政府级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分层对相应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5.1.2 核设施和辐射装置发生一般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Ⅳ级)进入Ⅳ级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的应急组织进入有準备的状态,採取缓解措施,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国家核应急办及时报告情况,加强注视事态的发展情况。
5.1.3 核设施和辐射装置发生较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进入Ⅲ级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应实施应急预案,採取措施使核设施和辐射装置恢复安全状态,同时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的情况;启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省有关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对事故应急回响进行支援。提供的支援包括:辐射监测、气象资料、事故后果评价、工程检验、医疗救治、交通支援等。
5.1.4 核设施和辐射装置发生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 进入Ⅱ级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实施应急预案,採取措施使核设施和辐射装置恢复安全状态,撤离场内非重要人员,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情况,在核设施和辐射装置附近的场外区域实施辐射监测;启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到联动指挥中心指导应急回响工作,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各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开始行动。
5.l.5 当发生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需要进入Ⅰ级应急(总体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时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请求批准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事故情景十分危急时,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可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尔后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
5.l.6 当事故辐射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邻近省时,由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负责向有关省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
5.l.7 当核设施营运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应急力量不足时,向国家核应急办请求支援。
5.l.8 当台湾省和周边省核事故可能或已经对我省造成辐射影响时,参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执行程式组织应急回响。
5.2 应急终止和恢复正常秩序
5.2.1 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式和条件
5.2.1.1 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式
(1)Ⅳ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Ⅲ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Ⅱ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
(4)Ⅰ级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辐射工作单位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经审定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经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发布。
5.2.1.2终止应急状态的条件
批准终止应急状态之前,必须获得足够的情况,确信该核设施或辐射装置事故已切实得到控制,而且几乎已恢复到安全状态,特别要确认满足下列条件:
(1)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2)为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儘量低的水平,已经採取并继续採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为保证条件(2)得到满足,只要有必要,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单位应加强有关巡测、採样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5.2.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5.2.2.1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在解除应急状态后,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进行下列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採取的主要行动;
(3)必要时修订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2.2.2 应急回响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提交部门做出书面总结报告,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核应急办。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核设施和辐射装置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採取的主要应急回响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5.2.3 恢复正常秩序
5.2.3.1 场内恢复正常秩序
发生核事故的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辐射工作单位应採取积极有效措施,清除场内放射性污染,恢复的正常运行。当事故使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功能达不到国家标準时,核设施或辐射装置的重新启动计画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5.2.3.2 场外恢复正常状态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採取有效的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一方面对直接受影响的人员採取防护措施(如控制进入污染区,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等);另一方面为恢复环境和公众正常生活条件採取各种有效措施(如在应急状态终止后在受控制条件下允许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受影响的原先居住的区域等)。
5.3 指挥与协调
5.3.1 当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发生后,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的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1小时内做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回响的建议,报请省核事故和辐射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决定。
5.3.2 省核事故和辐射应急预案启动后,省核事故和辐射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当组成。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按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副省长或者经副省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军区、公安厅、卫生厅等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导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由应急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5.3.4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物资等保障;
(3)迅速了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情况及已採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
(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民众;
(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7)儘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人民政府及其分管副秘书长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部队、武警、消防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根据处置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公安厅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卫生厅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当地政府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导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导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当地政府及其负责人和省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3.6 现场指挥部设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定地点、联繫方式等。命令由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
5.4 新闻报导
5.4.1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信息。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路,加快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定统一频率和呼号,製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
6.2 物资保障
省发展与改革厅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应急相关部门购置、储备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所有应急设施、设备及通讯、监测、评价等系统都须妥善维护,并有严格的保养及试验制度,以保证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6.3 应急队伍保障和现场救援
6.3.1 从各行业专家中挑选人员建立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并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省突发公共事件联动指挥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队伍,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6.3.2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应加强应急监测、事故调查处理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现场处置设备包括可供应急回响单位使用的防护、监测、交通、取证和通讯等设备。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应列出所使用设备类型、名称、数量、性能等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6.4 经费保障
省财政部门及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确保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依託相应的科研机构,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

宣传培训及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範围内广泛宣传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辐射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并向公众发放。
7.2 培训
7.2.1 加强我省的辐射监测能力建设,儘快配置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培训计画,分期、分批参加总局组织的培训。
7.2.2 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救援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等的使用、操作和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理论操作并重,通过理论培训和模拟演习提高管理和反应对策能力。
7.3 演练
根据省内情况和需要,组织省内辐射应急演习,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制定演习计画,并组织实施。演习目的是为了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检验应急反应中各环节是否快速、协调、有效运行。
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必要时需根据演习的结果修订本方案及相关应急实施程式。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8.1.2 核事故:指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8.1.3 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8.1.4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範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8.1.5 干预:是旨在减少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8.1.6 干预水平:指预先规定的用于在异常状态下确定需要对公众採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剂量水平。
8.1.7 烟羽应急计画区: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画区。
8.1.8 食入应急计画区: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食物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画区。
8.2 预案审定和管理
本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专项预案一般每3年修改一次。预案修改工作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处置情况与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8.3 责任追究
8.3.1 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预防工作、应急準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4)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警报,採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5)不及时採取措施处置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6)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决定和命令的;
(7)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9)不按照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徵收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8.3.2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準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信息的;
(3)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4)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8.3.3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导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导材料或者报导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奖励
对在处置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求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yonggana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