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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8日印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时间:2017年12月8日
  • 实施时间:2017年12月8日

办法发布

泰政办发〔2017〕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办法全文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範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将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範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市直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与市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的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全面。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全面、準确地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链条完整。坚持“资金分配到哪里、信息公开到哪里”原则,推行专项资金信息全链条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畅通渠道。坚持“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原则,规範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方便、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五)回应及时。坚持“谁公开、谁解释”原则,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同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公开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第(三)款内容及申报环节的其他相关信息;对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不需要公开第(四)款内容。
第六条 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分配结果等,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其他内容可首先在全市行业系统或受益範围内公开,具备条件的儘快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公开渠道。以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入口网站为主,也可採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档案通报、政务微博微信、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拟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二)制定、公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目录;
(三)公开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四)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二)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四)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五)公开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四章 公开程式
第十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公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市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範围和方向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三条 对市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併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档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并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档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市业务主管部门、县(市、区)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準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时、全面、準确地公开本地市级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解读

背景依据

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7月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0号),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和信息公开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出台目的

规範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出台意义

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重点改善财政专项资金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资金使用效益并促进政府职能发挥,将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範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主要内容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内容全面、主体明确、链条完整、畅通渠道、回应及时。
公开内容及方式:公开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目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公开方式主要是向社会公开。公开渠道以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入口网站为主,也可採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档案通报、政务微博微信、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信息公开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拟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公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目录;公开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市业务主管部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信息公开程式:专项资金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市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併公开相关信息;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档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县(市、区)有关部门分解、下达的市级专项资金,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档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市业务主管部门、县(市、区)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準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重要关键字的诠释说明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市直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将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範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具体措施

(一)大力压减整合专项资金。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二)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方式,促进简政放权,增强市县政府统筹发展的能力。积极採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扩大公开招标、公开评审範围,对确实无法实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也要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
(三)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分不同专项的政策目标、支持方向、补助对象等特点,设定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蹤的差别化评价指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大力推行第三方评价方式,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和公信力。
(四)构建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对清理后保留的专项资金,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五)坚持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五个原则。内容全面。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全面、準确地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链条完整。坚持“资金分配到哪里、信息公开到哪里”原则,推行专项资金信息全链条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畅通渠道。坚持“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原则,规範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方便、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回应及时。坚持“谁公开、谁解释”原则,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同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工作要求

在市级层面,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严格执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解释;在县(市、区)层面,在市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通知》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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