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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 通过时间:2009年5月27日
  • 执行时间:2009年8月1日
  • 类型:条例通知

发展历程

通过决议

2005年,在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琼海代表10人就联名提出《关于制定万泉河生态保护条例的议案》。
2006年,10名代表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法有关规定,也提出建议,希望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儘快把立法保护万泉河工作列入常委会立法计画安排,儘快制定万泉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提出,要立法保护好万泉河生态环境,防治植被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
此外,琼海代表团两次提出关于儘快立法保护万泉河的议案。加上宋袆等10名代表《关于把立法保护万泉河列入今年立法计画的议案》,两年的人大会,代表共五次提出议案要求立法保护万泉河。
2006年4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当时的副主任韩至中带领下,组成调研组对立法保护万泉河进行了第一次调研。
2006年8月24日至25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专门在海南省琼海市召开了万泉河保护立法座谈会。
2009年4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调研组到琼中、琼海、万宁进行了该法规的最后一次立法调研。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历次修订

修订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0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万泉河干流的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流域内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市、县、自治县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徵求同级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环境保护、海事、规划和铁路等有关部门意见。”
将第二款修改为:“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审批河道采砂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批准的采砂範围、数量、方式进行开採,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蓄水河坝、桥樑和流域生态环境,并负责恢复废弃采砂点沿岸的地貌与植被。”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禁止在万泉河的河道管理範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向万泉河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级划分及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设定万泉河水质监测点,并加强对博鳌亚洲论坛会址所在水域,流域内跨市、县、自治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和重点河段实施监测。”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向万泉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定排污口,设立排污口标誌,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範,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禁止在博鳌亚洲论坛会址所在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迁移至深海设定,实行离岸排放。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占用、徵收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九、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未依照批准的采砂範围、数量、方式进行开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在万泉河的河道管理範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炸鱼、毒鱼、电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设定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三、将本规定中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条例全文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万泉河流域的水资源及生态环境,防治万泉河水污染,保障人民民众饮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万泉河流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万泉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万泉河的干流、支流以及向干流、支流汇水的区域,具体範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万泉河河段的水环境质量和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林业、渔业、农业、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万泉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万泉河河段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域内生态公益林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流域内水库库区周边平地,干流、主要支流两岸一定範围内的林地,应当划为生态公益林地。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规划划定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的具体範围,并立碑定界,向社会公示。
禁止占用或者徵收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徵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生态公益林地範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的万泉河河道两岸组织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七条 禁止砍伐万泉河干流两岸的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砍伐或者开垦的,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画地依法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恢复植被。
对万泉河下游两岸未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植被和林地,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範围,建设公共绿地,限制商业性开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万泉河干流的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流域内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市、县、自治县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徵求同级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环境保护、海事、规划和铁路等有关部门意见。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审批河道采砂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批准的采砂範围、数量、方式进行开採,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蓄水河坝、桥樑和流域生态环境,并负责恢复废弃采砂点沿岸的地貌与植被。
禁止在万泉河河岸、河床採石。因水利建设工程需要採石的,应当报经所在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禁止在万泉河的河道管理範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条 在流域内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等其他蓄水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水闸最小下泄流量。已经确定的最小下泄流量不得擅自减少。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万泉河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禁止在万泉河的干流、支流及水库、湖泊等水体内炸鱼、毒鱼、电鱼。
省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万泉河干流水域投放鱼苗,引导、组织社会自愿投放有利于万泉河水生生物生态系统的鱼苗和其他水生物种。
向万泉河流域水体引入外来动植物物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过科学论证和试验。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流域内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的水质符合水质控制目标。对两岸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河段,其水质控制目标由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控制。
对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万泉河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对流域的重点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万泉河河段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万泉河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控制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要求。
对万泉河两岸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河段,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河段,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準,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医疗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向万泉河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向牛路岭水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
第十五条 在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万泉河及其支流沿岸的乡镇、农(林)场场部,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生活污水直接排入万泉河的,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準。
省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快万泉河干流、支流沿岸村庄、农(林)场的沼气池和改水改厕建设。扶持万泉河沿岸村庄、农(林)场居民点建设生活污水截流、处理或者利用设施,引导和鼓励科学利用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进行农业、林业浇灌。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
鼓励、支持採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鼓励、支持採用科学的方法和方式自行处理垃圾,减少废弃物排放。
第十八条 禁止向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围内和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单位和个人设定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治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建设标準化垃圾处理厂,对城镇垃圾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流域内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万泉河干流沿岸乡镇、村庄、农(林)场居民点实行垃圾收集、集中堆放和处理;指导和支持万泉河支流沿岸村庄、农(林)场生产队居民点设定垃圾处理点,对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垃圾堆放和处理场所应当建设必要的设施,防止垃圾污染万泉河。
禁止向万泉河抛丢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利用万泉河从事漂流、水上观光旅游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设定垃圾回收容器,并负责清理其经营河面的漂浮物。
第二十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流域内农业、养殖业等产业的生产者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
农业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组织研究、推广各类农作物专用複合肥、生物肥,并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跨市、县、自治县的,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并徵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竖立标誌,明确界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级划分及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设定万泉河水质监测点,并加强对博鳌亚洲论坛会址所在水域,流域内跨市、县、自治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和重点河段实施监测。
博鳌亚洲论坛会址所在水域、万泉河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河段的水质监测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向万泉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定排污口,设立排污口标誌,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範,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禁止在博鳌亚洲论坛会址所在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迁移至深海设定,实行离岸排放。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所辖流域内的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流域内集中式供水水源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或者流域内发生其他重大污染事故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採取强制性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在万泉河流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準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流域内的水体倾倒、排放船舶残油、废油,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万泉河沿岸码头应当配备含油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接收与处理设施由码头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在万泉河从事水上观光旅游、采砂的船只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或者文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对生产运营中泄漏的油污,造成泄露的船只应当负责及时清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监察机关举报。对举报案件,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及时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占用、徵收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未依照批准的采砂範围、数量、方式进行开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在万泉河的河道管理範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减少最小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在万泉河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造成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炸鱼、毒鱼、电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流域内市、县、自治县所辖河流水质达不到水质控制目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不达标的,对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在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拆除相关设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设定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设定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林业、渔业、农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本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许可排污的;
(二)对违反规定排污及其他破坏万泉河生态环境的行为不监督、不制止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不依法受理、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套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实施情况

今年8月17日至20日,以谭进川主任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的情况开展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保护规定》的情况汇报,并在谭进川主任、王元善、姚传秋、李少凡副主任的分别带领下,深入嘉积、博鳌、中原、万泉、龙江、石壁、会山等7个镇进行重点检查。实地查看了重点排污单位、採砂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两岸植被和林地保护、沿河村庄和改水改厕建设、沿岸村镇垃圾收集处理等80个点。
9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发改委、旅游委、国土环境资源局、农林局、水务局、规划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畜牧局、自来水公司贯彻实施《保护规定》情况汇报和检查组《关于检查〈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经审议,通过以上11项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保护规定》取得的主要成效
《保护规定》颁布实施一年来,我市在贯彻实施中,採取了系列措施,解决了一些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万泉河水污染源得到有效防治。
1、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污水处理厂现已投入运营。垃圾焚烧厂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为225吨,目前嘉积城区和附近村镇每天生产的160吨生活垃圾均能得到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厂两条污水管网一条已接通,目前已投入试行运转,日处理污水1.8万吨,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2、重点排污企业按规定建设配套了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在执法检查中,检查组突击检查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採集了7家橡胶厂的工业废水、2所卫生院的医疗污水、官塘地区2家宾馆生活污水进行检测。检查结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3、沿河村庄改水改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据统计,位于万泉河两岸的7个镇,59个村委会,343个自然村,18649户,已完成改水改厕的总计7527户,占40.3%。通过改水改厕,降低了农村人畜粪便对万泉河水质造成的污染。万泉镇新、老墟利用中央农村环保和省财政环保专项资金97万元投资建设2个人工湿地污水处理设施,日均分别可处理居民生活污水400吨和350吨。为沿河两岸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提供了成功经验。
(二)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得到较好保护。
万泉河流经我市境内会山至嘉积段两岸植被保护基本完好,生态较完整。两岸一定範围内的林地,已划为生态公益林予以保护,总面积2万亩。对未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植被和林地,市政府也划定保护範围建设公共绿地,限制商业性开发。《保护规定》的颁布实施,使万泉河两岸林地商业性开发得到有效控制。
(三)万泉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列入国家环保支持项目。
双沟溪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国家支持环境专项资金1700万元,项目正在推进之中。建设生态隔离带、万泉河沿岸镇墟人工湿地和市自来水厂水源地保护设施项目建设资金2545万元,现已上报争取。与此同时,组织并完成万泉河沿岸夏坡等5个村委会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包装和申报工作。
二、贯彻实施《保护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贯彻《保护规定》重视不够。
一年来,我市对《保护规定》的学习宣传力度不大,宣传效果不明显。根据法规要求,应该制定的规划、实施细则、应急预案和社会公示等至今都未出台。这次执法检查,市政府提供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对当前存在问题情况不明、查找不力、认识不足,提出的下步工作计画针对性不强。
(二)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检查发现,万泉河流域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许多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在万泉镇官台、夏坡、沐湟段,嘉积镇文坡段,博鳌镇莫村段共有7处河中网箱养鱼。龙江镇南正段在河边规模性圈养家禽。二是在牛路岭至烟园河段两岸,大部分25度以上坡地毁林种植橡胶、槟榔。三是博鳌千舟湾房地产项目未经报批擅自占用河滩河床建设构筑物。四是嘉积地区河边倾倒大量建筑垃圾。
(三)河道采砂管理失控。
我市规划审批16家採砂场,但部分业主不依照批准的采砂範围、数量、方式进行开採,加上监管不到位,致使出现超深度、超範围挖砂行为。古调、蓝山、南正砂场采砂残留的石子废砂随意堆放在河道或河边,严重影响河道的流水与通航。红星採砂场距自来水厂新取水口不足1公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範围之内。同时,偷採行为严重,嘉积大坝下游直接在北岸河边毁堤采砂,参古上坡四队河段偷采等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导致民众上访。
(四)河堤坍塌水土流失严重。
嘉积大坝以下的嘉积、中原、博鳌河段南岸,河堤坍塌水土流失严重。
(五) 生活垃圾污染河体严重。
除嘉积城区外,沿河部分村镇生活垃圾就地堆放、焚烧,二次污染严重。尤其是部分村庄直接向万泉河边倾倒生活垃圾,检查组所到之处,随地可见。
(六)多数生猪屠宰场、镇卫生院污水直接排放。
多数生猪屠宰场污水不按法规要求处理,流于形式。万泉生猪屠宰场距万泉河几百米,仅挖一个水坑储存污水,未对污水进行处理,致使四周农田荒芜,臭气熏天,雨天塘池储满水后,其污水直接排入万泉河。医疗污水除万泉镇卫生院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外,多数镇卫生院都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石壁镇卫生院医疗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
(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监控手段落后。
沿河7个橡胶厂和官塘、博鳌地区宾馆酒店等重点排污单位,虽然目前都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但是由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要开支费用,一些企业为节省成本,检查时就开机,不检查时就停机。如今年五月,龙江橡胶厂在生产时就停开污水处理系统,直接排放污水。官塘、博鳌地区的宾馆酒店同样存在类似现象。
三、对贯彻实施《保护规定》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一)要增强贯彻实施《保护规定》的责任感,儘快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方案。
万泉河生态环境能得到省人大立法保护,是我市经过近十年努力的结果。市政府和职能部门一定要增强贯彻好、实施好《保护规定》的责任感。要儘快制定出台琼海市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细则,以及河道规划、堤岸规划、两岸绿化规划、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划、万泉河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工作任务、目标,切实担负起领导、组织、协调万泉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的责任。
(二)针对存在问题,加大力度整治。
1、在万泉河河道上的7家网箱养殖场和河边规模性圈养家禽场要限期取缔。
2、严格规範采沙场的经营行为,坚决制止超範围、超深度挖砂行为,从重打击偷採行为,关闭红星采沙场。
3、牛路岭至烟园河段25度以上陡坡要落实退耕还林,严厉打击毁林行为。
4、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管,儘快配置自动监控设备。
5、抓好生猪屠宰点污水和镇卫生院医疗污水无害化的治理。
6、跟蹤落实博鳌千舟湾项目的整改,对不科学的项目规划,要以规划红线为準做出整改。
7、规划存放建筑垃圾场,禁止往河边倾倒建筑垃圾。
(三)加大财力投入,转运处理生活垃圾。
我市垃圾处理厂日处理能力225吨,目前到位垃圾最多时仅160吨,完全有能力处理我市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要做好镇、场垃圾转运处理,当前要把沿河7个镇,特别是沿河镇墟村庄生活垃圾转运处理作为重点加快推进。
(四)推广万泉经验,建设镇、村人工湿地污水处理设施。
市财政要安排必要资金,同时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在沿河镇墟、人口较多的村庄对生活污水採取人工湿地方法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五)建立巡查专业队伍,制定工作制度,做到一周一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万泉河生态环境保护範围包括陆地、水面、干流、支流,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执法难度大,建议市政府设立巡查机构,配备巡查队伍,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万泉河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六)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保护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保护万泉河生态环境的自觉性,铸造万泉河灵魂,树立博鳌亚洲论坛品牌。
(七)监察部门要对万泉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查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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