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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修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修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修订)是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发布,自200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 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4日
  •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4日
  • 时效性:已被修订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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