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人员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人员有关规定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于1989年08月28日发布,自1989年09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1989年08月28日
- 实施日期:1989年09月10日
-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範性档案
-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
人员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物品的管理,制止滥派人员、团组出国,积极推进廉政建设,国务院决定对因公出国人员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人民币兑换少量自由外汇的规定。
二、取消因公出国人员每三个月可免税带进海关颁布的《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内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的规定,改为在外每满六个月(180天)可免税带进各一件,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连续免税年限。
三、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起,所有因公出国人员一律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人员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物品的管理,制止滥派人员、团组出国,积极推进廉政建设,国务院决定对因公出国人员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人民币兑换少量自由外汇的规定。
二、取消因公出国人员每三个月可免税带进海关颁布的《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内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的规定,改为在外每满六个月(180天)可免税带进各一件,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连续免税年限。
三、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起,所有因公出国人员一律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