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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北省民政厅,接受上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 外文名: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Hubei

宗旨

服务、自律、规範、提高。积极为会员做好培训、交流、维权等各项服务;制定上市公司规範运作公约,倡导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约;传达、解读和落实最新监管政策,督促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规範运作水平。

业务範围

(一)协助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範性档案,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自律公约等规则,规範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协会规则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三)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繫,发挥桥樑与纽带作用;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範运作水平;
(五)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习、研讨和合作,开展会员间的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六)创办协会刊物及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视窗,收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

会 长:
肖宏江(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王学海(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 晖(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王祺扬(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叶青(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邹继新(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秀成(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 锋(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童国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谭少群(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 事:
朱汉平(湖北三丰智慧型运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眉玄(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宝林(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国本(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弟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双全(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启胜(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健(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林芝(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璋(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阮小江(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 青(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 聪(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平(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学锋(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 涛(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聂 凯(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 进(武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虞云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召平(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新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 事 长:
郝 健(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监事长:
张新访(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 事:
肖跃文(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作荣(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贤兵(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 书 长:舒煜
副秘书长:周帮俊 夏有章 章宏建

协会章程

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本会”,英文全称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Hubei,缩写HBL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服务、自律、规範、提高。积极为会员做好培训、交流、维权等各项服务;制定上市公司规範运作公约,倡导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约;传达、解读和落实最新监管政策,督促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规範运作水平。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0号5楼。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範围包括:
(一)协助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範性档案,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自律公约等规则,规範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协会规则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三)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繫,发挥桥樑与纽带作用;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规範运作水平;
(五)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习、研讨和合作,开展会员间的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六)创办协会刊物及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视窗,收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湖北注册(以营业执照记载的企业注册地为準,下同)的境内、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众公司;
(四)本会认为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而受本会邀请加入的其他法人实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章程交纳会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法律法规及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準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及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通知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批评等处理措施。因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的,本会将予以除名的处理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其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三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託其他理事代为出席。每位理事最多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委託。委託内容可以包括出席、发言、表决。委託内容应于委託书上载明,受託理事不得超出受託内容代为行使理事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电话、网路视频等远程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湖北辖区上市公司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且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召开会员大会并经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人数由会员大会决定,监事人选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及监事具有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会员大会、本章程、业务主管单位认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準。本会会费标準的制定和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议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本会会费标準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天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3天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应符合国家《劳动契约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由理事会批准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工作人员的薪资报酬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待遇标準由会员单位自行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本会设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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