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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南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南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5日印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 发布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5日

办法发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5日

办法全文

南宁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和实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和对市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採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1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採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準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12月3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
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採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进行考核。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考核后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下旬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
第八条 考核採取评分法,基準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市有关部门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市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南宁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市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适时组织对有关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覆核。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县(区)、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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